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协作化解异地帮教难题
时间:2021-05-25  作者:卢志坚 陈莹 唐健 沈静芳 郭珊珊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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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陈莹 唐健)“大姐,孩子现在怎么样?”“孩子现在学会了付出,也懂得了感恩。”“马上高考了,有信心吗?”“谢谢检察官,我会努力考出好成绩的。”近日,在异地帮教考察谈话中,17岁的小吴(化名)及其母亲在电话里与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检察官这样聊着。

2020年3月至5月,小吴经朋友介绍进入微信群参与点红包收款的“代收”业务,明知微信群内他人发的红包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仍在朋友的授意下安排同学、朋友等进群点收红包收取好处费。至案发,累计收取、转移赃款139万余元,非法获利3000元。同年5月30日,小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今年2月18日,案件移送宜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案卷后发现小吴涉案金额巨大,对能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存在疑虑。

“我们办理的不仅仅是一个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为进一步了解小吴的情况,承办检察官与小吴及其父母进行深入交谈,并对小吴开展详细的社会调查。经了解,小吴系高三学生,无前科劣迹,与家人关系融洽,犯罪诱因是其认为父亲跑运输辛苦,想通过兼职赚取生活费。小吴父母承诺加强监管,村委会也表示接纳小吴进行社区矫正,经评估,小吴具备监管和帮教条件。

3月25日,经过听证,宜兴市检察院对小吴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启动为期8个月的帮教考察。

小吴系外地高三学生,马上面临高考,如何便利、高效地开展异地帮教?该院根据2020年10月16日签订的《沪苏浙皖检察机关关于建立长三角区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承办检察官主动与小吴常住地检察机关沟通协商,双方就小吴的帮教问题达成共识。

帮教考察期间,由小吴常住地检察机关组建专业帮教小组,双方为小吴量身定制包括心理辅导、知识学习、法治教育等一系列适合其身心发展的帮教方案,并由小吴常住地检察机关及时通报帮教考察信息,确保帮教考察取得预期效果,让小吴重启新的人生。

又讯(记者沈静芳 通讯员郭珊珊)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检察院向辽宁省彰武县检察院发出刘某某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报告书,彰武县检察院对科左后旗检察院异地帮教考察的刘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是内蒙古通辽市首例异地帮教考察成功获不起诉案例。

17岁的刘某某因在某短视频平台发表评论与王某发生争执进而约架,刘某某召集付某等3人,王某召集孙某等3人,双方持棍棒在彰武县某村砂石路进行斗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其父亲监管意愿强烈。2020年9月23日,彰武县检察院决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同时考虑到刘某某和父母均在科左后旗生活,结合刘某某的个人意愿,积极探索异地帮教考察模式,同日向科左后旗检察院发送异地协作函,请科左后旗检察院对涉罪未成年人刘某某进行为期6个月的异地帮教考察。

随后,科左后旗检察院、彰武县检察院联合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司法所与刘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四方共同签订《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协议》。在整个帮教考察期内,检察官通过微信、面谈等方式,督促刘某某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自觉抵制不良诱惑,主动净化朋友圈。刘某某定期提交思想汇报,同时认真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及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法律知识学习和公益劳动,得到了司法所的肯定。在考察期快结束时,科左后旗检察院及时联系甘旗卡镇司法所出具考察意见。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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