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偃师:优化“案-件比”倒逼办案质效提升
时间:2020-07-19  作者:孟红梅 刘建鹏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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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孟红梅 通讯员刘建鹏)“案子一判,我也心静了。”近日,收到判决书后的宋某如释重负,在河南省偃师市检察院的《释法说理和群众评价表》上郑重地签上了“满意”二字。

去年9月,宋某酒后驾车追尾一辆电动三轮车,造成二车损坏和电动车上驾驶员、乘客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后宋某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取保候审。

今年5月22日,该案移送至偃师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魏威在讯问宋某时,宋某提到一个细节——“案发当晚抽完血交警就让我回家了,两天后电话通知我去签收鉴定书,签完就让我回去了。又过了两天电话通知我过去做讯问笔录,并办了拘留手续。”

听到这一情况,魏威发现宋某说的到案情况和公安机关的到案证明“在事故现场将宋某通知到案”的表述不一致,按照公安机关的到案证明无法认定宋某自首,而按照宋某的供述则可以认定其自首。

魏威遂联系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指出宋某的到案证明太笼统,建议其按实际情况重新提供,尽量避免案件被直接退回,延长办案周期。

“以前审查起诉中遇到这种情况,办案人员往往直接退查,要求公安机关补查重报。而公安机关也往往是按照程序,在一个月到期的时候再重新报送。看似都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实际上对嫌疑人不公平,因为案件一直不办结,对嫌疑人来说是不小的讼累。”偃师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张德柱说。

很快,新的到案证明送到了检察院,显示宋某确实是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讯问的,这与宋某在检察机关的供述相符。

根据这个细节,魏威在起诉时,在认定宋某自首情节的基础上提出从轻量刑建议。案件当天被起诉至法院。6月3日,法院按速裁程序对该案开庭审理,认定宋某自首情节并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判决宋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宋某这个案件的办理,可以说很好优化了‘案-件比’。件数降低了,办案质效提高了,群众的满意度也上去了。”偃师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段敬宇介绍,今年4月最高检正式发布《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构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后,该院严格按照最高检的相关规定,统计今年前5个月该院员额检察官的办案数、办案周期和“案-件比”,并及时公布谁办案多少、周期长短,谁“比”高“比”低,一目了然。

“通过一‘比’高低,倒逼检察官不断提高办案成效和服务质量,减少了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和群众讼累,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偃师市检察院检察长王银轩说。

7月8日,在该院更新的一组新数据中,该院“案-件比”从第一季度统计的1∶2.317变为现在前6个月的1∶1.61,不仅数据向好,群众满意度也达到了98%以上。

(原标题:不退回补充侦查也能认定自首 河南偃师:优化“案-件比”倒逼办案质效提升)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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