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温仪未按约定交付,是否涉嫌合同诈骗?
时间:2020-10-30  作者:  来源:高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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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疫情期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协助采购合同》,约定由A公司帮助B公司采购5000支额温仪。之后,B公司按合同约定,将全部价款人民币150万元全额支付给了A公司。

解说:A公司收款后即向生产商C公司采购货品,并陆续给B公司发货。期间,B公司将前期交付的额温仪抽样提交检验机构检测,显示温度偏差较大,遂以质量问题、延迟交货为由对后两批共计3000余支额温仪直接拒收,要求其退款并支付违约金。A公司因无法短期内还款,B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解说: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发现案件并不简单。

同期:(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一级检察官  王宗秀)

要认定A公司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必须要有两个方面的要件。第一个就是主观方面,必须要证明A公司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这些涉案的钱款必须要在不支付任何额温仪的情况下非法占有。第二点就是在客观方面,A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使用了诈骗的手法,在客观方面具有诈骗的行为。对这两点的情况,必须要查明,方能给本案的A公司进行定罪。

解说: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对涉及的相关细节继续取证。

同期:(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一级检察官  王宗秀)

最终证实A公司确实是在积极地履行合同,他收到150万之后,也是把其中的绝大部分钱款120万都支付给了生产厂家,仅仅因为生产厂家疫情原因,没有采购到部分零部件才使相关的额温仪交付发生了延迟现象。

解说:根据查明情况,检察机关认为A公司系由于疫情影响的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履约,且双方关于产品质量、延迟交货等问题在合同中均有明确约定,故本案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而非合同诈骗罪。

同期:(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 一级检察官  王宗秀)

我们认为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因此对相关的涉疫情案件以及非公经济的案件,做到了最快地进行保护。

解说:检察机关监督撤案后,积极与公司双方进行沟通、释法说理;引导双方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依法解决纠纷、挽回损失,获得双方认可。

(编导:孟波)

[责任编辑: 刘家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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