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宁区:检察官解析性交易后在卖淫场所实施抢劫行为的认定
时间:2021-08-17  作者:林中明 王奕颖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前不久,经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赵某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害人小曼(化名)因卖淫被行政拘留十五天。

检察官起诉时,对这起发生在出租屋里的抢劫案,只认定数额巨大,不认定入户抢劫,这究竟是为什么?

小曼是沪上一家美容院的美容顾问,但私底下她还从事色情服务。2020年,小曼和赵某因为一次“交易”相识,但之后很长时间两人都没有再联络。9月20日,赵某再次联系了小曼,两人约定以4000元的价格在小曼的出租屋里过夜。然而,这次“约会”却暗藏凶险。

在小曼面前,赵某营造自己是“富家公子”的人设,实际上他早已因网络赌博债台高筑,他这次约小曼也抱着别的目的。当天晚上9点左右,赵某拎着一个黑色塑料袋来到小曼的出租屋里。性交易完毕,赵某便一直坐在客厅里看电视,显得有些心神不宁,可小曼并未察觉,独自回到卧室睡下了。

第二天一早,小曼醒来,见客厅没有动静,便推开了赵某所在的房间门,没想到,赵某突然用尼龙绳将小曼的双手绑了起来,用刀划伤了她的脸、手和手臂,逼她说出手机密码。迫于威胁,小曼不得已把密码说了出来。赵某拿起小曼的手机操作起来,不一会儿告知小曼:“我在你手机上用你的名义贷了7万块钱,你慢慢还吧。”

作案之后,赵某并没有立刻离开,因为他笃定小曼不会报警。当天中午12点左右,赵某才走出小曼居住的小区,将手里的一包作案工具扔在了对面小区的垃圾桶里,然后离开。

惊魂未定的小曼犹豫再三还是报了警。案发当天,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小曼左面部、左腕部、右手中指、左手拇指软组织挫伤,构成轻伤二级。

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赵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赵某的行为发生在小曼的出租屋内为什么不属于入户抢劫?

对此,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谢珏介绍说,本案被害人的出租屋具有卖淫活动和家居生活双重性,两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根据现有证据来看,被告人和被害人合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害人住处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失去了家庭的功能,看似物理空间的封闭性,但是只要以嫖娼为名,不特定的他人都可以很容易进入该住处,故在从事卖淫活动时,被害人放弃了住处的私密性,实质与非法经营的开放性场所没有本质区别。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以4000元包夜嫖娼,性交易后在卖淫场所实施的抢劫行为,不属于入户抢劫。

(本报记者林中明 通讯员王奕颖)

(原标题:这起出租屋里的抢劫案为何不认定入户抢劫)

[责任编辑: 于春贺]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