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州鄂城区:察微析疑追加犯罪数额230余万元
时间:2020-09-29  作者:戴小巍 刘婷 严佳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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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鄂城区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以张某、舒某、陈某等为主犯的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十一年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20万元不等。张某等人提出上诉,近日,鄂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2015年5月,张某向舒某、陈某共同成立的商贸公司销售没有保健食品批号的“保健药品”。2016年至2018年,在舒某、陈某的授意下,张某把实为假药的“保健药品”包装成“百年老字号”中成药,供货给舒、陈二人的商贸公司进行销售。

2016年,该商贸公司先后招聘20余名推销员,由舒、陈二人进行电话销售培训,并开通服务电话和固定电话进行营销。推销员根据舒某提供的70多万条公民个人信息,按照公司统一培训的话术,向全国各地中老年人推销号称“百年老字号”的假药,夸大治疗效果,宣称能治疗腰椎病、风湿关节病、糖尿病等中老年人常见病。

2018年1月26日,公安机关查扣假药共7426盒,同时认定涉案销售金额67万余元。

“经过审查,我们认为假药面向全国各地中老年人销售,量大面广,实际涉案销售金额应远不止67万元。”该案承办检察官黄玉莲告诉记者。

假药销售面广,给犯罪金额认定工作带来了困难。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黄玉莲带领办案人员对定案证据进行全盘过滤、察微析疑。对所有涉案人员的银行流水、快递公司的转账记录、涉案公司销售台账等证据进行逐条审查,按照时间节点,结合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账目记录等进行查证,增加认定犯罪数额230余万元。最终,该起案件判决书中认定涉案销售金额为300余万元。

此外,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鄂城区检察院坚持宽严相济、分层次打击原则,除上述3名主犯外,依法认定邮寄药品、宣传资料的4名被告人为从犯,应从轻处罚;另有3名公司文员在本案中未接触“假药”实物,所领取薪金未明显超过本地区正常薪金标准,建议公安机关撤回对3人的移送审查起诉决定,从而彰显司法公正。

(本报记者戴小巍 通讯员刘婷 严佳)

(原标题:假药号称“百年老字号” 鄂州鄂城:察微析疑追加犯罪数额230余万元)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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