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证处置危险废物未造成污染后果,检察官依法作出不起诉
时间:2020-10-30  作者:  来源:高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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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唐某,系一家危险废物处理公司的负责人。唐某公司的业务是通过技术手段,把工业废酸液处理成三氯化铁再销售出去。但是,唐某一直没有给公司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工业废酸液属于危险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处理不妥当会污染环境。

同期:(唐某,面部作模糊处理)

因为没有办齐证件,我要求公司技术人员处理废酸液必须认真,别疏忽大意。

解说:即便如此,唐某的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还是出事了。

解说: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间,唐某的公司先后与多家公司合作处理工业废酸,其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期间,唐某的公司共收取处理费用1671.2万余元。非法处置废酸谋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25条之规定。

解说:案发后,唐某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审核了此案的事实证据后,委托专家对唐某公司处理的危险废物再次作了检测,唐某的公司未造成环境污染。

同期:办案检察官

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但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解说:检察机关认为,唐某经营虽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没有造成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解说:2020年5月28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同期:办案检察官

我们在执法办案中,坚决防止把行政违法当做刑事犯罪来处理,坚决防止将行政责任转变为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让民营企业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责任编辑: 刘家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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