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召:多方论证后申请人被解除社矫
时间:2022-11-02  作者:刘立新 王天润 靳升宸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本报讯(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王天润 靳升宸)近日,河南省南召县的宋某做好了外出计划,这也将是他刑罚执行完毕后的首次出行。宋某觉得,自己可以顺利出行还要感谢南召县检察院检察官依法履行刑事执行监督职能,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0年11月,宋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因其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监狱提请服刑地法院裁定假释。后宋某被服刑地法院裁定假释一个月六天,至2022年8月20日假释期满。假释裁定作出后,法院以邮寄方式将法律文书寄送至南召县社区矫正中心。因疫情防控影响,邮件在邮寄途中受阻,南召县社区矫正中心收到宋某的法律文书时,已过了假释考验期6天。

此前,在被法院作出假释裁定后,宋某就及时到南召县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并详细报告了有关情况。该中心的工作人员以未收到法律文书为由,让宋某回家等候。2022年8月26日,收到法律文书后,南召县社区矫正中心随即通知宋某,并告知其假释考验期限需要重新计算,在此期间,宋某仍需要接受社区矫正监管。

“法律文书迟到不是我的原因造成的。”宋某认为,自己的假释考验期已过,在此期间自己没有过错,假释考验期不应该重新计算,遂向南召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宋某的假释考验期究竟该不该重新计算?该院检察官经过研讨论证、查阅资料,通过检答网咨询专家后认为:虽然刑法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对于因意外情况法律文书未能如期送达的情形没有作出规定。在本案中,法律文书迟到的主因是疫情防控,次因是社区矫正机构未按规定及时登记接收导致了漏管,如果把决定、执行机关工作失误都算到当事人身上,有失公正。有鉴于此,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如宋某在假释考验期内无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应视为考验期内合格,无需重新矫正和重复考验。

为公开透明办理该案,9月13日,南召县检察院就该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等参加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检察官向听证员通报了调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并据此提出法律适用意见。

最终,听证员一致同意该院的监督意见,建议南召县社区矫正中心依法对宋某解除社区矫正。随后,南召县社区矫正中心依据该听证建议对宋某解除了社区矫正,宋某的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

(原标题:他的假释考验期该不该重新计算 河南南召:多方论证后申请人被解除社矫)

[责任编辑: 佟海晴]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