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一手托多家”,法律应当如何出手?
时间:2020-10-30  作者:  来源:高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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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检察机关接到公安移送案件,无业人员徐某、A公司经理刘某和B公司法人陈某三人为了在某农民安置房EPC项目中分一杯羹,便商量着由A公司、B公司、及陈某借用的C公司资质参与投标,互相承诺无论哪家公司中标均由陈某承建,其余二人从项目施工中获取利益。为了提高中标率,三人统一制定了投标报价,并在评标前联系了评标委员会成员王某宏等人,以给予好处费的方式让其给三家公司打高分,最终A公司以3.586亿元中标。

解说:而检察官在审查证据后发现,徐某、刘某通过同类方式,先后中标6个项目,项目金额高达7亿余元。给予王某宏等人财物,数额已有77万余元。二人为了能够中标,借用了当地几家实力雄厚的公司资质,使一起参与投标的其它公司毫无胜算可言,之后,又将中标工程转包给他人获利,数额巨大。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招标、投标人的利益,还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遂将二人提起诉讼。

同期:(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孙高强)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实践中存在了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严厉打击。

解说:最终,法院以徐某、刘某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42 万元。

解说:对此,检察机关向当地城乡建设局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本案中涉嫌串通投标、出借资质的建设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城乡建设局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

同期:(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孙高强)

同时,我们将办案中发现的监管漏洞反馈给当地行业监管部门,该部门也据此完善了相关的机制。

解说:为了更好地保护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当地发改局、政法委、公管办还牵头建立了招投标领域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以检察机关等为成员单位的专项治理小组,每月排查整治串通投标和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和线索,有效遏制和预防了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编导:李田甜)

[责任编辑: 刘家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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