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内黄:借助指导性案例认定“当众”情形提出从重量刑建议
时间:2021-01-19  作者:张海燕 王丹 李晓亮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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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海燕 通讯员王丹 李晓亮)“孩子的人身安全是大事,我们招聘老师前,必须过入职审查这道关。”近日,在河南省内黄县检察院的积极推动下,由县政法委牵头,县检察院、教育局等部门共同对辖区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走访调查,一家培训机构负责人对调查人员说。从对不合格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清理整治到逐步走向有序规范,这一变化还要从该县检察院参照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办理的一起性侵儿童案说起。

2019年5月,赵某在自家开办的辅导班内,趁无人之际将女学生小雨带到女生宿舍强奸。同年7月,内黄县公安局以赵某涉嫌强奸罪向该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阅卷后发现,2013年,赵某曾因猥亵儿童获刑。通过缜密审查,检察官发现赵某在辅导班还存在猥亵其他多名儿童的行为。在对赵某批准逮捕的同时,承办检察官对该案制作详细的调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及时侦查。经查,2019年6月,赵某在辅导班办公室内,在有学生进进出出的情况下,多次对多名学生实施。

赵某猥亵儿童的行为能否适用公共场所“当众”的规定?承办检察官认真研究对照最高检第42号指导性案例,发现该案在犯罪事实上与指导性案例高度契合。赵某实施犯罪的场所在辅导班内,几十名学生放学后均在该辅导班吃、住、学习。办公室是辅导班的管理场所,具有开放性、公开性等特点。案发时,正值学生放学之际,辅导班内人员较多,办公室屋门敞开,有多人经过或进出办公室。综合以上情形,内黄县检察院认为应当认定赵某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犯罪。

2019年12月,该院以赵某涉嫌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以赵某有猥亵儿童犯罪前科、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等情节,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并建议对赵某宣告从业禁止令。

2020年6月,法院以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禁止其从事、参与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

“在办案的同时,我院建议县教育局对赵某开办的辅导班予以取缔,并联合教育部门建立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限制从业机制,在招聘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教师时,对有前科人员不予录用。目前,已对全县564名人员进行入职查询,有效筑牢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护墙。”内黄县检察院代检察长焦琰说。

(原标题:指导性案例成基层办案法宝 河南内黄:认定“当众”情形提出从重量刑建议)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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