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崇川区:虚假诉讼出现新变种 刑民联手保护受害人权益
时间:2021-01-13  作者:金霞 葛明亮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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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民事纠纷中,朱某不满丰某的诉讼及保全行为,案结后,竟然和老乡钱某一起,炮制虚假诉讼,再以法院的判决结果起诉朱某的诉讼保全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获赔28万元。幸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抽丝剥茧,查清了“连环诉讼”案,保障了丰某的合法权益。

2019年初,丰某向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寄来多份控告材料,称怀疑朋友朱某和钱某合伙打假官司让他损失28万元。丰某申请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撤销判决。因为涉及民事诉讼,材料被转交该院民事检察监督部门。检察官对丰某提供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到法院调取原案卷宗材料后发现,该案所涉房屋买卖中疑点重重:钱某不但以极为罕见的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来交付购房定金,而且该票据的出票行是在本地区尚无网点的银行,但卖方朱某却对该票据的真实性、能否全额兑付未存任何质疑,欣然接受该票据作为定金。

检察官制定了周密的询问提纲后,对朱某、钱某展开了初步调查询问,发现两人都在关键问题上含糊不清、闪烁其词。尤其是钱某,对购房原因、购房款来源、从事职业、收入情况等都支支吾吾,明显有所隐瞒。结合调查情况,检察官作出评估,认为该案存在虚假诉讼嫌疑,但需要依托公安机关侦查力量进一步突破,于是承办检察官与本院刑事检察部门、公安机关召开虚假诉讼线索通报会,将该线索及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并共同拟定最优侦查方案,最终一举突破钱某的口供,案件真相逐渐清晰。

原来,2017年,丰某因与朱某的民事纠纷曾先后两次诉至法院,并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将朱某名下的房产依法查封。之后丰某撤诉,但并未及时申请解除查封,直至2018年3月法院才解除。其间,朱某不满丰某的诉讼及保全行为,总想找机会进行报复。经多方咨询,他制定了报复索赔计划。

朱某先是找到老乡钱某“演一出戏”。2017年7月,朱某与钱某订立了一份虚假房地产买卖合同——朱某将其名下某处房产出售给钱某,一个月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约定,钱某支付30万元作为定金,朱某如若违约,需双倍赔偿定金并按总房价的20%赔偿。当日,钱某以银行承兑汇票30万元作为定金,朱某出具收条一份。后朱某未履行交房义务,造成违约。2017年9月,钱某诉请法院,要求和朱某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

诉讼中,钱某提交如下“铁证”:虚假的购房合同,支付定金及部分购房款的虚假收条,由朱某签字确认的三次催交房通知。最后,法院判决朱某违约,要其赔给钱某30万元。判决生效后,朱某主动向钱某转账28万元,履行判决义务。

这份败诉判决到手后,朱某启动计划的第二步,索赔。他以上述判决作为证据诉到法院,称因丰某恶意保全致使其无法完成房屋产权过户,产生违约损失28万元,要求给予赔偿。最终二审法院支持其诉请,判决丰某赔偿相应金额。判决生效后,朱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因丰某购买过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支付了这笔钱,并承担了相关执行费用。

查清事实后,检察机关立即启动监督程序。2019年10月22日,经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该房屋买卖纠纷民事判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朱某自愿退赔,保险公司挽回了损失。同时,朱某和钱某被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检察官指出,这起虚假诉讼案本质为滥用诉权,通过连环诉讼恶意索赔,再通过申请执行实现不法利益。对于虚假诉讼出现的新“变种”和“升级版”,检察机关将重拳出击,维护司法尊严,保护受害人权益。

(本报通讯员金霞 葛明亮)

(原标题:虚假诉讼出现“连环诉讼”新变种 南通崇川:刑民联手保护受害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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