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吉林李某等3人与某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等单位行政争议监督案
时间:2020-10-20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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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9日,李某等3人经营的某机械厂厂房因属于违法建筑,被吉林省白城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和城市管理执法局强制拆迁。白城市政府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执行时也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厂房内机械设备也未予返还。此后,李某等3人一直通过信访途径主张权利。2018年10月16日,李某等3人向白城市洮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白城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和城市管理执法局赔偿其机械设备及停产停业损失共计303万元。法院认为,李某等3人在2014年5月被强制拆迁后,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至提起行政诉讼已达4年之久,已经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6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遂裁定不予立案。

李某等3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1月30日,吉林省白城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裁定。李某等3人不服法院二审裁定,申请再审。2019年5月30日,吉林省高级法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行政机关未告知申请人诉权或起诉期限的情况下,李某等3人在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2年内没有行使诉权,已超过起诉期限,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李某等3人认为该案属不动产案件,应适用最长20年的起诉期限,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不当,于2019年9月20日向吉林省白城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听证程序

鉴于该案申请人的诉求始终没有进入法院实体审理,且申请人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白城市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7日组织召开了公开听证会,确定双方当事人、代理律师、法院工作人员等作为参加人,并邀请法律专家担任听证员。听证会经过检察官介绍案情、当事人说明情况、听证员提问、评议、发表意见等环节,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是申请人诉求得到充分表达,消除不满抵触情绪。听证会上,检察机关让申请人及其代理律师发表意见,通过说明情况、提问答问,使得申请人多年诉求得以倾诉,情感得以宣泄。检察机关也了解了申请人的真实想法,找到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突破口。

二是及时发现关键性材料,解决案件争议问题。听证会上,白城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出示了2014年11月该中心与李某等3人签订的《补充协议书》,证明该中心已经给付包括机械设备在内的各项损失共39.3万余元。这份之前一直没有出示的关键性材料在听证会上有了展示机会,成为准确查明案情、解决争议问题的突破口。

三是听证员充分发表意见,促成申请人息诉罢访。听证会上,听证员通过提问、评议、发表意见,进行释法说理。申请人充分认识到《补充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与法院裁判的正确性,表示息诉服判。同时,为了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申请人与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之间进行协调,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该中心同意申请人自行取回机械设备。

经审查,白城市检察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案不是“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不能适用关于不动产的起诉期限的规定,李某等3人申请监督的理由不成立,在2019年12月7日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并及时将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

(三)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等原因引起的无法立案现象较为常见,由于当事人诉求无法进入法院实体审理程序,息诉服判难度很大。特别是行政申诉案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普通群众往往认为与行政机关无法平等对话,难以打开心结。检察听证为双方当事人搭建了一个面对面平等对话和相互沟通的平台。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代理律师、听证员等听证会参加人充分发表意见,检察官释法说理,发现了关键性材料,促进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责任编辑: 刘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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