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刘复之 1991年04月03日)
时间:2006-02-22  作者: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体: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1991年04月03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复之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一九九一年四月九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刘复之检察长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以来,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团结奋斗,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项事业都取得了显著成绩。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收到了明显成效,对外开放成绩很大,国民经济继续向好的方向发展。199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检察院和广大检察人员,大力开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等工作,为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稳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现在,我就工作中的主要情况和问题向大会作报告,请予审议。

  一、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斗争深入了一步

  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是检察机关依法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去年,我们突出抓了查办大案、要案的工作,全国共受理贪污、贿赂罪案九万四千六百八十六件,立案侦查五万一千三百七十三件。在立案侦查的案件中,犯罪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大案一万一千二百九十五件,同上年度基本持平。其中,五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一千一百一十三件;县处级以上干部的案犯一千一百八十八人,这两项比1989年都略有增加。到去年底,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二万三千三百四十四人。追缴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八亿一千万元。

  我们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成效比较明显,工作深入了一步。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侦破了一批重大贪污案。全年立案侦查万元以上贪污大案七千四百三十五件。其中,五万元以上的重大罪案八百六十九件,上年为六百三十七件;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二十一件,上年为十一件;一百万元以上至五百万元的十七件,上年为三件;贪污案犯中,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二百七十三名,上年为二百三十一名。这些大贪污犯,都受到了或即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贪污分子绝大多数是直接掌握财物的人。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疯狂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例如,原深圳市上@①区轻工业品业务部经理杨锦棠和该区经济发展公司副经理杨锦镇等人,互相勾结,采取以单位名义向银行贷款不入帐、不申报贷款去向等手段,从1988年初起,不到一年就贪污、诈骗人民币五百多万元、美金七十多万元。原昆明市西山区副食品公司黑林铺门市部主任李兰珍等六人,内外勾结,在调拨购销猪肉过程中,采取多发货少入帐的手段,从1986年到1990年共贪污二百多万元。以上两案的主犯已经逮捕,正在侦查中。从大量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贪污分子都是受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享乐欲望猛烈膨胀、个人主义恶性发展而堕入犯罪深渊的。在查办案件中发现,贪污犯罪多发的单位和部门,那里的某些领导人往往有严重的官僚主义,行政管理松散,会计、审计制度不严密,缺乏检查监督;有的领导人自身作风不正,变成了贪污分子的保护伞,从而增加了侦破这些大案的难度。查办大案,对犯罪分子的震慑作用很大,对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鼓舞群众的斗志作用也很大。

  第二,侦破了一批贿赂要案。全年立案侦查万元以上贿赂大案三千八百六十件;贿赂案犯中,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九百一十五名,上一年度为六百四十四名。受贿分子几乎都是掌权的。行贿和受贿这种钱权交易,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痼疾。这几年,查获的贿赂罪案不少,说明这种“病毒”已在某些领域中蔓延,少数领导干部已被腐蚀变质。他们的这种肮脏勾当,严重地危害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败坏党和政府的威信。原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福才,在先后担任副省长和省人大副主任期间,从1987年到1989年,利用职权帮助工程队、包工头承揽基建工程等,索取、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三万八千多元。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已决定逮捕韩福才,并由青海省检察机关起诉。原洛阳市委书记武振国,在先后任市长、市委书记期间,从1985年到1988年,收受洛阳市几家企业的贿赂人民币二万多元,已被逮捕并即将起诉。原首都钢铁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钢铁公司党委书记管志诚,利用职权,在批售钢材中,索贿受贿共计人民币一百五十多万元、港币二万元,已被逮捕也即将起诉。发生贿赂犯罪活动,有犯罪分子的主观原因,同时,反映了我们的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有不少薄弱环节,规章制度和法律措施存在一些空隙和漏洞。

  第三,在不正之风比较严重的某些行业和部门侦破了一批贪污、贿赂罪案。在那里,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行业、本部门的特权,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索贿受贿,破坏行政管理秩序和经济秩序。在问题多的单位,往往破一案带出“一串”。例如:福建省在办七个案件中带出一百五十七个贪污、贿赂案件。北京市在办四十六个贪污、贿赂案件中,挖出犯罪分子二百四十二人。

  第四,侦查破案工作与发动群众相结合,发动小高潮,扩大社会效果。有的地方检察院抓住有典型意义的大案、要案,与有关部门配合,召开体现宽严政策的大会,大张旗鼓地宣传国家法律,宣传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推动斗争深入发展,效果很好。全年有三千五百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去年7月,广东省清远市在市委领导下,市检察院抓住英德县公安局局长张文列贪污、受贿要案,冲破阻力,公布案情,发动群众揭发、举报,与有关部门配合,召开宽严处理大会,敦促有贪污、受贿问题的人自首坦白。在一个半月内,全县有一百一十九人自首坦白。西藏自治区检察院举办了西藏民航局拉萨售票处售票员扎西措姆(女)贪污七十八万元大案的罪证展览,全市轰动,观众达七万人次,家喻户晓。去年5月25日至7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举办了《全国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展览》,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这次展览都很重视。展览形象地显现了党和国家惩治腐败的坚定方针和决心,剖析了贪污、贿赂犯罪的严重危害性,鼓舞了人民群众的斗争积极性。这个展览在北京展出之后已巡回到五个省、区展出,观众达一百多万人次。

  第五,群众举报继续保持了旺盛的热情。1988年各级检察院受理举报贪污、贿赂线索六万七千件,1989年十五万八千件。1990年十五万九千件,到年底已初查了六万五千件。一年来,对三千零三十四名举报有功人员给了各种方式的奖励;依法惩处了打击举报人的违法犯罪分子一千三百一十二名,处理了少数诬告陷害他人的分子。在去年立案查办的贪污、贿赂罪案中,有百分之六十左右的线索是群众举报的。群众举报活动,越来越显示出它的威力,使检察工作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和监督,是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好形式。

  在工作中,我们着重抓了五个问题:

  第一,反复宣传贪污、贿赂犯罪的危害性和斗争的长期性,树立长期作战思想。反贪污、贿赂犯罪是反腐败中很尖锐的一个方面,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也是反“和平演变”的斗争,这是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里的表现。这几年查出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虽然只是干部队伍中的极少数,但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犯罪危害很大,影响极坏。它不仅表现为个人的腐化堕落,而且腐蚀性很大,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损害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值得严重注意的是,不少重大案件的犯罪分子,内外勾结,出卖国家经济情报,策划携款潜逃。近两年,广东省已有二百多名严重的贪污、受贿罪犯作案后外逃,在有关方面的协助下,已追捕回八十多人。这类案件在沿海省份发生比较频繁,在内地也有。如原中国进出口公司武汉分公司保成路商场经理陈新国,贪污二百多万元后携款潜逃国外。

  由于种种原因,在我们的社会里,滋生了一批贪婪的蛀虫,他们的投机心理和冒险性很大,“你打你的,我贪我的”,肆意破坏社会主义经济,不惜以身试法。在去年查获的案件中,前年秋“两高”《通告》以后作案的占百分之五十左右。这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必须坚决贯彻党中央反腐败、反贪污的方针,必须严格执法,必须长期地抓下去。在去年11月高检院召开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期间,江泽民同志针对会议中反映出来的认识问题,指出:检察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要认清反腐败、反贪污斗争的长期性,有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态度要坚决,政策要对头,工作要实事求是。近几个月来,高检院和各级检察院正在贯彻和落实这一指示。我们坚信,只要坚定地贯彻党中央“两手抓”的方针,经过不懈的努力,贪污、贿赂犯罪是可以抑制的。我们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有党的政策的感召力和国家法律的威慑力,有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大气候,有党、国家和群众的监督机制,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制建设和规章制度的不断健全,漏洞会不断减少。当然,要足够估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顽固性,他们是不会自动洗手不干的。我们必须坚持工作的一贯性,避免紧一阵松一阵,防止更多的国家工作人员陷入贪污、贿赂犯罪的泥坑。因此,保持冷静头脑,不满足于已经取得的成绩,不被某些假象所迷惑,这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第二,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严格依法惩治贪污、贿赂以及挪用公款、偷税抗税、假冒商标等犯罪活动,对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是必不可少的保证。去年检察机关在反贪污、贿赂犯罪的同时,查获挪用公款罪案一万零五百五十六件,偷税抗税罪案七千五百六十四件,假冒商标罪案三百五十八件。今后还要切实加强这些工作。

  各级检察院在查办案件中,不断提高全局观念,增强为经济发展服务的自觉性。为了使办案工作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我们总结了几条经验:一、要严格区分经济交往中正常的应酬与贪污、贿赂犯罪的界限,分清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哪些是犯罪的;二、要慎重处理罪与非罪界限不清和有争议的案件,不轻易采取法律措施;三、在涉及生产、经营、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成员和重要的技术、管理人员时,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生产、经营、管理和流通等活动脱节;四、要注意保护企业产品产、供、销正常渠道的畅通,不轻易冻结银行帐户;五、要积极做好防范工作,加强综合治理。对由于严重官僚主义、管理疏漏、制度不健全而发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同时采取积极态度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有关部门严密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健全和完善行政管理;六、要加强法制宣传,通过剖析典型案例进行教育,纠正“反贪污、贿赂会影响生产发展”、“搞活经济要对经济犯罪‘松绑’”等糊涂观念。

  第三,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在查办案件中,我们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侦查工作必须扎扎实实,所有事实、证据都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不搞简单的数量攀比,在认定犯罪事实时,不拔高,不凑数,在核实、确认罪证上下功夫;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每一个大案、要案都逐案进行具体部署和指导;依法正确运用各种法定的侦查手段和法律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全面搜集证据。在审查起诉中,全面分析案情,严肃地准确地惩处犯罪分子,同时防止误伤仅属犯有错误的人;充分考虑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情节;如果发现有定性、定罪不准,或者搞错了的案件,如实复查,加以纠正。

  第四,依法正确行使免诉权。对罪行较轻,能够主动坦白或投案自首的被告人,依法免予起诉。检察机关运用法律赋予的这项权力,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于教育、挽救犯罪分子,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具有重要的意义。过去一年,免诉案件的质量是好的,绝大多数是那些犯罪数额较小、自首坦白、积极退赃或犯罪数额较大但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的。但有些地方在适用免诉中,特别是在处理“两高”《通告》期间的案件中,掌握不够严格,有少数案件不该免诉而作了免诉处理。为了保障正确行使免诉权,去年11月高检院决定:免诉决定须由各级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作出;下级检察院作出的免诉决定要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免诉不当的,有权予以撤销;对不服免诉的申诉,由上级检察院复查;发现免诉不当的案件要坚决纠正。

  第五,加强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的建设。到去年底,已有二十三个省级检察院、一百五十五个市级检察院成立了反贪污贿赂工作局。这个专门机构对于提高侦查贪污、贿赂罪案的水平,增强侦破大案、要案的能力,起了重要的作用。我们反复强调必须正确、适时地运用各种法定的侦查手段,坚决反对以捕代侦的简单化做法,严禁使用收审和滥用监视居住,认定或否定每一个案件都要有充分的、扎实的证据。

  这几年的工作实践证明,检察机关依法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作为工作重点,是正确的,有成效的,得到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拥护,推动了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但是,对于已经取得的成绩,不可估计过高。我们在工作中还存在不少缺点和问题,主要是在情况、条件大体相似的地方,工作发展不平衡,办案成果悬殊比较大,冲破阻力、克服困难的能力还不强;少数检察院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侦查工作比较薄弱,举报线索积压较多,人力不足,办案经费短缺,侦查设施落后。

  目前,在党的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关心和政府的支持下,正致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考虑,在现行法律基础上,根据近年的司法实践,需要完善贪污、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挪用公款等犯罪的法律规定;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为政清廉的行为;需要加强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机制,提高公民的责任感,保护和奖励举报人;需要完善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工作体制,加强侦查工作,等等,以保证同贪污、贿赂犯罪作长期的有效的斗争。为此,我们已经报告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制定《反贪污贿赂法》,并会同有关部门着手研究和起草。

  二、坚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坚定不移地开展“严打”斗争,这是我们常抓不懈的一个重点。保障社会稳定是关系全局的大事。1990年,我们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密切配合,继续开展了有明确打击对象的专项斗争,对重点城镇、铁路、公路沿线实行专项综合治理,取得了很大成绩,保证了社会稳定和“亚运会”的安全。全国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六十九万二千名,比上一年增加百分之九点六。审查批准逮捕六十万五千多名,比上一年增加百分之十点三。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犯六十九万四千多名,经审查已提起公诉五十九万九千多名,起诉数比上一年增加百分之十五点三。批准逮捕和决定起诉工作,一般做到了及时、准确、不贻误战机。

  1989年春夏之交,北京地区发生政治动乱,继而发展成为反革命暴乱,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经过审查、教育,有认罪悔悟表现的,已陆续宽大释放;检察机关受理的是那些犯有破坏社会治安和参与组织、指挥、宣传煽动,阴谋颠覆政府、妄图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分子。我们经过调查复核,对罪行严重的,已依法提起公诉;对罪行较轻、认罪态度好的,已依法免予起诉。这项审理工作是严格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进行的,现在已基本结束。我们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年学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宽大政策,做了大量的耐心教育和挽救工作,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

  当前,总的说来,社会治安是稳定的,但对于某些地方和方面的严峻情况仍然不能低估。少数城乡治安不好,群众意见比较大。对群众安全感威胁大的是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1990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杀人犯一万五千七百一十九人,比上一年增加百分之十二,其中不少是谋财害命的,也有许多是人民内部矛盾没有得到及时缓解而激化酿成的;批准逮捕抢劫犯八万二千四百六十六人,比上一年增加百分之十五,入室抢劫、袭击基层银行、储蓄所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盗窃犯罪居高不下,全年共批准逮捕盗窃犯三十万四千五百二十七人,比上年增加百分之六点六,其中重大特大盗窃犯七万九千二百三十一人,比上年增加百分之十四。一年来,对走私犯罪和聚众赌博,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贩毒,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等“六害”,进行了不断的打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情况仍然相当严重。当前,团伙犯罪比较猖獗,犯罪分子绝大多数又是青少年。他们纠合一起,进行盗窃、抢劫、流氓行凶等犯罪活动,有的横行霸道,有的正在向黑社会组织演化,甚至与境外黑社会组织挂钩。极少数仇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子以及特务间谍分子,妄图或正在与境外反动势力相勾结,进行捣乱、破坏活动。

  一年来,检察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工作中,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⒈加强了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的案件,做到了依法及时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同时,经过审查,不批准逮捕的有五万一千零二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有五万八千六百五十人次;不起诉的有三千五百零七人;免予起诉的有四万六千零三十八人;追捕了八千三百八十一人,追诉了五千零三十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一万二千七百件次。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三千二百件次;开展了对二审监督和再审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二千三百九十六件,到年底已收到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九百四十六件,其中改判五百一十二件。

  ⒉开展监所检察,促进文明改造。全国检察机关去年共起诉劳改犯、劳教人员犯罪案犯七千六百九十七人,查办了少数监管改造场所干警私放罪犯、索贿受贿等犯罪案件。各级检察院加强了对监管改造场所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活动,保障了在监管改造工作中贯彻革命人道主义精神和教育、挽救的方针。

  ⒊各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与铁路公安、法院密切配合,大力整顿治安秩序,重点打击“车匪路霸”、犯罪团伙和重大盗窃犯罪活动,结合纠正“以车谋私”的不正之风,查办了一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在整顿铁路治安、促进廉政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⒋坚持实行对重大、特大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制度。在审查批捕环节上提前介入五万一千二百零六件次;在审查起诉环节上提前介入一万六千零七件次。在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支持下,克服交通、通讯条件的困难,使提前介入工作有了发展。实行提前介入,缩短了办案时间,提高了办案质量,锻炼了干部,及时、有力地打击了严重的犯罪分子。

  ⒌发挥检察职能,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打”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一环,但要维护良好的稳定的治安秩序,必须同时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从加强教育、改造、防范、行政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多管齐下,预防和减少犯罪。在综合治理中,检察机关的主要措施是:结合办案进行法制宣传;发动群众揭发、检举犯罪;对发案单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隐患提出检察建议,堵塞漏洞;对免诉人员加强帮教工作;配合劳改、劳教单位进行教育改造工作;及时处理来信来访,耐心疏导教育,避免矛盾激化。

  三、查办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犯罪工作有了加强

  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依法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神圣职责。

  我国保障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状况是好的。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保障公民权利的工作不断得到加强。我国公民拥有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的自由。对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一经发现,检察机关都及时地予以查办,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去年,共立案侦查非法拘禁案三千五百零九件;刑讯逼供案四百七十二件;诬告陷害案四百六十一件;报复陷害案六十九件。同时,对官僚主义严重,玩忽职守及徇私枉法构成渎职犯罪的,也坚决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共立案查办玩忽职守案三千零三十件;重大责任事故案三千八百九十四件;妨害邮电通讯案一百九十九件;徇私舞弊案二百一十七件。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渎职犯罪反映出相当数量的公民法律意识不强,当发生民事、婚姻、经济纠纷后,不是借助法律武器,而是采取非法拘禁、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和诬告陷害等违法手段解决。少数公安、司法干警受封建特权思想影响,法律政策水平不高,在办案中搞逼、供、信。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官僚主义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不尊重科学,盲目蛮干,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

  查办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渎职犯罪案件的工作,离实际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困难和阻力不小,侦查工作比较薄弱。我们结合办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干部群众提高守法执法观念,从多方面预防和减少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渎职犯罪的发生,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捍卫社会主义法制。我们要求检察人员加强业务学习,拓宽知识面,恪尽职守,秉公执法。

  四、控告申诉、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等工作都有新的进展

  ——积极受理、认真查处控告、申诉,保障公民行使控告、申诉权利。去年,各级检察院共受理公民控告、申诉七十三万件。其中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二十八万件,不属检察机关管辖已转有关部门处理的四十万五千件。在工作中,对大量的控告、申诉都及时作了处理,并尽可能地向控告、申诉人作了信息反馈。对于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和集体上访的案件,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的发展。一年来,共纠正免诉不当的案件六百一十四件。对不服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一百四十一件,经过调查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纠正意见。各级检察院坚持了检察长批阅来信、接待来访群众的做法,密切了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开始起步。为了依法履行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各级检察院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承担的工作任务作出了部署和安排。同时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认真抓了干部上岗培训。

  ——检察技术部门边建设、边工作,共做检验鉴定二万七千多件,为侦查工作和认定犯罪事实提供了科学依据。目前,省、地(市)、县三级检察侦查技术网点已初步形成,已拥有法医、痕迹检验、文书鉴定、司法会计等专门科技人员四千六百多人。检察机关努力使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为办案服务,提高了搜集、鉴别、认定证据的能力。

  ——司法解释工作有了加强。一年来,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十六个司法解释文件。对盗伐滥伐森林问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单位贿赂犯罪问题和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回扣”、“手续费”问题进行了调查和研究。

  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培训,从严治检

  去年,经党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政治部,加强了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加强检察系统党的建设和具有行业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各级检察院的政治工作机构已陆续建立。

  检察机关是监督执法的,拥有广泛的司法权力,经常接触社会阴暗面。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是,激励广大检察人员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创造性和献身精神,建立一支立场坚定,依法办案,秉公执法,掌握政策,实事求是,联系群众,精通业务的队伍,保证各项检察任务的完成。为此,我们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原理的教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的教育摆在政治工作的首位。在检察系统中广泛深入地进行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使广大检察人员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干部培训工作对于检察队伍的建设具有战略意义。经过实施“七五”培训规划,检察队伍的文化和专业结构有了改善,有百分之四十的检察长受过短期培训,有五万多名检察人员接受了短期专业培训。中国高级检察官培训中心已经培训了三批学员共四百二十三名。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边筹建边训练干部,已培训干部一千二百名。《检察官条例》以及与此相配套的有关文件正在起草中。

  在各级检察院和广大检察人员中广泛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大力表彰在工作中涌现的先进模范人物,为广大检察人员树立秉公执法、清正廉明、无私奉献的榜样。1990年,各级检察院表彰了一大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最高人民检察院通令嘉奖了一百一十四个先进集体和一百九十九个先进个人。第四季度开展了执法执纪大检查,宣传贯彻《检察人员纪律》,从严治检,纠正不正之风,加强廉政建设。全国检察人员中因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十五人;开除公职的三十二人;被判处刑罚的三十三人,其中有检察员二人,助理检察员十一人,法警二人。在执法执纪大检查中,纠正了少数检察院在办案中执法不严,应该逮捕而没有逮捕,应该起诉而没有起诉以及轻易拘捕人的不良现象;严肃处理了少数检察人员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贿赂,搞逼、供、信的行为。各级检察院结合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整顿纪律、整顿作风。对于检察人员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一经发现都坚决查处,不姑息迁就,维护了检察机关的纯洁性和战斗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的协助下,正在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积极准备和欢迎推举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到高检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的检察院担任领导职务,去年冬,高检院已聘请了十八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为特约检察员。一些省、市检察院也开始了这项工作。特约检察员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一条纽带,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的形式之一。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参与有关法律、政策和检察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咨询,反映、传递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检举、控告和不服刑事处罚的申诉材料;参加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的调查、复查和审查;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和检察制度。

  六、1991年检察机关的任务

  1991年,是我国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第一年。中国共产党十三届七中全会为我国人民描绘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今后十年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非常关键时期。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为了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稳定,保证第二步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性。在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上,江泽民同志指出:历史的经验表明,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以后,只有实行和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才能维护本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的政治统治,维护自己的主人翁地位和各项权益。在我国,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就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我们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在四项基本原则中,人民民主专政和其他三项一样重要。李鹏同志在这次全会上提出,要坚决打击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高检院和全体检察人员正在认真学习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联系实际加以贯彻。根据党和国家的要求,我们分析了面临的形势和反“和平演变”斗争的复杂情况,确定1991年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以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严格执法的检察,深入开展反贪污、反贿赂犯罪斗争;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大力贯彻执行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加强对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围绕这些任务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从严治检,搞好自身的廉政建设。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下,高检院将加强对各级检察院的领导,率领全体检察人员,努力学习,增强团结,积极工作,坚决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深入进行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和斗争,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做出新的贡献!

[责任编辑: 系统管理员]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