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时间:2019-12-09  作者:范跃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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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范跃红)近日,浙江省检察院联合省委宣传部、共青团浙江省委、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等11家单位,共同出台了《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

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胡东林介绍,2014年浙江省检察院就与省委宣传部等11家单位联合出台了《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该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发现,有关犯罪记录封存、查询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对2012年以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追溯封存、电子记录封存等规定还不明确,导致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不当泄露,就业受限、融入社会困难。

新出台的《实施办法》,在适用对象上明确规定2012年以前符合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同时还补充规定了相关期间检察机关作不起诉,被公安机关作治安处罚、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针对电子信息档案封存要求不明确的问题,明确封存的犯罪记录包括电子信息,且电子信息未经授权不得查询使用。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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