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赌球:法律风险有多大?
时间:2018-06-30  作者:李英 王淼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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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杯激战正酣,吸引了广大球迷的目光。但是,网络赌球违法犯罪行为也蠢蠢欲动。所谓赌球,就是球迷或者专门从事赌球的人员通过分析相关信息判断球赛的胜负平情况,从而进行赌博的活动。赌球的方式大致分为线上和线下两大类,从目前来看,主要以线上赌博为主要表现形式。线上赌球主要是指依靠互联网等虚拟媒介进行非面对面的投注、购买球赛胜负的行为。深入分析线上赌球,基于其违法性而存在着很多的法律问题。

自世界杯开始,一些进行赌球的App也一跃成为下载热门,吸引了球迷和赌球人员。线上赌球可以分为多种形式,包括通过彩票代购网站或App进行线上购买、通过线上对私人盘口进行投注,即私人作为庄家接受投注、在境外赌博网站的代理处进行线上投注等,那么,网上赌球违法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其一,有些机构或人员以代购为名接受球迷投注后并不向正规网点进行购买,有些则是外表为彩票代购网站,实际是私人盘口等。鉴于此,财政部、公安部、工商总局、民政部、体育总局共同出台《关于做好查处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严禁彩票发行销售机构及其代销者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这一通知在性质上属于规章,因此,擅自通过线上代购、销售合法的彩票,也是一种违规的行为。

其二,对于通过网络对私人盘口进行投注的情形。即使是普通的球迷,如果参与此类活动,也会构成赌博行为,严重时则会涉嫌赌博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结合各地的情况,赌资较大的标准介于50元至500元之间,赌球人员赌资达到或超出这一标准,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果情节更为严重,例如无正当职业,以赌球作为职业或主要从事赌球的;或有正当职业但以赌球为兼职营利的,则会涉嫌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赌博罪,即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三年。

而对于开设私人盘口的“庄家”,其行为是典型的聚众赌博行为或开设赌场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到5000元以上或赌资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行为;根据第2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的,则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因此,开设盘口的私人庄家将会涉嫌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三,对于在境外赌博网站的代理处进行线上投注的情形,即球迷或有关人员通过代理处向境外的盘口进行投注,是典型的赌博行为。根据2005年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在境内通过计算机网络参与境外赌场赌博活动,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而对于为境外赌球公司设立代理处的,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构成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这意味着,相关的境内代理人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线上赌球违反法律,甚至涉嫌刑事犯罪。我国法律对此进行禁止,也是考虑到赌博行为无论对个人、家庭或是社会都会造成巨大的影响,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世界杯这一类竞技运动牵动众多球迷的心,但娱乐竞猜须借助合法途径,切莫激动之余触碰法律红线。

(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

[责任编辑: 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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