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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玮]疫情防控时期,特别感谢各位记者朋友及时充分报道检察机关发布的司法政策、典型案例、法律解答等,为回应社会关切、依法防控疫情、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请大家在紧张工作同时,做好自身防护工作,保重身体,出行平安。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11:24:24

[肖玮]因为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今天发布会的内容,我们已实时在发布会专用微信群、最高检官网发布,请大家根据直播内容采写稿件。11:23:45

[胡卫列]此外,在办理该类案件中,检察机关还应当通过办案,促进建立本地区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应当做好“后半篇文章”,结合办案中发现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开展调查,对于本地区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积极推进类案问题“一揽子”解决。11:22:51

[胡卫列]其次,整改不仅要看承诺,更要看实际效果。对镇政府针对诉前检察建议作出的整改回复,检察机关应当密切跟进调查。对无正当理由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当然,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公益诉讼案件中,仍然应当贯彻“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能够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职的,就应当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履职。对于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仍不依法全面履职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1:22:24

[胡卫列]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有监管责任,并在农村环境治理、生活垃圾处置等方面起主导作用。结合镇政府的法定职责,及其在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面具有的统筹优势,如果环境污染行为与其违法行使职权直接相关的,检察机关应当督促镇政府依法履职。11:19:45

[胡卫列]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履行职责,导致环境污染行为发生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农村环境治理涉及多个行政监管主体,包括规划、环保、国土、城建、农业等多个部门,也包括基层人民政府。如何在个案中确定监管主体是检察机关首先要解决的问题。11:18:59

[胡卫列]谢谢这位法制日报记者的线上提问,很高兴成为高检院第一次线上提问新闻发布会的参与者。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中之重,也是推进乡村生态振兴的关键之举,对于促进乡村治理具有积极意义。近年来,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公益诉讼手段,在实现乡村人居环境改善中发挥出独特的作用。11:17:23

[法制日报记者]我们注意到,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有一个检察机关督促基层镇政府依法履职实现农村垃圾治理的案例。请问,当前在实现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中,检察机关发挥了什么作用?11:16:21

[高景峰]三是追赃挽损存在困难。伪劣农药、种子类案件中,检察机关不仅要办好案件,而且要在办案的基础上,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推动共同督促被告人赔偿受害农户损失,最大限度保护农民群众的利益。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中的王敏案及南京百分百公司案,都是追赃挽损效果较好的案例。王敏案中,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获得了从宽处罚。南京百分百公司案中,检察机关听取农业部门意见,科学计算损害后果,帮助受害农户全部挽回了实际损失,得到农户认可。11:15:46

[高景峰]二是假冒伪劣产品与农民损失之间因果关系认定难。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农药等犯罪是结果犯,办理此类案件需以“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为前提。科学认定损失是办案关键。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通过“南京百分百公司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指出,对损失的认定,可以运用田间试验的方法确定犯罪行为与造成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具体来说,可在公证部门见证下,依据农业生产专家指导,根据农户对受损作物实际使用的农药种类、剂量等,科学确定试验方法和试验所需样本田块数量,综合认定农药使用与生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11:14:49

[高景峰]对没有生产经营资质,未尽到质量注意义务,或者明知是不合格产品,而采用明示标明方式予以销售,造成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例如,在王敏案中,被告人王敏作为四川隆平高科宜春地区区域经理,具有对种子质量进行审查的职责,其明知隆平高科不生产“T优705”种子,出于谋利,将“陵两优711”分装并标识为“T优705”进行销售,应当认定为具有以彼种子冒充此种子进行包装、销售的犯罪故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11:14:06

[高景峰]一是隐蔽性强,审查认定难度较大。该类案件中,如何准确认定一般质量瑕疵与伪劣产品存在疑难,一些被告人往往辩解,对生产销售的伪劣农药、种子不明知,不具有犯罪主观故意;还有的辩称,生产、经营行为符合规范,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是因受其他因素影响,自身不存在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广泛调研,并研究典型案例,通过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中的王敏案说明,对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犯罪故意的认定,可以综合经营资质、包装标识、从业经历等因素予以认定。11:13:21

[高景峰]近年来,涉假农药、假种子类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多发,假劣农资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涉假农药、假种子类农资犯罪与食品安全等其他犯罪往往相互交织,不仅危害极大,案件办理难度也大为增加。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种子类犯罪案件,具有以下几个发案特点。11:12:24

[南方都市报记者]当前涉农犯罪中,假农药、假种子类案件呈高发多发态势,请问在办理该类案件中有哪些难点问题?指导性案例如何做出回应?11:11:23

[肖玮]好,下面两个问题,我们留给通过网络在线参与的记者朋友。请工作人员做好准备。请记者朋友提问。11:09:10

[苗生明]我们发布第十六批涉农检察主题指导性案例,第一个案例就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例,这就是要严正宣示,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假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农业用途,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上建设所谓“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国家的法律绝不允许。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要依法追诉,严厉打击惩治该类犯罪。11:07:51

[苗生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进一步确立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由原来的“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增加“永久”二字凸显了国家最严格保护的法律态度。我们知道,如果任由非法占用农用地,必然导致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资源锐减,严重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同时,还损害农民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危及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必须依法予以严惩。11:06:59

[苗生明]三是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或自治组织出于“政绩”冲动或利益驱动,往往或明或暗支持这种行为。四是隐蔽性强,不容易被暴露,办案难度也比较大。该类案件中,行为人往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假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大肆占用耕地进行非农改造,或隐藏于幕后,派无关人员充当傀儡。11:06:06

[苗生明]二是非法占用方式多样。从已发案件形式来看,有的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建厂、建房、建设水电站等;有的在农用地上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如采矿、挖砂等;有的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如开垦林地、挖塘养鱼等;还有的将农用地转为其他非农用途,如进行小产权房、大棚房开发等。11:05:18

[苗生明]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是近年来涉农领域常见多发案件。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地域特征明显。城乡接合部,城市周边、浅山地区等,非法占用农用地开发大棚房等案件往往多发。11:04:07

[凤凰卫视记者]近年来,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屡有发生,请问非法占用农用地类案件有哪些特点?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对此如何回应?10:47:46

[万春]根据法律规定,镇政府负有收集处理农村生活垃圾,保护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的法定职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环境保护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都规定了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农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基层人民政府怠于履行职权或者违法作为,导致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0:46:58

[万春]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诉镇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主要是向基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进行警示。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切不可以为环境保护只是上级政府环保部门的职责。10:45:48

[万春]南京百分百公司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主要涉及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的问题。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生产销售应具备“农药三证”。实践中,取得“农药三证”不仅要逐级上报,还要有大田实验、毒理实验等步骤,手续办理环节多、时间长,一些人赚钱心切,通过借证或者非法转让获得“农药三证”生产农药。这个案例告诉相关企业,“农药三证”再难取得,也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同时,具有合法资质,拥有“农药三证”的企业,也不能随意出借“农药三证”,否则可能招来法律追究。10:45:06

[万春]很多农民使用了假种子,一年到头,辛苦耕植,投入大量种植成本,却血本无归,欲哭无泪。这种黑心钱绝不能赚。当然,这个案例也告诉农民朋友,假冒伪劣种子客观存在,在购买种子时,要擦亮眼睛,增强识别能力。购买了假种子,要及时向农业、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举报,维护合法权益。10:44:30

[万春]王敏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的宣示意义在于,种子经销商、代理商等各类中间环节的经营者,应当从惠农利农的角度依法开展种子经销经营活动,切不可钻到钱眼里,为赚钱不择手段。种子是一类特殊的农资产品,如果种子经销商等以假种子冒充真种子,以不合格种子冒充合格种子,包括以此种子冒充彼种子,不仅扰乱农资产品经营秩序,而且严重危害国家粮食安全,损害农民合法利益。10:43:53

[万春]同时,刘强案也警示人们,一些城市居民出于享受田园生活的目的,低价购买所谓 “大棚温室房”,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切不可贪一时小便宜,既助长了违法行为,又使自己的资金有去无回。10:42:59

[万春]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告诉人们,资金在流向设施农业时,一定要绷紧法律的红线,严格遵守刑法、土地管理法等各类法律规定,切不可在进行农业建设、非农改造时,触碰耕地保护的雷区。这次我们发布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特地选取了案发时相关照片一并发布,大家通过照片可以更形象看到基本农田遭到侵占、破坏的现场景象。10:42:20

[万春]这次发布的四件指导性案例,都是“三农”领域常见多发的典型案件。这几件案例,不仅对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对社会公众具有普法意义。10:41:10

[农民日报记者]作为媒体记者,我们很关注涉农主题指导性案例对老百姓有哪些普法教育作用,请您谈谈这方面情况?10:40:21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面向全国开展了案例征集,对推荐的案例逐案调阅卷宗、核实关键问题,深入挖掘在证据运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方面具有疑难性、创新性、典型性的案例,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法学专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意见,全面总结分析涉农案件中的法、理、情因素,针对涉农案件办理中的疑难复杂问题提炼出案件办理的规则和经验,为今后办理类似案件提供具体参考示范。10:38:59

[万春]三是促进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决。当前涉农检察工作中,非法侵占耕地、假农药、假种子等传统犯罪仍呈多发态势,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涉公益诉讼等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其中涉及的一些法律适用疑难复杂问题,亟需统一认识。10:37:43

[万春]二是积极推进检察工作深入发展。涉农检察工作,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各个领域。围绕涉农检察工作发布指导性案例,目的是更好地发挥指导性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各级人民检察院进一步认识当前涉农检察工作的重点难点,充分运用各项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打击扰乱农村生产生活秩序、危害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类坑农害农犯罪;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综合运用督促履职、公益诉讼等方式,促进完善农村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推动检察工作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取得新成绩。10:36:49

[万春]围绕涉农检察主题制发指导性案例,有利于推动各级检察机关深刻领会中央关于新时期“三农”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把服务“三农”工作作为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重要内容,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更加重视做好涉农检察工作,积极参与乡村基层治理和法治建设,努力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10:36:15

[万春]一是彰显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决心和作为。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指出:做好2020年“三农”工作,要对标对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强化举措、狠抓落实,集中力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和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两大重点任务。各级检察机关按照“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工作思路要求,认真做好涉农检察工作,对于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稳定发挥了应有的职能作用。10:35:31

[万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时期更好推进检察机关服务保障 “三农”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涉农检察工作主题发布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具有三个方面意义。10:34:57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新闻记者]请问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是在什么背景下发布的,对推进“三农”工作具有什么样的意义?10:32:13

[肖玮]现在进行第三项议程,回答记者提问。今天我们首次启用“最高检网上新闻发布会”专用微信群与记者朋友互动。现场和在线的记者朋友都可以提问。请各位记者朋友提问。10:31:48

[高景峰]值得说明的是,该案办理取得“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法律监督效果。该案判决后,拖市镇政府积极履职,组织清运原垃圾填埋场覆土下的各类垃圾1000余立方并进行了无害处理。案件办理后,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摸排发现全市乡镇垃圾填埋场普遍存在环境污染风险问题。经调查分析后,向天门市委、市政府报送《关于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全市乡镇垃圾填埋场进行整治的报告》,提出了将乡镇垃圾填埋场整治工作纳入天门市污染防治工作总体规划、进行清挖转运以及覆土植绿等建议。天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相关职能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全市乡镇27个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堆放点进行了专项重点督查,整治恢复土地近8.5万平方米。10:30:24

[高景峰]该案办理时,检察机关在诉前程序中,通过调查核实,查清了拖市镇政府作为基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负有环境保护职责,应当对自身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及时治理污染。检察机关针对其违法行为发出检察建议,但并未取得理想效果,后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天门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系列证据证明了拖市镇政府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其诉讼请求得到支持。10:29:46

[高景峰]四、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诉拖市镇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该案要旨是:一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保护负有法定职责。政府在履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职责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整改回复,检察机关应当跟进调查;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整改到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0:28:43

[高景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药生产销售应具备“农药三证”。实践中,一些企业通过非法转让或者购买等手段非法获取“农药三证”生产不合格农药,不仅极大扰乱了农药市场,影响知名企业声誉,而且易造成农业减产,危害农民利益。该案生动警示,违法违规借证生产农药者,可能触及刑律,受到刑事追究。10:28:14

[高景峰]三、南京百分百公司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该案要旨是:1.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借用他人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标准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生产、销售农药,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追究刑事责任。2.对于使用伪劣农药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可采取田间试验的方法确定受损原因,并以农作物绝收折损面积、受害地区前三年该类农作物的平均亩产量和平均销售价格为基准,综合计算认定损失金额。10:27:12

[高景峰]该案指导意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以此种子冒充彼种子应认定为假种子。二是对伪劣种子造成的损失,可由专业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结合亩产产量、市场行情等因素予以综合计算。10:26:38

[高景峰]该案基本案情是:隆平高科江西宜春地区区域经理王敏应他人之约订购种子,其在明知隆平高科不生产“T优705”稻种的情况下,印制该种子包装袋,并将“陵两优711”稻种冒充“T优705”稻种予以销售,导致200余户农户4000余亩农田绝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60余万元。后被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10:26:07

[高景峰]二、王敏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该案要旨是:以同一科属中的此品种种子冒充彼品种种子,属于刑法上的“假种子”。行为人对假种子进行小包装分装销售,使农业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刑事责任。10:25:22

[高景峰]近年来,随着传统农业向产业化、规模化的现代农业转变,以温室大棚为代表的设施农业快速发展。一些地区出现了假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农业用途,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现象,造成土地资源被大量非法占用和毁坏,严重侵害农民权益和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2018年,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在全国开展了“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推进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该案告诉我们: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其他农用地上建设“大棚房”予以出租出售,违反《土地管理法》,属于破坏耕地或者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应予追究刑事责任。10:24:44

[高景峰]一、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该案要旨是: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耕地上建设“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实际建设者、经营者的刑事责任。10:21:55

[高景峰]各位记者朋友好!为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加强涉农检察工作,服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检发布以涉农检察工作为主题的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包括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等四件案例。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四件案例相关情况、要旨及指导意义等。10:21:19

[肖玮]谢谢万专委。现在进行第二项议程,发布以涉农检察工作为主题的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因案例已经作为发布会材料发印发给大家,就不一一宣读了。现在请高景峰主任通报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主要情况。10:19:55

[万春]四要积极主动地参与乡村治理。要立足司法办案,分析研判乡村治理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基层行政部门和村“两委”建章立制,完善乡村治理体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结合涉农案件办理,加强以案释法,增强全社会保障“三农”的法治意识。依托12309检察民生服务热线,建立健全民意表达、群众诉求维护机制,积极回应农民司法需求。持续推进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突出关爱农村特困户、低保户等生活困难群体,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10:17:22

[万春]三要着眼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加大涉农案件办理力度。检察机关办理涉农案件,要增强防范化解风险意识。当农户遭受生产损失时,应结合农业生产具有时令性的特点,引导侦查人员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防止作物收割、复播影响生产损失的认定。对涉案款物、违法所得及其孳息,要加强审查甄别,及时督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依法追缴,防止损失扩大。对于涉众型犯罪案件,要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听取多方意见,加强释法说理,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限度地帮助受害群众挽回损失,促进农村社会和谐。10:16:39

[万春]紧扣农村人居环境重点领域开展公益诉讼,让违法者为损害乡村公益买单,守护美好农村生态环境。以农村和城乡接合部、农资经营集散地、种养殖生产基地、菜篮子产品主产区为重点地区,以涉及假冒伪劣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等犯罪为重点领域,加大对伪劣农资犯罪活动打击力度。10:16:06

[万春]二要持续加大涉农检察工作力度。民生的关注点就是检察工作的着力点。要持续聚焦广大农民群众所思所盼,紧盯农村工程建设、农业生产资料、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全面履行“四大检察”职能,切实维护农村秩序、农业发展和农民权益,保持对涉农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全力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惩治把持或侵害基层政权组织的“问题村官”,破坏影响基层选举、以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法手段欺压百姓、为害一方的农村黑恶痞霸势力,全力维护基层政权稳固。10:15:27

[万春]一要以更高水平司法护航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持续深化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各项工作,精准服务保障现代农业发展、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文明和谐平安乡村建设、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特别提到了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问题。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让大家看到,加强包括农村基层在内的医疗卫生服务建设是多么重要!今后,各级检察机关将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在推进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建设,特别是服务保障农村重大疾病和传染病防控方面,发挥更大作用。10:13:04

[万春]下一步,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的要求,也就是中央“一号文件”,更加主动融入乡村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10:12:31

[万春]五是积极参与打好农村脱贫攻坚战。在脱贫攻坚进入攻城拔寨、全面收官的关键阶段,检察机关以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精细的工作积极参与精准扶贫。2019年,最高检与国务院扶贫办联合下发《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支持脱贫攻坚实施的意见》,将因案致贫返贫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纳入司法救助范围,主动帮助解决生活急迫困难。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对扶贫对象发放救助金1.2亿余元,救助扶贫对象10214人,着力防范因案致贫、因案返贫。10:11:51

[万春]四是依法办理发生在农民群众身边的职务犯罪。各级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部署要求,依法惩治侵吞国有资产、村集体财产职务犯罪。依法起诉支农惠农财政补贴中的腐败犯罪和扶贫领域腐败犯罪,以及农村“两委”组成人员职务犯罪。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6579人,起诉破坏选举、行贿、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把持基层政权类犯罪835件8602人,起诉涉及侵吞、私分扶贫资金犯罪1249件2037人。确保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在执行中不缩水不走样,让农民群众真正共享发展成果。10:10:02

[万春]检察机关注重运用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 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在农村生态保护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或者有关单位、个人非法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的,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保护受损公益,推动完善农村地区生态环境监管体系,确保农村环境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取得实效。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领域案件50263件,办理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领域案件2870件,挽回、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2.98万余亩,挽回各级集体林地中生态公益林1.35万余亩,督促恢复被非法开垦和占用的草原9300余亩。10:09:25

[万春]三是突出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各级检察机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运用检察力量守护生态红线,贯彻落实退耕还林还草政策,推动以绿色发展理念引领乡村振兴。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是近年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高发多发类案件。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检察机关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10897件13824人。10:08:45

[万春]二是依法惩治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农资产品类犯罪。2019年,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农业农村部等六部门联合开展了“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资打假工作的意见》,指导各级检察机关运用检察职能,依法打击农资领域犯罪。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坑害农民利益犯罪案件110件208人。10:08:12

[万春]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及扶贫领域黑恶势力犯罪145件1463人,起诉涉及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4258件5412人、侵害进城务工农民犯罪24675件37162人,维护农村基层政权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切实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和留守老人、儿童、妇女合法权益。10:07:40

[万春]一是积极服务保障平安乡村建设。农村安全与稳定是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基本期盼,也是做好“三农”工作的基础。各级检察机关始终把依法打击犯罪、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稳定放在推动农村社会治理首位,积极参与平安乡村建设,严惩危害农村生产生活秩序、侵害农民人身财产权益的各类犯罪,特别是打掉了一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犯罪集团,守护一方百姓安宁。10:07:01

[万春]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服务全国春季农业生产,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以涉农检察工作为主题的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下面,我结合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开展涉农检察工作情况作一介绍。近年来,按照最高检党组部署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始终把涉农检察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充分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精准服务保障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内涵更丰富、更高水平的需求,做了大量工作。10:05:50

[万春]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积极向好的态势正在拓展,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恢复。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指出:要“不失时机抓好春季农业生产”。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全国春季农业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在严格落实分区分级差异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同时,全力组织春耕生产,确保不误农时,保障夏粮丰收。”10:04:33

[肖玮]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请万春专委向大家通报检察机关开展涉农检察工作主要情况。10:03:59

[肖玮]出席发布会的嘉宾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第一检察厅苗生明厅长、第八检察厅胡卫列厅长、法律政策研究室高景峰主任。发布会共有三项议程:一是通报检察机关开展涉农检察工作主要情况,二是发布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三是回答记者提问。10:03:22

[肖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正在统筹推进,各地春耕生产正在有序展开。3月2日,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当前春耕生产工作指南》,就统筹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春季农业生产,推动各地分区分级恢复春耕生产秩序作出安排。今天的发布会与农业生产有关,主题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彰显涉农检察力量”。10:02:45

[肖玮]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位记者朋友冲锋在疫情防控新闻报道一线,深入宣传解读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报道各地区各部门疫情防控工作进展,大家辛苦了!因为疫情防控需要,今天只有部分记者朋友来到发布会现场,更多记者朋友以网络在线方式采访报道。1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