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诽谤奥运健儿
参赛的每位选手都是优秀的,对于发挥失利的奥运健儿,我们更加应该给予鼓励,如果在网络上进行言语攻击、恶意抹黑、侮辱诽谤,侵犯了奥运健儿的名誉权,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捏造、歪曲事实,或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995条的规定,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处罚:
(1)诽谤罪。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构成诽谤罪。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犯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寻衅滋事罪。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犯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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