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法检“两长”开庭确保庭审实质化
时间:2022-05-27  作者:章宁旦 何娟 谢文思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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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被告人冯某某、余某某在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抢劫被害人胡某某(女)7万余元后将其杀害一案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由珠海中院院长张春和担任审判长,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学磊出庭支持公诉。因两名被告人被关押在看守所,根据防疫工作相关要求,法院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采取线上开庭的方式审理。

庭审中,合议庭成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侦查人员、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通过云技术在看守所参与庭审。法院严格落实庭审实质化要求,依靠信息技术让证据立体化,有效发挥庭审质证、法庭辩论的作用,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人质证和辩护的权利。

“法庭建议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进行单独举证、质证;其他证据按照证据种类,分组进行举证、质证,提高庭审质效。各方是否同意?”庭审中,张春和发问道。

在征得各诉讼参与人同意后,控辩双方依照分类质证与单独质证相结合的方式充分阐明观点。

在珠海中院的法庭内,公诉人通过多媒体系统,将相关证据材料分组展示在大屏幕上。在看守所的审讯室里,被告人在法院配置的线上庭审设备前,通过视频连线,查看了公诉人出示的证据。

记者注意到,珠海中院通过多媒体手段,实时同步展示物证,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权。

为查明案情,说明案件收集证据的有关情况,法庭同意公诉机关的提请,通知本案1名侦查人员出庭说明相关情况。庭审中,审判长向出庭的侦查人员告知了法律义务,侦查人员签署了保证书并接受公诉人、诉讼代理人及审判长的询问。

法庭依照法律规定通知鉴定人出庭,对案件的鉴定意见进行说明。法庭上,鉴定人通过陈述DNA鉴定提取物的来源、比对结果,还原出鉴定报告的形成过程,为法庭采信证据提供了依据。

侦查笔录、鉴定意见,这些文字所承载的是有限的信息,而通过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出庭,由控辩双方以及审判长对其进行询问,一改以往仅由公诉人宣读侦查笔录和鉴定意见的做法,在证明案件事实、澄清争议焦点、更好还原案件事实、增强庭审效果、提高裁判可接受性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和效果。

据了解,庭审实质化是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重要举措之一,而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四类人员出庭作证则是庭审实质化的关键环节。四类人员出庭作证有助于合议庭查清案件事实,切实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两名被告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而不应同时认定故意杀人罪。”辩护人直抒己见。

“两名被告人在已实际掌控被害人账户资金的情况下,为灭口而故意杀人,应当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两罪实行数罪并罚。”公诉人据理力争。

“要让真相越辩越明,无处隐藏。”张春和在庭审结束后对记者说,庭审实质化必须保障有效辩论,既要让公诉人完整陈述公诉意见,也要让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更要让控辩双方有唇枪舌剑、针锋相对辩明观点的机会。

经过庭审现场分类质证,控辩双方激烈辩论,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作证,法庭审理完成得既高质又高效,为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打下坚实基础。

5月23日,珠海中院公开宣判,依法判处冯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万元;余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两万元。

“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旨在确立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确保所有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张春和对记者说,实现庭审实质化,就必须让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包括证据采信、查明事实和法律适用都围绕着庭审活动展开,让裁判形成于法庭之中。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坚持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定罪公正、量刑公正、程序公正,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本报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何娟 谢文思)

(原标题:让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围绕庭审展开 珠海法检“两长”开庭确保庭审实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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