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新的时代和形势,赋予了检察机关新的使命和任务,而如何在新时代实现新作为?2020年以来,海南省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发展,切实做到“执法为民勇担当,营造和谐促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在服务自贸港建设发展中体现了检察担当。
公开听证彻底解决问题
【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
“我完全赞成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决定,希望被不起诉人好好珍惜检察机关给的机会,带领企业员工守法经营,为社会多作贡献。”日前,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召开的听证会上,听证员蔡宗兰这样说。
这是一起职务侵占案。2017年至2019年间,海南某地产公司与海南某广告公司签订了广告用品制作合同,时任地产公司营销部策划专员的同案人周某某(已判刑)利用职务便利,在双方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要求广告公司法人代表朱某提供票据,并承诺事成之后会给其一定分成。朱某的广告公司生意不景气,他想着如果能得到一些分成,就能解决给员工发工资的燃眉之急。
于是,朱某为周某某提供虚开的发票,周某某用虚假报账和重复报账方式向地产公司报销。经查,两人共同侵占地产公司109万余元,其中周某某获得67万余元,朱某分得42万余元。2020年4月案发后,朱某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并全数退还赃款。
讯问时,嫌疑人朱某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检察官了解到,朱某分得的42万余元全部进入公司账户,部分用于发放员工工资。朱某创办的广告公司解决了100余名员工的就业问题。去年因疫情影响,公司业绩不佳,朱某坚持不辞退员工,希望和大家一起撑过去,没想到一时糊涂触犯了刑法,悔恨不已。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法律给犯罪嫌疑人的一次机会,办案就要彻底解决案件与人的问题,不能让案子办完,企业毁了,员工散了。将心比心,换位思考,才能真正让每一个涉案人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检察关怀。”办案检察官这样想。
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认定、全案证据的采信及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处理意见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对虚开发票犯罪的特征及构成进行解析。随后,检察官征求了侦查机关代表、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也听取了人大代表、律师、听证员的意见。听证员针对量刑情节等争议焦点向当事人进行了提问,随后发表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犯、退赃等情节,其公司吸纳了百余名员工就业,近十年上缴税收近千万元,对其不起诉会实现更大的社会价值。
2021年2月12日上午,美兰区检察院就朱某涉嫌职务侵占案宣布了不起诉决定。朱某当场表示已深刻认识到错误,真诚认罪悔罪。
“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以公开听证的方式促进涉民营企业案件司法公开,不仅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营造了宽松法治环境,也有力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主持听证会的美兰区检察院检察长冯永忠说。
天然林恢复了生机
【万宁市检察院】
万宁市检察院检察官实地查看生态复绿进度
“原来以为你们开展公益诉讼是在‘找茬’,没承想是在帮我们忙。你们用合法合理的方式督促我们履职,现在复植复绿工作完成了,环境变好了,我们也很欣慰。以后一定全力配合你们工作。”今年3月初的一天,海南省万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吴臻,对前来回访的检察官陈道儒颇有感触地说。
事情得从2020年7月底说起。当时,万宁市检察院检察官在履职中发现,在辖区上溪、尖岭等省级森林自然保护区内,建有多处违法建筑物,包括上溪自然保护区内7间钢筋混粘土结构平顶房、尖岭保护区内的烂尾房,还有周边村民唐某、张某等人建起的高山羊养殖基地。检察官启用无人机进行隐蔽调查,航拍获得一套完整证据。经初步测算,违建占用公益林7.1亩。这些违建都是在没有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在保护区生态红线范围内,使林地资源及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万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林业主管部门,有疏于监管的责任。
检察官吿诉记者,上溪、尖岭自然保护区以热带雨林、季雨林等构成森林生态系统,保护着各类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是海南岛森林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0年10月,万宁市检察院就该案立案审查,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一份检察建议,要求其拆除自然保护区内的违建房屋及附属设施,清理拆除垃圾后复植复绿,开展常态化保护巡查,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大保护生态环境的宣传力度。
“收到检察建议后,我们及时派员到保护区展开调查,看到结果我们也很吃惊,没想到情况已经这么严重了。为拆除自然保护区内的违建房屋及附属的高山羊养殖基地设施,尽快清理拆除垃圾,我们组织工程队调集机械设备,连续奋战了十几天,全部拆除了保护区内的违建房屋及设施,清理了垃圾。”吴臻介绍说。
为方便复植复绿、确保生态修复质量,检察机关实时跟踪,对生态修复过程进行监督。2021年1月,复植复绿进入关键期,万宁市检察院紧跟进度实时监督,提出法律意见。在检察机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保护区三方共同努力下,2021年2月,复植复绿,环境修复工作全面完成。再赴保护区“回头看”,面对恢复生机的天然林,陈道儒说:“按照相关规定,树苗种植后存活3年以上才算成活。因此,我们对自然保护区复植复绿后的林地坚持开展回访,确保真正整改到位。”
近年来,万宁市检察院积极探索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建设,联合全市22家行政机关、行业单位成立公益诉讼工作协作配合领导小组,牵头出台《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协作配合的意见》,搭建起检察机关与多部门之间的协作交流平台,明确协同职责,通过常态化联席会议等方式,进一步发挥相关机关、单位在公益保护中的职能作用。
听工友劝,他找了检察院
【白沙黎族自治县检察院】
今年春节前的一天,农民工符明军制作了一面写有“检察为民办实事,真情温暖民工心”的锦旗,送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符桂山手中。“要不是检察官给我提供法律帮助,我肯定讨不回工钱,说不定还会干出什么傻事来。这下好了,检察官帮我讨回工钱,我能过一个欢乐的春节了!”符明军紧握符桂山的手道出心声。
2019年初,符明军开始为一家工程队运输砂石。到2020年底,转眼已快两年,工程队一直拖欠着符明军6万余元劳动报酬分文未付。其间,符明军多次找包工头张某索要,张某每次都以种种理由推脱。2021年初,眼看春节临近,符明军再次找到张某。可无论他如何恳求,张某还是找借口执意不给工钱。情急之下,符明军一把抓住张某的胳膊,想狠狠教训他一下,被在场的工友拉开了。
张某走后,工友劝道:“他拖欠你那么多工钱,你可以到检察院告他。但如果你对他动手,就是你理亏,更讨不回钱了。”符明军如梦初醒,于1月22日早上赶到白沙县检察院,接待他的是副检察长符桂山。符明军诉说了工头张某拖欠自己工钱的前后经过,希望检察机关能帮他讨回血汗钱。符桂山一边向符明军介绍检察职能和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劝他放宽心,一边依法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调查取证,厘清工头张某的责任。了解案情后,检察官积极与案发地牙叉镇劳动监察部门沟通,争取支持配合。
通过电话联系、预约面谈等方式,检察机关联合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先期调解。1月28日,检察官与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将张某和符明军召集到牙叉镇政府召开现场调解会。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及列席人员意见后,检察官向张某介绍了国家保护农民工讨薪的政策法规,告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同时宣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识到问题严重性的张某主动认罪认罚,涉案双方在和谐的氛围中达成和解,张某当场向符明军微信支付了全部6万余元劳动报酬。
考虑到张某是工程队负责人,已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为保障其所在企业的正常经营,检察官依法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件事给了我不小的教训,检察官又给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作为工程队负责人,我一定会牢牢记住,以后依法办事。”张某感动地说。
司法救助让老人走出困境
【定安县检察院】
“谢谢检察官对我的帮助,让我走出困境,生活有了着落。”接过司法救助金,因家中被盗而陷入困顿的陈高胜老人感动地说。
2020年12月中旬的一天,海南省定安县富文镇潭陆村村民、年过七旬的陈高胜家中被盗,政府发放给他的特困供养金被盗走。案件侦破后,犯罪嫌疑人欧某是邻村的贫困户,没有赔偿能力,致使陈高胜无法通过法律诉讼获得赔偿,生活立时陷入困境。
定安县检察院干警摸排刑事案件时发现这一情况,立即向检察长吴孜繁汇报。第二天,办案检察官就上门家访,对陈高胜的家庭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调查。检察官确认:陈高胜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又是特困人员,没有劳动能力,经济来源主要靠政府发放的特困供养金。走访所在村委会和镇政府民政部门后,定安县检察院决定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
2021年2月9日,定安县检察院征得陈高胜同意后,对其申请司法救助予以公开听证答复。听证会邀请县人大代表、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乡村振兴工作队队长担任听证员,围绕是否应对申请人陈高胜予以司法救助开展。办案检察官对调查核实情况进行了充分举证示证,听证员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调查核实结论等问题开展了充分的问询。
经闭门评议,听证员形成评议意见,建议对陈高胜予以国家司法救助。听证员吴昌平表示:检察机关采用公开听证的方式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既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办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又做到了积极回应群众诉求,以办案护民生。
结合案件情况和听证意见,根据国家司法救助有关规定,安定县检察院依法作出决定,当场公开宣布给予陈高胜6000元司法救助金。
“除采取司法救助措施外,我们接下来会与镇民政部门、村委会、乡村振兴工作队沟通,将陈高胜老人列为关注对象,切实为他排忧解难。”听证会结束后,吴孜繁的表态让听证员们连连点头。
污染隐患得消除
【临高县检察院】
临高县检察院检察官在辖区加油站实地走访
“我们已对辖区内地下储油设施不符合标准的5家加油站立案调查,这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书,这是加油站双层罐改造计划。”近日,海南省临高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分管污染源监控工作的负责人,向该县检察院检察官邝霞丰详细说明了他们落实检察建议的情况。
2020年4月,临高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履职中发现,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按照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要求,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工作的函》,要求各市县所有加油站地下油罐应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的设置,对未更换成双层罐或未完成设置防渗池、防护设施不够完善或存在污染地下水风险的加油站,应消除对地下水环境的安全隐患。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也发文要求辖区内各加油站进行改造,可一年过去了,辖区内的加油站仍未按监管部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造。
临高县检察院随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发现临高县内的中石化、中石油等18个加油站未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双层储油罐或完成地下防渗池等防护设施的改造,临高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也未采取措施予以监管。在实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找准问题的基础上,2020年5月21日,该院检察官向县生态环境保护局送达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对地下储油设施未依法更新改造的加油站进行处理;加强监管力度,督促辖区内的加油站按照要求完成地下储油设施改造,消除地下水污染隐患。
送达检察建议的同时,检察官还从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法律依据、目的、意义、采取的措施和诉讼后行政机关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建议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整改结果,力争在诉前有效解决问题。
收到检察建议后,临高县生态环境保护局高度重视,依法对辖区内地下储油设施不符合标准的5家加油站立案调查,并分别罚款2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6个月完成双层罐和安装泄露监测仪改造;同时,召开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工作会议,详细制定临高县加油站双层罐改造计划,明确改造完成时限。
检察建议发出半年多,整改工作进展如何?检察官实地走访,查看地下油罐改造情况。“截至目前,全县辖区内18家加油站的地下储油设施已按要求完成改造。”陪同走访时,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向检察官介绍。
追回污水处理费600万元
【澄迈县检察院】
澄迈县检察院检察官调查污水处理费欠费情况
“感谢检察院的督促和帮助,我们已经追缴污水处理费600余万元,还将建立长效机制,堵住污水处理费拖欠的漏洞。”近日,海南省澄迈县水务局工作人员来到该县检察院,送上落实检察建议的回复函。这标志着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取得实效,结束了该县长期用财政资金补贴污水处理费用的历史,切实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院干警关注所居住小区每月收取的水费,还有辖区洗车场排水方面的情况,发现案件线索,之后展开调查。”据澄迈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周丽丽介绍,该院通过调查,很快发现县内大量用水户存在欠缴污水处理费的情况,县水务局相关部门虽然按规定已通知并催促用水户缴纳拖欠的污水处理费,但收效甚微。截至2020年2月,该县用水户欠缴污水处理费1000余万元。
长期欠缴污水处理费直接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建设资金保障,不利于城镇污水防治和环境保护。2020年5月,澄迈县检察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县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污水处理费征收监管职责,及时查明用水户欠缴污水处理费的违法事实,依法处理,分析欠缴原因,建立健全有效的催缴制度。
“收到检察建议后,我们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催收工作组,认真落实检察建议内容。截至2021年1月31日,已督促收费部门追缴污水处理费604万余元。对接到催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缴纳的单位或个人,将移交法院强制执行。”县水务局副局长林志鹏介绍说。
为什么会发生欠缴巨额污水处理费的情况?检察官多次与县水务局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针对欠缴原因进行分析研究,提供建章立制方面的意见。同时,在追缴污水处理费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灵活性和实效性,跟进监督整改进度,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
“我院不仅着眼于追回流失的国有财产,还通过执法办案协助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催缴程序,对水务部门发出的催缴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问题,我院及时指导该局完善了催缴文书,使其具有行政效力,为后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奠定基础。”周丽丽说。目前,澄迈县水务局已经依法规范了征收工作:实行对单位和居民分类征收,以“一票制”方式将污水处理费与水费绑定收取,与企业重新签订征收协议;在供水大厅专设污水处理费征收窗口,放置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滚动发布征缴通告等。
“赔偿金兑现了,气也顺了”
【昌江黎族自治县检察院】
“赔偿金兑现了,我的伤好了,气也顺了。感谢孙检察官苦口婆心为我们化解矛盾纠纷。”3月12日,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检察院派驻乌烈检察室主任孙志行接到信访人王某打来的感谢电话。王某一席话让孙志行感受到,“办妥案件解心结,化解矛盾促和谐”是检察官肩上一份沉甸甸的责任。
这是一起发生在该县乌烈镇乌烈村的人身损害纠纷案。2020年4月初的一天,王某和朋友张某在餐吧喝酒,因邻桌顾客李某、杨某扔酒瓶,两桌人发生争执,进而撕打起来,王某的头部及手部被打伤。经当地派出所调解处理,2020年4月13日,双方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达成协议,由李某、杨某向王某支付赔偿款共15500元,其中李某负担13500元,杨某负担2000元。调处协议签订后,李某已完成支付,杨某却在付了500元后,拒不支付剩余1500元。
围绕赔偿款支付的问题,王某和杨某矛盾愈来愈大,闹到不可开交。后来,王某听说镇上的检察室能解决问题,就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拿着写好的材料和调解协议找到乌烈检察室,向接待他的孙志行诉说了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
“要是这事得不到解决,他那1500块钱不给我,我就找人教训他,一报还一报!”言谈中,王某情绪十分激动,看来如果不能及时履行协议,他必会对杨某采取报复行动。孙志行耐心开导王某:“你的心情我能理解,但解决问题要依法合理,行为不理智只会适得其反。这件事我们会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尽快给你一个满意答复。”
送走王某,孙志行立即联系乌烈派出所、司法所工作人员,协调成立调解小组。通过向办案民警和其他当事人了解纠纷经过,进行分析研判,孙志行认为,该案主要矛盾点系杨某在调解协议签订后,对赔偿款数额认定存在不同意见,进而产生抵触心理,不愿履行调解协议。
孙志行和检察室干警多次与杨某联系,耐心做思想工作,对杨某及其家属进行释法说理,终于促使杨某认识到自身错误,同意赔偿王某剩余1500元。2021年1月16日,杨某在检察官、派出所民警、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支付给王某1500元,双方握手言和。
(文稿统筹:本报记者李轩甫 通讯员杜家颖 廖梦 叶喆 谭伟斌 杨世锋 文继敏 陈天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