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伦春:召开涉民营企业拟不起诉案件听证会
时间:2021-01-16  作者:沈静芳 魏敬姝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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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沈静芳 通讯员魏敬姝)“从公安机关侦查到现在,我俩心里这块石头总算是落下了”,近日,在得知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隋某某放了心。

2020年10月10日,鄂伦春自治旗检察院收到该旗公安局移送起诉的一起虚开发票案。2018年10月,王某某在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委托下,承揽了鄂伦春一建设工程项目。在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王某某与隋某某在与6家公司未发生任何业务往来、未发生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上述6家公司为销售方,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购买方,让他人虚开了12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06万余元。该建设工程施工结束后,王某某将虚开的12张发票作为工程成本发票提供给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务。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王某某与隋某某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已竣工通过验收,实际投入使用,虚开发票是因为挂靠公司有要求,工程干完了,需要向公司提供成本发票,没有骗税目的。同时,因公司名称写错,发票并没有实际入账,未造成税款流失,犯罪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拟对该案作不起诉决定。

为使案件处理更加公开透明,鄂伦春自治旗检察院决定召开涉民营企业拟不起诉案件听证会。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认定、全案证据的采信及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处理意见进行详细说明,并对虚开发票犯罪的特征及构成进行解析。随后,征求了侦查机关代表、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意见。

参与听证的旗人大代表、阿里河镇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作为听证员也一一表态,同意检察机关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

(原标题:未造成税款流失,可否不起诉 内蒙古鄂伦春:召开涉民营企业拟不起诉案件听证会

[责任编辑: 高景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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