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积极沟通释法说理化解行政争议
时间:2020-07-03  作者:张吟丰 罗丹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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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吟丰 通讯员罗丹)“检察机关为我的事操了这么多心,解开了我的心结,我决定撤回监督申请。”近日,一起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当事人李某专程来到湖南省长沙市检察院,向该院民行部门检察官递交撤回监督申请书时说。

1986年9月,李某取得《非耕地建房许可证》,面积为30平方米,后同村肖某取得《非耕地建房许可证》,面积为200平方米。2001年11月,李某与肖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肖某以9200元的价格转让200平方米建房许可证给李某并送塘基地一块。但李某在受让建房许可证后,未到国土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2002年,李某在塘基地上新建一栋4层的房屋。2014年因当地拆迁,其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李某虽与辖区征地拆迁事务所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并已领取拆迁补偿款98万余元,但其认为拆迁补偿数额过低,应将200平方米建房许可证予以认定并按城镇建房标准给予补偿。2015年11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后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未支持其请求。2019年年初,李某向长沙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此案后,该院承办检察官及时审查案卷,向李某所在辖区国土部门了解相关情况,并与李某进一步沟通。最终,检察官认为该案征地手续合法,国土部门依法履行了相关程序,所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李某在受让建房许可证后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而涉案房屋证件不全,故国土部门按30平方米建房许可证认定合法建房面积并无不当,该案并不符合监督条件。

考虑到李某从肖某处转让的建房许可证是合法取得的,其诉求虽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有其合理性,单凭一张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或许不能完全解开其心结。为此,承办检察官主动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积极与具体负责拆迁的当地街道办事处沟通,街道办表示愿意再补偿其部分款项。

同时,针对李某对未按城镇建房标准予以确认有所不服的问题,承办检察官又多次对李某进行释法说理,终于使李某解开了心结。近日,李某向检察机关递交了撤回监督申请书。

(原标题:当事人主动撤回监督申请 湖南长沙:积极沟通释法说理化解行政争议)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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