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涉海涉渔社矫对象外出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22-11-11  作者:范跃红 尹志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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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尹志红)近日,浙江省检察院联合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浙江海事局、中国海警局直属第二局、浙江海警局制定《浙江省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对象涉海涉渔外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检察监督,有效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生产就业权益。

一直以来,以海上作业为生的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在实践中存在着谋生难、监管难、帮扶难的困境。2021年7月,舟山市检察院会同该市公安局、法院、司法局、海洋与渔业局、海事局等10家单位联合出台机制,对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监督管理进行规范,取得良好效果。在总结舟山经验的基础上,浙江省检察院联合上述五部门出台了《办法》。

《办法》规定,在出海工作前,社区矫正对象应提前3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个人从业资质证明、船舶证明、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在出海工作期间,社区矫正对象应有临时监护人代为监管,临时监护人一般由船长担任。

《办法》明确,社区矫正对象涉海涉渔外出期间,司法所和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并通过农业农村(渔业)、海事、海警等部门的协作联系,实现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海(水)上轨迹等情况的远程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置。船籍所在地农业农村(渔业)、海事部门负责社区矫正对象海上作业期间的协助监管。海警机构负责对社区矫正机构通报的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下落不明的,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及时组织查找等。

《办法》强调,检察机关对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变更刑事执行及解除或终止等重要环节,严格依法实行检察监督。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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