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捕鱼引发争执,被害人报案称被人用木棍击打头部,致左眼眶骨折、晶状体脱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始终坚称已将木棍提前丢弃、被害人伤势系其自身意外所致。但现场监控视频画面模糊,无法确认击打事实,浙江省海宁市检察院通过引导侦查、技术辅助、自行补充侦查,让模糊影像变得清晰,用完整证据链揭开事实真相。
在海宁市尖山新区一条小河边,叶某与丁某因渔具问题发生争执。2024年5月21日凌晨,丁某报案称,其被叶某用木棍击打头部,致左眼受伤。经鉴定,丁某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左眼晶状体脱位,为轻伤二级。而叶某到案后辩称:“我拿木棍是用来赶蛇的,走到桥头时就把木棍扔河里了,丁某的伤是他下车时撞到车门所致,和我没有关系。”因监控探头距离案发现场较远、光线差,监控视频画面不够清晰,无法直接证实击打事实,且涉案木棍未能找到,案件陷入僵局。公安机关邀请检察机关派员依法介入。
办案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走访周边证人、调取相关书证账单,细致梳理旁证线索;同时逐帧研判现有监控视频,深挖案件细节。2025年7月22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经阅卷、审核全案证据后发现,现有材料仍无法形成完整闭环、锁定犯罪事实。
为破解这一认定难题,办案检察官联动本院技术部门协同办案。技术人员梳理监控视频疑点后,主动对接浙江省检察院技术部门,邀请全国检察技术专家对模糊监控视频进行清晰化及逐帧还原处理,最终证实叶某持木棍实施击打动作,以技术手段锁定核心犯罪事实。
与此同时,办案检察官进一步核查案件细节、夯实证据,查明二人此前因捕鱼问题多次产生纠纷,矛盾早已持续激化,在案发后,叶某还授意他人回避问询、私下打探被害人伤情。检察官认为,叶某的这一系列反常举动,本质是规避调查、掩盖犯罪事实,结合伤情鉴定、被害人就诊病历,可以认定其关于被害人伤情系意外磕碰的辩解不成立。
2025年10月10日,海宁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叶某提起公诉。12月23日,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一审判处叶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叶某不服,提出上诉。2026年4月10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