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一小步,社会治理一大步”
时间:2019-11-09  作者:马聪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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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人们对刑法功能的认识主要限定在“行为规制”“法益保护”以及“人权保障”等领域。然而,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作为国家和社会基础性规范的刑法,如何发挥其自身在国家与社会治理过程中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回应国家、社会和公众对日渐增多的法益和民生问题所提出的更高保护要求的呼声,就成为一个更为值得思考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应当说,在现代社会,刑法通过对各种侵犯法益的犯罪的打击,对不同类型的法益提供更高等级的保护,培育公民基本的社会是非对错观念和底线性道德,塑造公民对法律的遵从与信仰,是刑法更为重要和长远的功能和任务。

运用刑法塑造公民的守法信仰,是与刑法在国家和社会治理过程中所具有的基础性意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现代社会中的刑法是处于宪法之下、民事或行政法律之后的综合性保障法,刑法任务应该更多地着眼于对于其他法律规范效力的维护和保障。当民事或行政法律措施失效或者疏于对法益的保护时,刑法自然有权介入和干涉。这样,刑法就为国家和公民划定了最为基本的行动空间和边界,这种空间和边界,实际上就是行为不可触碰的底线。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利益形态和道德观念日渐多样化,在多样化和自主性的背景下,道德、纪律等传统的行为规制规范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日渐减少,刑法则成为唯一能够超越社会阶层、道德立场、团体纪律而能够使社会大多数公民普遍遵守的共识性和底线性规范。刑法规范的这种性质,是塑造公民守法信仰的基础性和原理性根据。

运用刑法塑造公民的守法信仰,有着充分的社会行为和心理学的根据。社会化过程理论告诉我们,人的行为方式和习惯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通过不断“试错”和受挫后的反复自我“纠正”从而接受社会规范逐渐习得的。在社会化过程的初期,人往往受到惩罚的威胁或者强制。正是这种威胁和强制的存在,才逐渐帮助人们形成了符合社会一般要求的行为方式和习惯。同样,公民对于刑法的遵从和信仰形成过程,也是如此。对刑罚的畏惧,本身就是刑法对公民行为方式的一种强制。正是这种强制以及侵犯强制所带来的惩罚效应的展示,人们被动性和消极性的守法状态才得以形成。经由强制而逐渐形成守法习惯和信仰,正是刑法的力量之所在。

运用刑法塑造公民的守法信仰,已经得到历史与实践的充分证明。一方面,在中华文明数千年的发展史中,尊老爱幼、诚实守信等传统美德一直贯穿其中。然而,仔细回顾中华文明的历史可以看到,传统美德的形成,大都在“鞭扑不可弛于家,刑罚不可废于国”信条影响下经历了刑法近千年的有效保障、反复锤炼和锻造;传统美德的真正有效贯彻,则大都和盛世时期的刑法运用有力与平等执行有着莫大的关联。另一方面,在当今法治发达国家,公民对法律的遵从和信仰程度较高,这种守法信仰的形成,实际上是以法治发达国家刑法规范和制度的有效贯彻和执行作为根本前提的。很明显,绝大多数的法治发达国家的刑事调控范围都非常广泛,涉及侵犯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较轻微危害行为都被大范围的入罪,即更为重视刑法在国家和社会治理过程中的积极塑造功能。中外刑法实践充分表明,刑法在国家治理以及公民守法习惯的形成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塑造和引导功能。

在刑事立法领域,根据刑法宪法性保障法的要求,立法的关注重点不在于选择将何种危害社会的具体行为类型纳入刑事惩罚范围,而应当关注哪些行为属于高频次违反已有其他法规范的类型,进而评估这些行为类型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入刑必要性,然后将其纳入犯罪的范畴,旨在确认和维护其他已有法规范的效力,强化公民对其他法规范的遵守和信赖意识。同时,根据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要求以及人民对民生保护和秩序安全的迫切希望,即便其他法规范已将特定危害行为处以刑罚之外的其他制裁,如民事惩罚性赔偿、行政罚款乃至行政拘留等,但刑事立法仍可以将这些危害行为定义为犯罪、直接配置刑罚,从而使刑法能够在特定领域和程度上与公民整体集体意志中深层次的“正义直觉”保持一致,激发、促进或巩固公民对整个法体系规范的信仰。将其他法规范中的违法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行为,由于刑法罪刑法定以及定罪精准性的内在要求,必然可以有效避免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边界不清晰和不准确的现象发生,公民则由于刑法侧重对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非仅对数量或情节的社会错误性的宣示和强调而形成对犯罪的道德禁忌,巩固是非对错的基本观念。近年来以危险驾驶罪治理酒驾的经验就足以表明,在人们的观念中,“酒驾是错误的”的认知以及“开车不喝酒”的行为习惯已经基本成功塑造,因酒驾引起的交通事故和人身财产损失在全国范围内大幅度下降,正可谓取得了“刑法前进一小步,社会治理推进一大步”的积极效果。

在刑事司法领域,严格按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实现每个案件的公平正义,确认和保障其他既有法规范的效力,同时满足公众对刑罚惩罚犯罪的正义期待和情感,是塑造公民守法习惯和信仰的重要渠道。当然,充分发挥刑法保障法的功能,以刑事立法确认和保障其他法规范的效力,以司法制度性改革保证每个案件公平正义的实现,真正塑造公民的守法信仰,我们还有很多艰巨的任务。如,是否建立以及如何建立轻罪及其分级制度;如何实现我国刑罚种类的多样化和刑罚结构的调整;如何建立与轻罪制度相适应的轻罪诉讼程序以及缓刑和假释制度,实现犯罪处置的“入口”和“出口”均衡协调;如何完善社会化行刑方式以及实现行刑权的统一;如何从根本上改变公众对刑罚的传统认知,倒逼前科制度的改革,实现犯罪治理与监狱监禁成本之间的转化与平衡,等等。任务虽然艰巨,但这些制度设计却是现代法治所必须,也正是我们所应该努力的发展方向。

(作者单位:嘉兴学院法律系)

[责任编辑: 冉剑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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