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前旗:破解9年未解的执行难题
时间:2021-06-02  作者:沈静芳 任喜花 丁洁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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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就放心吧,我们婆媳俩已经搬回来了,地也都种上了,足足50多亩呢……”5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检察院检察官回访一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当事人王某时,电话那端传来了王某喜悦的声音。

2003年,刘某未经妻子王某同意,将家庭共同承包经营的耕地、草牧场、林地和房屋以1.95万元的价格永久性转让给了沈某,并签订《转让土地合同书》。刘某过世后,其母亲姚某及妻子王某失去生活来源,于2009年8月将沈某告上法庭。2010年5月经鄂托克前旗法院判决,确认刘某私自转让共同共有土地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与沈某签订的合同无效,要求姚某及王某返还转让费1.95万元,沈某返还所有土地、林地等。

沈某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11月,法院驳回沈某上诉,维持原判。沈某随后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也被驳回。

由于沈某一直未返还土地等,王某于2011年11月向鄂托克前旗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但该案一直未予结案,双方矛盾不断升级。2019年8月,王某向鄂托克前旗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办案检察官在充分了解当事人的诉求之后,依法向法院调阅相关案卷材料,并与承办法官沟通,全面了解案件执行情况。经审查发现,该案之所以历经9年未能执行结案,是因为沈某认为自己多年来投入巨资对土地进行建设,王某应当补偿自己承包土地以来所有增值部分,并对土地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但双方当事人就土地增值部分补偿款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法院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谈话,均无果。

2019年11月,鄂托克前旗检察院依法向旗法院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就该案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难以执结作出书面回复。检察官进一步梳理案件事实,与执行法官就双方争议点进行探讨,并多次往返于双方当事人家中做思想工作,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经多次调解,2020年12月1日,双方当事人就土地增值部分补偿款达成一致:由王某补偿49万余元,并退还转让费1.95万元。2021年1月10日,沈某返还涉案土地等,该案执行完毕。

(本报记者沈静芳 通讯员任喜花 丁洁)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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