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时间:2019-12-02  作者:  来源:湖北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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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全面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审判、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共同支持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更好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

二、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通过完善地方立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作出决议决定等方式,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履行共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职责,加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监督事项办理和落实工作的监督;畅通人大代表反映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渠道,通过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旁听公益诉讼案件庭审等方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重要内容,明确工作要求,完善相关制度;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检验、鉴定、评估、勘验工作提供支持,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案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机制和办法,确保赔偿款项依法用于公益修复或者赔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查阅、利用行政执法卷宗材料和收集证据等调查核实工作;按照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全面自查、依法履职、按时回复,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审判专门化、专业化建设;与人民检察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依法研究解决公益诉讼案件相关程序、案件管辖、证据规则及法律适用等工作问题;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及时立案受理,依法公正审判。对于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仍然继续存在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禁止令等行为保全措施;积极探索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等恢复性司法裁判内容,确保生效判决执行;对于相关行政机关组织生态修复等协助执行事项,及时书面函告;对于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聚焦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围绕助推打好“三大攻坚战”、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推动“一芯两带三区”发展战略实施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切身利益问题,持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重点领域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依法在安全生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电信互联网涉及众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实现公益诉讼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加强检察公益诉讼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和质量;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督促和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以及其他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引领作用;坚持把通过诉前程序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目标,努力与行政机关形成双赢多赢共赢局面。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不采纳检察建议又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依法起诉。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治理水平提升。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办理并回复。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健全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健全工作沟通、宣告送达、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及反馈制度;建立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检察院开放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库;探索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生态环境损害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建设,依法规范司法鉴定行为,积极探索重大典型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先鉴定、后付费的办法;指导公证机构、律师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公安机关对于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聚众围攻等方式干扰、阻碍司法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知晓度,营造人民群众参与、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深入发动群众,鼓励社会组织、公众依法向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对于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要及时公开案件办理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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