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奉化区:认罪认罚又反悔上诉 从宽条件“归零”
时间:2021-01-13  作者:蔡俊杰 林杰荣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本报讯(记者蔡俊杰 通讯员林杰荣)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宁波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于某某诈骗案宣判,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这起案件因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上诉,经检察机关抗诉获法院改判。

2019年11月底,奉化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于某某诈骗案。经查,于某某于2019年7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能看到鬼魂、邪气等事实,以驱鬼看病、改运续命等名义分3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6.92万元。

审查起诉阶段,因于某某表示认罪认罚,该院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对其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该案时,于某某当庭明确表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法院采纳了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20年2月,于某某以原判决量刑过重为由,向宁波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得知该情况后,奉化区检察院认为于某某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不应再对其从宽处罚,故依法提出抗诉。宁波市检察院审查后,依法支持该院的抗诉意见。

经两次开庭审理,法院认为:上诉人于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庭审中又否认了原审认定的部分事实,其虽提供新的证据,但该新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系不认罪也不认罚,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有理,应予以采纳。故对原判量刑依法予以变更,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原标题:认罪认罚又反悔上诉 从宽条件“归零” 宁波奉化:抗诉意见获法院采纳)

[责任编辑: 佟海晴]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