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人非法采矿,李某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时间:2022-05-24  作者:  来源:高检网
【字体:  

【关键词】

黑土地保护  泥炭土资源  非法采矿罪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起诉

【基本案情】

黑龙江省黑土地面积占全国黑土地总面积的45.7%,享有“北大仓”的美誉。五常市、尚志市地处东北黑土区核心区,均为全国产粮大县,蕴藏着丰富的泥炭土资源。泥炭土作为分布在黑土表层以下富含有机质的不可再生矿产资源,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经济价值,被广泛应用于农业、工业等领域。

2019年3月,王某得知尚志市老街基乡青川村有泥炭土资源后,从当地村民手中租用农用地采挖泥炭土,通过李某为其晾晒后出售,供买家用于制作有机肥原料,违法所得人民币200余万元。2020年1月,尚志市自然资源局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责令王某停止非法开采,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6万余元罚款。2021年1月,王某又伙同马某、许某、李某等人在五常市沙河子镇福太村等地租用农用地,采挖泥炭土出售牟利。五常市自然资源局掌握王某等人涉嫌犯罪线索后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王某等人立案侦查。王某等人非法采挖的34464立方米泥炭土尚未销赃,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鉴定,有机质含量大于50%,评估价值人民币70余万元。经勘察、测量,王某等人在五常市非法采挖泥炭土致使90余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适时介入引导侦查。2021年3月,王某等人非法采挖泥炭土引起社会关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五常市人民检察院适时介入,对证据的收集、提取、固定、鉴定以及案件的侦查方向、法律适用等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公安机关从销售记录和销售渠道寻找突破口,并会同侦查人员就泥炭土的形成、标准、类型、功能、价值等多次听取自然资源部门及相关鉴定机构意见,为侦查环节依法全面有效收集、固定证据打下基础。

(二)审查起诉。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对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及其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结合物证、书证、鉴定意见、检测报告和评估报告等证据材料,认定王某等人非法采挖的泥炭土属于《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泥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被查扣的泥炭土数量、市场价格以及销赃记录确定的已销售泥炭土金额,认定王某等人在五常市的犯罪数额为人民币118万余元;经审查发现,王某在尚志市非法采挖泥炭土的行为亦涉嫌非法采矿罪,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后,合并认定王某涉嫌非法采矿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320余万元。办案过程中,还发现李某参与了王某在尚志市作案后的销赃,其明知泥炭土系王某犯罪所得,仍代为销售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承办人及时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依法追加了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王某等四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实施非法采挖泥炭土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非法采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并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认定王某、马某、许某涉嫌非法采矿罪,李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提起公诉和对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起诉。2021年4月28日,五常市人民检察院向五常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发起犯意,在被行政机关依法处罚后,仍继续实施非法采矿行为,情节特别严重;马某、许某、李某积极参与实施非法采矿,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五常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对马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对许某、李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量刑建议。五常市自然资源局、尚志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四名被告人承担回填、修复以及评估鉴定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90余万元。五常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五常市自然资源局、尚志市自然资源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21年6月17日,五常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以非法采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王某等四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同年7月2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结合案件办理,五常市人民检察院对近年来非法采挖泥炭土犯罪进行了调研分析,深入剖析犯罪特点、案发原因以及暴露出的监管漏洞,针对自然资源部门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执法检查力度不够、查处不够及时等问题,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一是完善制度机制建设,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二是采取有效行政手段,及时修复受损耕地;三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四是加强黑土地保护法治宣传,提高群众法治意识。自然资源部门高度重视落实检察建议,对辖区内违法占地和各类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开展全面摸排,使非法采挖、加工、运输、贩卖泥炭土等违法犯罪得到有效遏制,当地群众保护黑土地的意识明显提升,有力促进了犯罪预防和诉源治理。

【典型意义】

(一)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挖、贩卖泥炭土犯罪,严守黑土地保护红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黑土地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保护好、利用好黑土地作出重要指示。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动下非法采挖、贩卖泥炭土,严重影响生态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检察机关要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严厉惩治盗挖、滥挖和非法出售泥炭土违法犯罪,切实保障黑土区生态环境和国家粮食安全。对于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采挖泥炭土资源、破坏耕地种植条件,同时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非法采矿罪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对泥炭土属于矿产资源的主观明知,应当结合当地对泥炭土的禁采政策、行为人的职业、经历、犯罪手段、销售渠道的隐蔽性、是否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况综合认定。对于行为人明知泥炭土是犯罪所得,仍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行为的,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事前通谋的,以共犯论处。办案过程中,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强化对非法采挖、贩卖泥炭土黑灰产业链的“全链条”打击。

(二)依法对行政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起诉,共同维护国有财产和黑土地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泥炭土作为矿产资源,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非法采挖泥炭土的犯罪行为不仅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同时也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可以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于自然资源部门已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或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合力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共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改)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修改)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改)第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施行)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2月1日施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22日施行)第三条

[责任编辑: 王冬]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