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级院联动实质性化解矛盾争议
时间:2020-12-09  作者:范跃红 金瑜 卢笑晨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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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来回折腾,其实早就累了,今天案子终于了结了,我也放心了!”近日,在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一间办公室内,一起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申请人沈某当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三级检察院检察官的面,自愿签署了《息访息诉承诺书》。

2015年9月起,沈某因苗木损害赔偿事宜先后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浙江省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均被法院认定行政机关没有申请法院执行即强制征收,存在程序违法,但因沈某无法提供受损苗木价值等原因,驳回他要求赔偿苗木损失500万元的诉讼请求。2019年6月,沈某向浙江省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浙江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沈某明知将被拆迁仍扩大种植,在领取相应补偿款后,未按期自行清理,应承担主要责任。此外,沈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受损苗木价值,所以法院判决合法,于2019年9月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但工作不该就这样简单结束,浙江省检察院决定对此案开展争议化解工作,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浙江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俞炜介绍,考虑到由争议发生地检察院协助化解更有利于纠纷解决,该院根据一体化办案规定,指定永康市检察院协助开展工作,同时金华市检察院全程跟进,持续跟踪。

了解相关情况后,永康市检察院迅速组建专班开展工作,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建议从维护政府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确定补偿方案。同时,组织各方力量进行调处,邀请当地乡贤、退休干部参与化解,引导解决核心诉求,把矛盾纠纷化解贯穿始终。

“前期老沈的情绪十分激动,根本听不进任何解释和开导,没想到检察官能一直坚持,我们前后跑了老沈家十多次,老沈才终于转变态度。”看着检察官的耐心劝导,参与协调的退休干部丁丰富由衷感叹。

经过沟通协调,浙江省检察院提出在坚持合法合理原则、被毁林木数量确定的基础上,建议按照原拆迁补偿标准给予沈某26万元补偿款。该建议得到沈某和行政机关的一致同意,沈某也当场表示不再申诉。

“对依法不支持监督的行政申诉案件没有放手不管,而是着眼于矛盾争议的实质性化解,该案的成功办理,是浙江行政检察服务保障中心工作、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一次成功实践,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范本。”参与案件调处的浙江省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傅国云说。

(本报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金瑜 卢笑晨)

(原标题:不支持监督申请后没有放手不管 浙江:三级院联动实质性化解矛盾争议)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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