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浚县:公开听证化解一积案
时间:2020-07-17  作者:刘立新 牛长涛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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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牛长涛)“我们接受检察建议,将在全系统内开展专题培训教育,严格执法办案,注重社会效果。”近日,河南省浚县检察院举行刘某军非法经营案听证会,并向浚县烟草局发出检察建议,浚县烟草局局长骆金虎收到检察建议后说。

刘某军非法经营案系浚县烟草局发现,移送公安机关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认定:2017年6月14日,刘某军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外地购进、运输价值21.4万余元卷烟准备自行销售以谋取差价利润,被浚县烟草局当场查获。2018年1月25日,该案被移送至浚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有证,但听说被烟草专卖局注销了,所以在公安机关供述说没有证。我认为他们的行为不合法,但因为他们没有收回我的证,我也不想和他们打官司,就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讯问刘某军时,其供述和持有的许可证原件让检察官感到蹊跷,即要求公安机关调取了烟草局注销刘某军许可证的相关材料。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证据后,检察官进一步审查发现,认定刘某军非法经营罪的关键证据即烟草局撤销其专卖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存在严重瑕疵:烟草局注销的依据是“依利害关系人歇业申请”,但并未有相关申请手续,违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原来,刘某军从2013年12月开始在本村开了一个烟酒百货小超市,由于较长时间未在浚县烟草局进货销售卷烟,该局怀疑其为谋取较大利润,可能存在超范围超地域经营行为,为堵塞监管漏洞,于2016年8月9日注销了其经营许可,而证件并未予以收回。

浚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注销程序违法,导致撤证行为无效。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刘某军持证经营,其超地域经营属违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公安机关也认可检察院的意见,但对结案方式表示为难:如果烟草局对撤证决定不予以纠正,不撤回要求追究刘某军刑事犯罪的移送函,案件就无法作撤案处理。撤不了又诉不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均无法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作出及时公正处理,极易形成久拖不决的积案。

2018年3月,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被搁置下来。近期,浚县公安机关、县检察院在会商这起案件时,一致认为举行公开听证是依法化解该案的妥当方式。

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浚县检察院向鹤壁市检察院和县人大汇报请示,得到了有力支持。在明确争议焦点、增进理解、建立互信的基础上,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检察联络员组成的听证小组经过评议,提出了由烟草局主动纠错、检察机关对该案违法证据予以排除作出不予起诉的意见。

为了避免再次出现类似案件,浚县检察院还向烟草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案件,注重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避免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中出现瑕疵。

“通过公开听证和检察建议,不仅推动了案件公正处理,还促进了行政执法规范化,维护了个体经营者的合法权利。”参加听证的浚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杨小庆说。

(原标题:是违规经营还是刑事犯罪 河南浚县:公开听证化解一积案)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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