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解决城市垃圾处理问题
时间:2018-12-15  作者:赵衡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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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文婷

王雅文

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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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问题:

如何有效解决城市垃圾处理问题

门诊专家: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帅文婷

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雅文

宁夏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马涛

专家观点:

◇垃圾处理场站的建设有利于缓解城市垃圾处理问题,但是,处理不当也会带来一系列如臭气、蚊蝇、渗滤液污染等负外部性问题。

◇城市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应当符合城乡建设用地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源保护和空气污染防治规划,以及工程建设符合相关地址条件要求。

◇国外城市垃圾处理做法主要有:出台法律法规从制度层面予以规范;研发新技术,提高垃圾处理能力;由政府引导,提倡全社会参与。

◇建立新的垃圾场站并不是解决垃圾处理问题的唯一方式,当前应全方位升级现有垃圾场站,整合同城垃圾场站资源,通过研发新技术、新设备,挖掘现有垃圾场站潜力。

据2018年11月5日《南方都市报》报道,深圳宝安某小区业主庄先生反映称,其居住小区旁规划建设一个600平方米的垃圾转运站,附近的几个小区居民均表示反对。对此,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回复称,该地块规划配套的垃圾转运站,是为满足片区实际需求,布局较合理,垃圾转运站也将在外观、工艺和除臭等方面进行严格把控。

当前,随着人口的增长、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垃圾的数量不断增加,垃圾的成分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垃圾的危害也越来越大。如何规划和完善垃圾场站处理,既满足垃圾处理的现实需要,又满足城市居民对生活环境的高品质要求?相关受访专家认为,应当摈弃简单的一味靠新建垃圾场站的做法,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出发,全方位升级现有垃圾场站,整合同城垃圾场站资源,通过研发新技术、新设备,借鉴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挖掘现有垃圾场站潜力;同时,积极倡导大中小学校环保教育、加强小区垃圾分类宣传等全社会参与方式,有效解决城市垃圾处理问题。

垃圾处理问题日趋严重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帅文婷认为,随着城市化发展,人们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垃圾量猛增,许多城市形成了“垃圾围城”的严重污染局面,垃圾对人类的危害越来越大,严重地威胁着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城市生活垃圾的消化处理和综合治理,已成为影响和制约城市整体功能正常发挥和城市居民生活及劳动环境的突出因素。虽然生活垃圾分类探索了多年,但仍未取得实质性突破,公众参与意识薄弱,一些居民区垃圾分类设施形同虚设,基本上还是“混合倾倒、混合清运、混合堆放、混合处理”的状况。并且,城市垃圾也有逐渐影响农村环境之势,由于城市垃圾处理的不规范,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了让城市垃圾“上山下乡”的严重污染农村环境现象。

宁夏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马涛介绍,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防治环境污染有着原则性规定。一方面,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另一方面,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据此,政府建立垃圾处理场站,必须进行科学的论证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并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

建立垃圾场站需规范进行

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雅文认为,垃圾处理是城市环境治理的重要内容,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垃圾处理场站的建设有利于缓解城市垃圾问题,但是,如果处理不当也会产生臭气、蚊蝇、渗滤液污染等负外部性问题。

帅文婷表示,一般而言,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城市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应该符合城乡建设用地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源保护和空气污染防治规划,以及工程建设符合相关地址条件要求,并通过相应的环评程序,但具体到建设环节往往出现以下不规范问题:一是规划选址论证程序不充分,对于城市垃圾处理设施论证缺乏多厂址、多因素分析;二是科学论证程序不全面,未考虑垃圾处理设施的外部性,将垃圾处理设施与当地社会经济相互割裂,使得与周边居民缺乏互动;三是政府选址决策程序不透明。由于垃圾处理设施选址信息未能与周边居民及时沟通,使得民众容易产生不信任感,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反对建设垃圾处理设施。

国外垃圾处理做法

国外城市垃圾处理做法,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出台法律法规从制度层面予以规范;二是研发新技术,提高垃圾处理能力;三是由政府引导,提倡全社会参与。

帅文婷介绍说,日本出台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废弃物处理及清扫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等制度性规定,提高废旧物品的利用率,同时降低直接垃圾的生成量。在这些法律约束下,日本国民均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减少垃圾、再利用、循环利用等措施,尽可能不购买或不使用容易产生大量垃圾的物品;同时,尽可能延长物品的使用寿命,不轻易抛弃,并充分实现对物品的再生利用。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和相关措施,不仅降低了垃圾的产生量,同时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了环境污染,可谓是一举多得。

“加强研发,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才是王道。”王雅文表示,法国在垃圾处理方面存在“两大法宝”,即垃圾回收和低污染处理。对于不可回收的垃圾,其采取低污染处理。如位于巴黎郊区伊夫里的垃圾焚烧中心,每年可处理73万吨垃圾,它的过人之处还不仅在于它的规模,更在于它降低污染的能力和变废为宝的“本领”。为减少污染,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烟雾需经层层净化才能排放到空气中,而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热量则不仅可为附近家庭供暖,而且可转换成电力,在保证焚烧中心用电“自给自足”的前提下,还可将多余电力卖给法国电力公司。至于焚烧后的废铁和炉渣,它们也会被运到回收中心“废物利用”。在德国,也很重视“变废为宝”技术开发,如其有名的“机械物理稳定化垃圾处理技术”,就能把生活垃圾变成“绿色煤炭”,为供电厂或水泥厂等燃煤发电设施利用。在其整个垃圾处理过程中,几乎能够把普通生活垃圾中90%以上有价值的物质再回收,由此实现了垃圾资源利用最大化。

目前,“政府引导,全社会参与”正成为有效解决城市垃圾问题的主流方式。马涛介绍了韩国的垃圾“减肥”收费方式及美国的“3R”原则。韩国从2005年起实行厨余垃圾和一般垃圾分类处理。2010年,一些地方开始对食物垃圾按量收费。不少家庭主妇为节省垃圾处理费,会先把垃圾中的水漏干再放入袋中。另外,在韩国,盛放厨余垃圾的垃圾袋需居民自行购买。这些成本因素刺激了韩国人为垃圾“减肥”的积极性。此外,韩国市政管理当局对扔垃圾的时间也有严格规定,小区每周一、三、五晚7时至9时为收垃圾时间。若没有使用规定的袋子或不按规定时间扔垃圾,居民将被处以1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在美国,除了有人们熟知的“3R”原则,即减 少 (Reduce)、 再 利 用(Reuse)、 回 收 (Recycle),还有垃圾分类、不同垃圾不同回收方式等,如要扔旧家具,至少提前一天与指定收取机构电话预约回收日期,届时将旧家具放在家门前,会有专人收取。要扔电子产品,需送到专门回收中心,或预约专人上门回收。要扔电池等有害废物,可以上网找到离家最近的回收点,有时还能从中得到返现,比如每加仑废机油可以获得40美分。

解决城市垃圾处理问题的途径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及国外的做法来看,王雅文认为,解决垃圾处理问题,首先要从源头上控制垃圾的生成量。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产生垃圾的数量也越来越多,除了运用更科学的垃圾处理工艺外,降低垃圾的产生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前述日本进行垃圾减少、再利用、循环利用的做法值得借鉴。

其次,大力推进垃圾分类。目前普通居民基本上只能凭生活经验区分垃圾的类别,因此,应当先解决宣传教育问题。教育应从幼儿园阶段就开始介绍垃圾分类的知识,从小培养孩子们的分类意识,通过几代人的努力把垃圾分类融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

再次,以先进技术作为垃圾处理的方向。最原始的垃圾处理技术是填埋。但不管是简易填埋还是卫生填埋,垃圾堆积产生的渗滤液与所含重金属对地下水和土壤都存在长期潜在的污染威胁,因此必须找到一条不同于填埋的新路。比填埋更优的处理方式就是垃圾焚烧技术。毋庸置疑的是,通过燃烧垃圾发电,可对垃圾中所含热能进行充分利用,是一种垃圾热能利用的有效方式,但是原生垃圾含水率高,成分复杂,直接焚烧需要特别谨慎地对排放烟气和微颗粒物进行处理,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则可能产生一些有害物质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在垃圾处理技术上应该加大支持力度,以技术的提高带动垃圾处理的发展。

马涛表示,建立新的垃圾场站并不是解决垃圾处理问题的唯一方式,各地已有的垃圾场站并不在少数,但是各自为政,政府如能统一协调、整合利用便可以减少土地消耗。因此,应通过全方位升级现有垃圾场站,整合同城垃圾场站资源,研发新技术、新设备,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挖掘现有垃圾场站潜力;同时,积极倡导全社会参与,特别是通过加强大中小学校环保教育、小区垃圾分类宣传等方式,在全社会营造“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促使人人都参与环保事业,才能真正有效解决垃圾处理问题。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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