如何有效落实民事检察依职权监督
时间:2019-11-10  作者:齐红 戴哲宇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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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依职权监督,是指民事检察工作中,检察机关不经当事人申请,以自行发现的线索为案件来源,从而对法院民事诉讼活动开展法律监督。笔者认为,作为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启动方式之一,需要扩大依职权发现线索的途径,规范受理审查流程,适当调整相关程序,才能有效落实民事检察监督依职权监督。

提高对案件线索的敏感度,拓展发现渠道。培养和形成有效的发现线索方法,提高对案件线索的敏感度,拓展发现渠道,是提升依职权发现需要监督案件的关键环节。主要包括:类案监督法,主要是就同一类案件进行监督,通过办理一件申请监督案件同时发现多起类似案件。重点监督法,以北京市检察机关为例,依职权发现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借款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这四类。检察机关可依据办案经验,以上述四类案件为参考,找准监督重点。外部监督法,除以上两种依靠自身办案经验和审查技巧方法外,还可以借助外部渠道拓展和发现。比如,关注媒体宣传,重点关注本区域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

民事检察依职权发现线索的受理、审查流程尚须规范。由于依职权发现案件线索不受再审前置条件的限制即进入监督视野,而且非基于当事人的诉权,监督结果又直接作用于当事人,使得检察机关处理此类案件的办案程序、审查方式和监督方式区别于普通的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由此,尚须从两方面规范民事检察依职权发现线索案件的受理、审查流程。

一方面,关于受理程序的规范。对依职权发现的案件线索,没有经过控告检察部门的受理程序,但需要案件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监督和规范。对此类案件,民行检察部门应当直接把案件卷宗材料到案件管理部门进行受理登记。在受理程序中,值得讨论的是是否要将受理通知书发送依职权发现线索涉及的案件当事人。对于依申请监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受理通知书的制作及发送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在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中,由于监督程序依申请启动,案件结果又直接涉及申请人的利益,为了实现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故作此规定。而对依职权发现的需要监督的案件,有观点认为,案件管理部门受理的案件是否需要通知当事人的问题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对待,在有些情况下,如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的案件,对该类案件进行审查则没有必要通知当事人。笔者认为,虽然依职权发现案件具有特殊性,不依当事人申请即启动监督程序,但毕竟监督结果直接影响案件当事人利益,听取当事人意见、再审程序进行、判决执行都需要当事人的参与,有必要对原审当事人进行事先告知。不仅如此,还应对受理通知书模板的内容进行调整。

另一方面,关于审查程序的规范。民事检察部门负责对受理后的依职权监督案件进行审查。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审查流程一般是:调卷—审查卷宗—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必要时)—制作文书。在调卷、审查卷宗环节,依职权监督案件和依申请监督案件并无明显不同。在询问当事人环节,需要对依职权发现案件程序进行特殊设计。《监督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方式有口头和书面两种,一般基层检察院的做法是听取当事人意见采取口头和书面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申请监督时提交书面的申请监督意见,承办人调卷后联系申请人进行面对面谈话,听取当事人口头陈述意见,之后再给予申请人一定期限提交补充书面意见。笔者认为,听取当事人口头陈述意见意义重大,一是直接与当事人沟通,通过谈话找到申请人不满情绪产生的症结所在,避免申请人产生司法不公的消极情绪;二是对于一些没有聘请律师而且文字表达能力较弱的申请人,有利于更清楚、直观地了解其真实意思,使得案件审查更具针对性。依职权发现案件询问的具体做法不同于一般的申请监督案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依职权发现案件不仅要询问申请人,还需要询问其他当事人。依职权发现案件的相关材料有时需要当事人提交并质证,还有可能出现新证据,有必要询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通过听取当事人意见,尚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案件,检察机关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依职权发现案件的调查可以不经当事人申请,由民事检察部门自行启动。

适当调整民事检察依职权发现案件的再审庭审程序。对检察机关抗诉的再审庭审安排,司法实践中通行的做法是,由检察机关宣读抗诉书作为启动抗诉案件再审程序的方式,然后,依照第一审普通程序进入当事人陈述申诉请求和答辩意见,并展开法庭调查,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庭指导下依次进行举证、质证,随后进行法庭辩论,辩论结束后,由检察机关发表出庭意见,最后由法庭征求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并由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直至休庭。笔者在依职权监督案件的再审庭审中发现,应适当调整依职权监督类案件再审庭审程序以体现其特殊性,特别需要注意两方面,以增强检察机关对再审庭审的实质参与:其一,庭审重点应当围绕检察机关的抗诉书展开;其二,检察机关有权就新证据或者调查核实的情况予以说明,由双方当事人质证。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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