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金山:对一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提起公诉
时间:2022-07-28  作者:卢志坚 高光治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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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镇江地区近年来破获的涉案人员最多、渔获物重量最大、涉案工具最齐全、非法供销链条较为稳定、影响最为恶劣的一起非法捕捞案件。因案情重大、复杂,该案被公安部列为“长江禁渔2020”第二批督办案件。

一网打尽深夜“幽灵船”

犯罪嫌疑人现场指认作案工具 宁辉供图

无视长江“十年禁捕”令,使用禁用渔具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周边水域大肆非法捕捞长江水产品2900余公斤,转卖牟利。经江苏省镇江市金山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1年6月至10月,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先后判处张某等17人有期徒刑二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22年2月,南京市检察院对非法捕捞长江水产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张某等17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出现“幽灵船”

位于长江扬中段的扬中园博园水域风景宜人,这里既是各种鱼儿、水鸟的天堂,更是暗纹东方鲀刀鲚(暗纹东方鲀是河豚的一种,刀鲚即长江刀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保护长江资源,2019年2月1日,国家明令禁止对长江刀鱼进行生产性捕捞,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长江“十年禁捕”。

禁令之下,仍有少数不法分子铤而走险,58岁的渔业养殖者张某便是其中之一。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张某与一些无业退捕渔民(均已领取退捕渔民相应补贴)及务工人员等共17人,隔三差五,深夜开着渔船、快艇来到扬中园博园水域非法捕捞。除了人员多,张某等人所用渔具也五花八门:4月到5月,他们几乎每晚都会用网眼直径仅有2至3厘米的三层刺网捕刀鱼;6月,他们用地笼网捕江虾;为了对付没有鳞片的鱼类,他们特意购置了无鳞机;对于有鳞鱼类,他们则用上了更为经济、便捷的拖网、电抄网。捕捞过程中,多系渔民出身的他们各司其职:有人负责开船,有人负责操作拖网、电抄网等禁用渔具,还有人负责捞鱼。他们或两船并行,拖着长约100米、宽约3米的大网在江面穿梭,或共坐一船,用电抄网将周边鱼类电晕。拖网、电抄网所过之处,几乎没有鱼虾能够幸免。经过三四个小时的紧张作业,他们即趁着夜幕“满载而归”。船靠岸后,他们立即打电话通知经营水产品店的刘某前来“收货”。刘某“拿货”后,又加价转卖给贪嘴的姚某等8人。姚某等8人明知这些江鲜是从长江非法捕捞而来且售价较高,仍积极购买,一饱口福。

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于2020年7月31日至2020年9月24日陆续将张某等26名涉案人员查获。民警不但现场查获了张某等人自备的6艘渔船、3条快艇和70余件各式禁用渔具,还在张某家中查获了数十公斤尚未来得及出手的渔获物。

据侦查人员介绍,这是镇江地区近年来破获的涉案人员最多、渔获物重量最大、涉案工具最齐全、非法供销链条较为稳定、影响最为恶劣的一起非法捕捞案件。因案情重大、复杂,该案被公安部列为“长江禁渔2020”第二批督办案件。

厘清犯罪事实精准打击刑事犯罪

镇江市金山地区检察院专司镇江市长江航运检察工作。收到公安机关案情通报后,该院第一时间指派副检察长吴爱民、员额检察官宁辉提前介入。他们与侦查人员先后3次会商,并针对部分渔获物品种及价值难以认定、查获的渔具是否可以认定为禁用渔具等问题,提出“全面综合当事人供述和在案照片等证据准确认定渔获物品种”“对涉案渔具进行权威鉴定”等10条引导侦查建议,均获采纳。

2020年11月6日,该案被移送到镇江市金山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虽然此前已对案情有所了解,但案件的复杂程度仍让办案检察官感到棘手:该案涉案人员多达26人,作案次数上百次,作案人员、所用渔具、捕鱼手段、捕鱼位置及数量等几乎每次均有变化,加之因为时间跨度长、作案次数多,涉案人员对作案过程、分赃多少等供述也多有出入。

“要把这一笔笔事实挨个搞清楚,确实是个精细活儿、体力活儿,太烧脑。”宁辉介绍说,“为了厘清上述问题,我们以时间先后为顺序,对每次非法捕捞的参与人员、所乘渔船、所用捕捞工具、作案地点及作案方式、渔获物情况、销赃途径、销赃下家、销赃数量、分赃方式及分赃情况等进行了逐项梳理,并以表格的形式挨个列出证据情况,通过核对转账记录、记账凭证并对销赃价格进行倒推,最终锁定张某等人的渔获物实际重量并确定了涉案人员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在数十张明细表和8万余字的审查报告前,每名涉案人员的渔获物重量、涉案金额、获利情况等得以呈现:张某等17人累计作案138次、非法捕捞水产品2900余公斤、非法获利30万余元,每人参与捕捞水产品2046公斤至76公斤不等、获利7.9万余元至0.04万元不等;刘某花13.6万元从张某等人手中购买785公斤水产品,加价售出后获利约3万元;姚某等8人从刘某处购买一定数量的水产品,支付价款3万余元至0.9万元不等。

厘清犯罪事实的同时,认罪认罚等工作也在同步进行。经检察官们多次释法说理,绝大多数涉案人员表示认罪认罚,并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考虑到姚某等8人犯罪情节轻微或收赃价值未达构罪标准,该院依法于2021年1月27日对姚某等8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年3月1日,姚某等8人向渔政部门缴纳了近9.5万元生态损害赔偿金。同年3月19日至4月13日,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建议,陆续对姚某等8人作出行政拘留2天至4天不等、罚款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处罚。

2021年2月3日、8月19日,该院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两批对张某等17人提起公诉,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刘某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2021年6月2日、9月22日、10月19日,法院三次开庭审理,所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最终,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并作出前述判决。

倾力守护这一汪江水

镇江因江而生、因江而名、因江而兴,早在2017年10月便在全国率先出台专门针对长江岸线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并将长江扬中段暗纹东方鲀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列为核心保护范围。镇江市检察院在金山地区检察院办理该起刑事案件之初,就指定案发地检察院——扬中市检察院负责对非法捕捞长江水产品的张某等17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6月11日,扬中市检察院委托多名渔政执法省级专家库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张某等17人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专家组根据相关渔业法律法规,结合检察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于2021年7月6日出具了专业性的评估意见,将张某等17人非法捕捞所产生的天然资源经济恢复费用确定为119万余元。

2021年7月、8月,最高检、江苏省检察院分别颁发《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及相关细化规定,江苏省检察院明确江苏省资源环境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均由南京市检察院提起诉讼。2021年12月20日,扬中市检察院将该案移送至南京市检察院。2022年2月10日,南京市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等17人对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天然资源恢复费用、鉴定评估费用等120余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止于办案,镇江市检察机关还以多种方式守护身边这一汪江水和江中的万千生灵:检察官们出动无人机对长江江面进行巡航,与职能部门联合开展3次巡逻执法,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职能部门添置执法设备、配强执法人员、增设沿江高清摄像头、张贴禁捕禁钓海报……2021年以来,镇江市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同比下降约30%,且未再发现团伙型、大规模的非法捕捞犯罪。此外,该市检察机关还多次联合公安、渔政等部门赴案发地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持续为长江生态恢复贡献力量。

(本报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高光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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