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河:听证会后,4年纠纷按下“终止键”
时间:2022-09-21  作者:刘立新 黄鑫迪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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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为我的事做了那么多工作,还专门举行公开听证会为我释法说理,欠款我会一分不少地尽快归还。”8月10日,河南省漯河市检察院对一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结案后,申请人陈某对办案检察官说。

2016年至2018年间,陈某陆续向宋某、郭某借款50万元,利息约定为“月息3分”。因陈某一直未能如期还款,2018年7月,宋某、郭某将陈某诉至漯河市召陵区法院。召陵区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陈某认为,第三人蒋某已代自己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但法院对此并未认定。因不服一审判决,陈某上诉至漯河市中级法院。2019年2月,漯河市中级法院裁定此案发回召陵区法院重审。2019年3月19日,召陵区法院受理该案,并于同年9月17日作出判决:陈某偿还本金30余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6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陈某以宋某、郭某为职业放贷人、自己不应承担案涉借款利息的清偿责任、且应在本金中扣除5000元的“砍头息”等为由,再次上诉至漯河市中级法院。后经漯河市中级法院二审、再审,再次发回召陵区法院重审,最终,法院仍判处陈某偿还本金30余万元及利息。今年5月,陈某向漯河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漯河市检察院在审查该案过程中发现,宋某、郭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赚取利润,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等的规定,陈某与宋某、郭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主张的利益也不应予以支持,陈某依法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占用借款本金期间的费用。办案检察官通过收集相关指导案例,围绕本案关于利息计算与本金冲抵方面存在的争议与部门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后,最终认定,原判决对双方借贷关系的事实认定不存在问题,但在利息计算与本金冲抵方面存在问题。

为减少当事人讼累,尽快解决双方矛盾,漯河市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等担任听证员,从不同专业角度释法说理,让当事各方充分表达诉求。

听证过程中,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的漯河市检察院检察长杜永召首先指出案件的争议焦点:原判决中陈某与宋某、郭某的借贷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在借贷合同无效时,仍对已偿还的那部分借款计算和履行合同利息是否于法有据。

与会听证员经充分讨论后一致认为,陈某与宋某、郭某之间的借款金额为50万元,之前第三人蒋某已代陈某归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在双方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之前按“3分利”归还的利息应当冲抵本金;陈某应从借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向宋某、郭某支付资金占用费。

听证会后,双方当事人当场表示愿意和解。今年8月10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陈某归还借款本金26万余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向宋某、郭某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陈某随后撤回了监督申请,历时4年的民间借贷纠纷终化解。

(本报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黄鑫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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