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流程》和《建设规范》解读
时间:2007-01-16  作者:张立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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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规范执法、保障人权落到实处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流程》和《建设规范》解读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是2006年检察改革的一大亮点,是检察机关严格规范办案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下称《工作流程》)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下称《建设规范》)(本报2006年12月19日一版、三版曾作报道)。这标志着这项改革措施正在稳步推进。日前,记者采访了负责起草这两个文件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相关办案一线检察官,以及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请他们对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工作流程》第一条:“……依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制定本流程。”

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下称技术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5年12月16日印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要求自2006年3月1日起在全国检察机关逐步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按照《规定》要求,2005年12月28日,技术中心印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下称《技术规范》),从检察技术部门的环节上保障《规定》的有效实施。

该负责人说,随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全国逐渐推行,针对检察技术部门在实施这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技术中心着手制定了《工作流程》和《建设规范》两个试行文件,征求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和国内有关专家的意见,并于2006年8月通过了专家评审。《工作流程》主要从录制的过程、画面的构成、录制资料的签封、保存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而《建设规范》则是从录音录像的系统构成、设备配置与相关技术参数上作了具体要求。《工作流程》和《建设规范》都是在《规定》的总要求下,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求作了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比原来的《技术规范》更具体、详细。

《工作流程》第四条:“录制的起止时间,以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以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印手印结束后停止。”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认为,规定起讫时间,要求讯问人员每一次讯问必须全过程录制,不得中途中止,特别是讯问后应由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印手印,整个讯问程序才告结束,以保证讯问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的一致性,这是侦查讯问中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如果将来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改革,某些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允许律师在场,则辩护律师也应签字。

《工作流程》第五条:“……在临时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解读:“临时场所”指什么?技术中心负责人表示,相对于已安装固定录音录像场所以外的场所是临时场所,比如在没有安装固定设备的看守所,换句话说,这些场所需要使用移动设备进行录音录像。

《工作流程》第六条:“对参与讯问人员和讯问室温度、湿度,应当在讯问人员宣布讯问开始时以主画面反映。”

解读:《规定》要求,为了保证被讯问人在适当的温度和湿度环境中接受讯问,录像画面须反映参与讯问人员和讯问室温度、湿度。技术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工作流程》规定以主画面反映讯问人员和讯问室温度、湿度,这样能够使画面显示更直观。

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官表示,规定温度、湿度,不仅保护犯罪嫌疑人,还能保护办案人员,表明办案人员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施压。

陈光中认为,讯问室温度、湿度的不正常,例如低温潮湿或高温干燥,必然使犯罪嫌疑人难以忍受并影响其健康。第六条规定无疑是一种人文关怀。

《工作流程》第七条:“……因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需要停止录制时,应当立即告知讯问人员。排除故障继续录制时,应当在录音录像中反映讯问人员对中断录制的语言补正。”

解读:中断录制是否会影响整个讯问呢?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官说,他们在每次讯问前都会准备好讯问提纲,因技术故障而中断讯问,排除故障后继续讯问和录制,这种情形不会对讯问产生不利影响。

《工作流程》第九条:“录制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将录制资料的正本交讯问人员、被讯问人确认,当场装入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密封袋,由录制人员、讯问人员、被讯问人三方封签,由被讯问人在封口处骑缝捺印手印。”

解读:技术中心负责人指出,讯问结束后,三方签字、当场封存,并以专门方式保管,是为了保证录音录像资料的原始性和真实性。

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官告诉记者,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每次讯问完毕,犯罪嫌疑人都很乐意在密封袋封口处捺印手印,他们还没有遇到被讯问人不愿意封签的情况。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因此也具有很强的示证作用。

陈光中表示,这样做是为了保证录制资料的客观性,防止录制资料被改制、伪制,对维护程序公正、确认案件事实,有着重要意义。

《工作流程》第十五条:“法庭需要对录制资料正本当庭启封质证的……”

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有关人士指出,录音录像资料正本在法庭上当庭启封质证应当具备严格条件,按照《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对讯问活动提出异议的,或者被告人翻供的,或者被告人辩解因受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而供述的,公诉人应当提请审判长当庭播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如果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资料内容不一致,录音录像资料的效力高于讯问笔录。

《工作流程》第十七条:“询问证人需要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参照本流程执行。”

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有关人士指出,是否对询问证人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首先要征得证人的同意。他举例说,比如在行贿人作为证人接受询问时,或是共同犯罪参与人作为证人接受询问时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及时固定相关证据。

《建设规范》第一自然段写道:“本规范……适用于规范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固定场所录音录像系统和临时场所录音录像设备。”

解读:技术中心负责人表示,全国各地检察机关过去已经配有了一些相应的录音录像系统,但是过去在技术上没有统一标准。在充分考虑了各地的实际情况后,《建设规范》对录制工作系统建设规定了相关参照标准,在今后检察机关逐步实行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系统构成以此参照标准为最低要求。

《建设规范》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可由模拟与数字混合或全数字音视频监控系统构成”,摄像机的分辨率规定大于470线。

解读:技术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考虑到有的地区经济条件受限,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前端部分可由模拟或数字系统构成,但记录显示设备应当全部由数字系统构成,这样才能将录制的内容刻录成光盘,以便于储存和传输。

该负责人指出,《建设规范》尽量兼顾全国各地的地区差异,既考虑到能够保证录像画面足够清晰,又兼顾到经济条件较困难的检察机关能够负担得起,比如摄像机的分辨率规定大于470线,是对目前流行的产品和各地的经济条件进行大量调查后确定的。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技术中心为落实《规定》有关内容,正准备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业务符合性的评审和设备测试工作,为基层检察院进行录音录像设备系统建设提供参考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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