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玛纳斯:执行难题在检察听证中化解
时间:2021-07-07  作者:董俊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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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在对我公司处罚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所以这起案件法院不应当裁定准予执行,我们不服,无论如何都要讨个说法。”2020年12月的一天,某公司负责人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检察院申请监督。通过他提交的材料和讲述,该院负责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全面了解了某公司与相关行政部门之间的纠葛。

2019年7月3日,玛纳斯县某公司工人在该公司承建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外墙保温刷漆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相关行政部门对该事故立案,并经调查认为,某公司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遂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罚款。因某公司未执行该行政处罚款,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相关行政部门向玛纳斯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具备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某公司则认为,行政部门对其处以大额罚款,在其提出听证申请后没有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而且作出行政处罚超过法定期限,存在程序违法。

某公司经向该行政部门申辩无果后,公司负责人带着厚厚的材料和满腹怨愤找到玛纳斯县检察院申请监督。玛纳斯县检察院检察官受理该案后,经查阅案卷、走访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案件全面审查后认为,该案主要争议焦点是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双方对此存在较大争议。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经该院检察长批准,决定对该案召开检察听证会。

今年3月30日,听证会在玛纳斯县检察院召开。听证会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进行,由该院检察长马维新主持,按照事实调查、质证辩论、听证员提问、听证评议、总结讲评等5个环节有条不紊地推进。听证会上,相关行政部门出示了告知某公司申辩、听证和申请回避等事项的告知文书及某公司的签收凭证,证明他们已经向某公司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同时表示,从未收到该公司要求听证的书面或者口头申请。某公司则坚持认为自己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向该行政部门提出听证的书面申请,但该公司却没有提供相关行政部门收到书面申请的证明或凭证。

通过听证,查清了双方争议的来龙去脉,查明了案件事实真相。据此,3名听证员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形成一致的听证意见:某公司不能提供其书面申请听证的证据材料;行政部门在办案中确实存在超期办案的情形,但是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整体效力;检察机关应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同时,相关行政部门作为执法部门,在执法工作中不严谨,导致执法程序存在瑕疵,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激化了矛盾,检察机关应向该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整改。

玛纳斯县检察院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综合审查案卷和听证情况后,决定采纳听证员的听证意见,对此案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就此案执法程序中存在的瑕疵问题依法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

随后,检察官和听证员们从情、法、理等不同角度对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最终,行政部门认识到了自己在执法程序中存在的不足,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坚决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某公司也表示对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予以接受。

目前,该案全部处罚款已全部执行完毕,相关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检察院注重以个案为突破口,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职能作用,通过实施检察听证制度,举一反三,深挖细查,以小见大,以点带面,聚焦行政诉讼各环节依法开展监督,实现了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监督效果。”玛纳斯县法院应邀参加听证的工作人员评价道。

据了解,此次公开听证会,玛纳斯县检察院首次通过官方微博平台进行网络同步直播,为民营企业和行政部门搭建了一个“面对面”充分举证、发表意见的平台,不仅实质性化解了矛盾纠纷,也是提高检察听证公开度、透明度的有益探索。

(本报通讯员董俊)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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