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惩罚性赔偿劳务代 “样板”案件这样办
时间:2021-03-04  作者:卢金增 张恬 丰建平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判决被告单位赔偿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8.3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0.7万元;承担惩罚性赔偿9.9万元,其中7.4万元限期缴纳,2.4万元以被告指定两人每人提供60日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日前,由山东省青岛市检察院起诉的崂山区某艺术中心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青岛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2017年至2018年间,青岛市崂山区某艺术中心经理吴某在未依法获得收购、出售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出售3条大王蛇、1只穿山甲中的2.5斤、4只熊掌,其中部分被作为菜品销售,部分被公安机关扣押。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大王蛇为孟加拉眼镜蛇,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棕熊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20年8月20日,青岛市崂山区检察院以吴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崂山区检察院发现该艺术中心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既造成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减少,也对地区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环境平衡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11月6日,该线索被移送至青岛市检察院。经诉前公告程序,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相关社会组织对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于是,青岛市检察院依法对该艺术中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本案中,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计算,被告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为8.3万元,根据专家出具的专业性意见,涉案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共计90.75万元。同时,被告虽然不是穿山甲、棕熊、孟加拉眼镜蛇的直接猎杀者,但其收购、出售的行为为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其违法行为和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导致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减少,加深了濒危程度,破坏了生态资源和环境平衡,造成了严重后果,且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后果在未修复前具有持续性的特点。依照民法典“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一规定,法院可判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此,青岛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其赔偿涉案损失,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其中,惩罚性赔偿责任除了给付部分现金外,还要以劳务代偿的方式进行承担。

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院的起诉意见,由被告在进行损害赔偿的基础上,以通过参与法治宣教活动向市民群众普法、向崂山区辖区范围内其他餐饮机构发放宣传单,广泛宣传禁食野生动物主题,普及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知识等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部分惩罚性赔偿。这样的方式既发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和教育的功能,又督促了被告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也有利于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提高社会公众和餐饮机构保护野生动物的法治意识。

据了解,2020年11月,青岛市检察院在办理胡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率先在全省启用“劳务代偿”模式,被告通过为野生动物救助站提供劳务折抵赔偿金,顺利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同时彰显司法温度,做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青岛市检察院还以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契机,不断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和民间公益组织的沟通协作,加快推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替代性劳务赔偿机制建设,与市中级法院会签《关于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劳务代偿工作的暂行办法》,为该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制度依据和办案参考。

据悉,青岛市检察院、中级法院下一步将在全市推广该办法,检法两家将会同法定机关、民间公益组织继续推进劳务代偿制度建设,在办理一定数量案件的基础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青岛经验”,打造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青岛样板”。

(本报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张恬 丰建平)

[责任编辑: 佟海晴]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