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透支信用卡逾期未还,是否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时间:2020-10-30  作者:  来源:高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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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

林某某,一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他曾经用自己申请的额度100万的白金信用卡进行大额支付,而后逾期未还。两个月后,林某某还清了拖欠银行的本息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但是在这期间,银行报案,公安机关以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其立案侦查,而后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采访林某某:

我被立了案、判了刑,我主要是担心我们公司的资信受到影响,在建项目也会被牵连,那损失就大了,最关键的是我公司还有三四百人他们工资都发不出来,存在问题。

解说:

这是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定期召开的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通报、座谈会上提到的案例。明明存在透支信用卡多次逾期不还的事实,明明自己到公安机关投案了,林某为什么感到不服?自己透支信用卡逾期不还又与他的公司有什么关系?

审阅案卷材料后,检察官发现公安机关对透支款的用途以及林某某不能还款的原因未进行取证,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而在对《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的回复中,公安机关认为,林某某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出现逾期后,经发卡银行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根据司法实践应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认定为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

事实究竟如何?林某某的主观目的是什么?检察机关决定提前介入引导取证。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鑫:

不能仅依据行为人未能还款的事实来推定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应该根据透支款的用途、后期不能还款的原因以及前期申领信用卡有无使用虚假材料等事实综合评判。

解说:

在之后的侦查中,围绕上述事实,办案人员补充了大量的客观证据和证人证言,检察官审查发现,林某某多次透支信用卡逾期不还的原因是:因工程拖延时间较长,前期工程款未能及时收回。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鑫:

经审查后我们认为林某某申领信用卡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透支款项大多用于公司经营,后期没能还款主要原因是公司经营困难的客观原因所致,本案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解说:

同时,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在办理类似案件时注重从事前、事中、事后收集能够证实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证据,防止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作出不利于行为人的错误推定。

最终,检察机关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林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采访林某某:

法治环境也越来越好,我们公司也得到了实惠,公司目前的发展势头不错,现在我的员工原来是三四百人,现在有一千多人了!

(编导:王海瑞)

[责任编辑: 刘家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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