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检察官接访信访人
时间:2018-09-07  作者:卢志坚 管莹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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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管莹)“你和王某之间民事官司的判决书带来了没有?我可以帮你看下……”8月29日下午,江苏省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307接待室内,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正在接待来自浙江的信访人陈某。这起信访案件从卷宗材料看涉嫌职务侵占罪,作为公司股东的陈某是“受害人”。但接访中,刘华发现,若要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可以“另辟蹊径”。

50多岁的陈某是杭州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陈某的同乡王某在江苏省盱眙县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但资金链遭遇困难。陈某的公司向王某的公司投资1920万元,根据协议约定,陈某公司获得王某公司15%的股权。但陈某没想到的是,这宗投资自此波折不断。从2012年起,陈某开始向各级政府部门上访,控告王某涉嫌职务侵占。后公安机关对王某涉嫌职务侵占案依法立案,目前该案已经侦查终结,正在审查起诉阶段。

在接待陈某之前,刘华仔细审查了信访卷的所有材料。接访时,刘华耐心倾听陈某的陈述,不时询问案件关键节点的具体细节。在细致的询问中,刘华发现,信访卷“遗漏”了一个重要证据——据陈某回忆,2011年他曾向王某提起违约之诉,法院判决虽然没有直接支持其诉讼请求,但确认了其15%的股权。于是,就有了文章开头那一问。

“我没有带来。”陈某解释,由于当年这场民事官司花了他上百万诉讼费,却又没拿到一分钱,他一直以为自己败诉。

“虽然没拿到一分钱,但并不意味着你败诉。实际上,它相当于一个确权之诉,确认了你在王某公司15%的股权。如果你要挽回自己的投资权益,那么它是最好的权利凭证。你可以以此提起民事侵权之诉,挽回自己的损失。”刘华耐心解释。陈某紧锁的眉头顿时舒展开来。

在接访中,刘华还向陈某解释了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最关键的是要认定犯罪嫌疑人‘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在讲到相关认定难点时,刘华不时打比方、举例子,陈某专注倾听、频频点头。“我们省检察院会关注王某涉嫌职务侵占案的办理情况,督促办案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处理。”刘华表示。

“非常满意刘检今天对我们的答复,还有她给我们的专业意见。我相信检察机关一定会依法处理王某的刑事案件。还有,回去后我第一件事就是把民事判决书找出来,看能不能通过民事途径挽回我们的合法权益。”两个多小时的接访结束后,陈某真诚感谢。

担任信访接待记录的检察官助理小江此刻也感慨良多,“信访工作要干好还真非一日之功。刚才大检察官给咱上了一课——不仅要耐心细致,更要专业过硬,才能在信访工作中提供老百姓满意的检察产品!”

(原标题:大检察官的关键一问)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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