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旺苍县检察院探索“绿色检察”司法新模式
时间:2015-01-29  作者:赵超 周永杰 刘德华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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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邓川(右四)到旺苍县检察院考察指导工作

  

  四川省检察院时任副检察长郭彦(右三)指导“绿色检察”工作

  四川省旺苍县位于四川盆地北缘、米仓山南麓,地形地貌复杂,地势北高中平南缓,有天下第一鼓——鼓城山,举世罕见的壶穴群——龙潭子。这里自然资源丰富,已探明矿产70余种;辖区内森林覆盖率55.17%,草地覆盖率13.25%,水域湿地覆盖率1.25%;动植物种类繁多,有植物4940余种,动物300余种,是长江中上游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素有“川北聚宝盆”美誉。

  近年来,旺苍县检察院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绿谷红城”发展战略,积极探索实践,推出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两审查一告知”制度,牵头建立生态“司法执法双联”协作机制,推动形成“两化生态司法”的“县域大联动”模式,取得了明显成效。 

  “两审查一告知”:推行内部协作,首次提出生态案件信息共享、全面审查理念

  

  广元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树壮(右二)到该院专题研究指导绿色检察工作

  

  2014年12月16日,该院召开“建立生态环境资源领域黑名单信息库座谈会”

  为了打破获取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线索难的“瓶颈”,2013年11月,旺苍县检察院成立了全国首个生态环境资源检察科。同年12月,该院出台了《办理生态环境资源案件采取“两审查一告知”的实施办法》,要求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做到“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和生态检察部门双审查,对民行检察部门早告知”。即生态环境资源检察部门受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后,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一起对案件进行同步审查,并及时将受案情况和基本案情告知民行检察部门。生态环境资源检察部门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逮捕必要性、羁押必要性、公诉必要性,根据犯罪情节提出量刑建议;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重点审查刑事犯罪背后是否存在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行为;民行检察部门及时决定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做好诉前准备工作。

  “两审查一告知”机制的推行,大幅度拓宽了生态环境检察部门的案件来源。这项制度施行以来,旺苍县检察院生态环境资源检察科共批准逮捕发生在生态领域的犯罪嫌疑人9人、追捕1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25件33人,提起公诉22件25人,占近5年生态案件总数的83.3%,有力地打击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违法犯罪。

  该机制推行以来,生态环境资源领域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机制逐步完善,检察机关监督侦查、引导取证、规范执法、提质增效,案件退查量和补查率大幅下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监禁刑适用率由2012年的25%提升至2014年的83%,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成效凸显。

  依托“两审查一告知”制度,该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持续开展“啄木鸟”专项行动,在群众反映强烈的林权流转、林政审批、环评监管领域,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2011年至2012年,该县金溪镇林业站原站长李某在该镇工农村林权流转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林权流转商贿赂共计6万元。此外,李某不严格履行职责,在权属变更登记中,在387户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林权变更登记为他人所有。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为434万余元。旺苍县检察院将李某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后,2014年11月21日,该县法院以李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该案的查处,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

  2014年,旺苍县检察院先后立案查办发生在生态环境资源领域的贪污受贿、渎职侵权案件13件15人,占近5年查办该领域职务犯罪总数的79%。在加大惩治力度的同时,该院合理利用执法办案、普法宣传、新兴媒体三大载体,坚持专业预防、社会预防、网络预防齐头并进,人民群众保护生态环境资源意识稳步提升。

  该院民行部门通过“两审查一告知”制度,持续跟进刑事犯罪生态补偿工作,强化生态案件修复性司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件4人,向县环保局、城管局、林业局等生态执法部门发出13份检察建议书,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补植林木1.9万余株,恢复林地180余亩,探索出了一套区域性生态环境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新机制。

  2013年5月,该院民行部门提起全市首例滥伐林木公益诉讼,责令被告人刘某补种苗木、恢复被毁林地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首次实现了区域性司法与修复性司法联动优势互补。

  “两审查一告知”内部协作机制打破了科室界限,首次提出生态案件信息共享、全面审查理念,推动形成了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全院一盘棋”,将检察机关内部力量全面整合,把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提升为一项全院性工作,置于更加突出的地位,在积极服务和依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两化生态司法”:推动形成“县域大联动”模式

  

  “提前介入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研讨会”现场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精神,旺苍县检察院在“两审查一告知”机制和生态“司法执法双联”协作机制的基础上,以办理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为切入点,探索建立了“区域性司法”联动协作机制。

  2013年9月,万某滥伐林木案在案发地尚武镇陈家岭社区公开开庭审理。旺苍县检察院和县法院对涉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在案发地开庭的成功尝试,让广元市和旺苍县两级检察机关萌生了以专业化引领区域化生态司法(简称“两化生态司法”)的想法。

  2014年6月,广元市检察院首次将该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陆某、夏某滥伐林木案指定旺苍县检察院管辖,该案系全市首例发生在国家级保护区内的滥伐林木犯罪案件。

  同年9月12日,广元市昭化区柏林湖国家湿地公园秋雨虽然下个不停,由旺苍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陆某、夏某滥伐林木案还是在此如期开庭审理。该院指控,陆某、夏某合伙做木材生意,陆某负责联系买树、买山林、监管采伐现场,夏某负责出钱、联系运输车辆、出售木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二人雇请村民在柏林湖国家级湿地公园内滥伐柏树、青冈、杂树共计493株,蓄积达50.55立方米。法院审理后,依法分别判处陆某、夏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夏某还主动缴纳了7380元生态补偿费用。。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旺苍县检察院会同有关方面,本着大生态建设理念,突破行政区划,寻求生态司法区域联动。该院与昭化区林业局沟通联系,争取支持配合,并发出《检察建议书》,促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旺苍县检察院分管领导又带领承办人到昭化区林业和园林局,协商民事诉讼和生态补偿方案;到县法院协商在案发地开庭事宜;到柏林沟镇商请当地党委政府组织旁听、协同安保。广元市森林公安局、昭化区林业和园林局、昭化区森林公安局、旺苍县森林公安局、木材商人、当地群众300余人旁听了审判。这是广元市两级检察院区域性司法的首次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在旺苍“两化生态司法”实践基础上,2014年9月20日,广元市检察院和该市中级法院、市森林公安局会签了《关于集中办理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第一审重大刑事案件的意见》。至此,市县两级司法机关重大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区域联动办案机制正式建立。《意见》共8条,提出以重大生态案件区域性司法为核心,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加大对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力度,促进生态司法专业化建设。首次明确将广元全市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第一审重大刑事案件全部交由旺苍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旺苍县法院进行审判,“区域性司法”联动协作机制初步成形。

  “两化生态司法”案件的成功办理和一系列机制的出台,给四川省高级法院、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林业厅2014年10月出台的《关于办理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注入了动力和新元素。《纪要》对办理驯养繁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相关问题;办理人工培育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相关问题;办理涉及建档挂牌的古树名木案件相关问题;办理涉及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树蔸等案件相关问题;刑法第344条罪名适用相关问题;办理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相关问题;办理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鉴定的相关问题;办理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共八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还特别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人工培育、驯养繁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如何定罪量刑进行了细化;同时首次明确要求:在办理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公益性组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会议形成的纪要对四川省办理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所涉有关问题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

  “两化生态司法”协作模式打破了区域疆界,推动形成了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县域大联动”。据悉,该模式正在申报国家环境保护部和中国法学会联合举办、中央12部委作为支持单位面向全国开展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事例。

  “司法执法双联”:强化衔接联动,打出生态环境保护齐抓共管“组合拳”

  为进一步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生态司法、生态执法在推进旺苍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2014年5月,旺苍县检察院牵头与该县法院、公安、环保、林业等10家单位会签了《加强生态司法、生态执法衔接,大力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资源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以“大政法、大生态、大资源”理念为指导,要求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坚持“惩防并举、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衔接联动,合作建立侦、捕、诉、审、执“五快”的查办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绿色通道”,并明确提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积极责令、督促案件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生态补偿责任。对积极履责、赔偿到位的,在审查批捕、起诉阶段,可视情节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后,向法院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将其生态修复情况纳入刑事犯罪评价体系,客观公正定罪量刑。

  《意见》为守护青山绿水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为实现生态司法与生态执法联动,有效打击、遏制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提质增效。2014年6月3日,四川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罗春梅批示:“旺苍县检察院主动牵头制定规范性文件,推进生态环境资源领域的‘两法’衔接工作,特别是在《意见》中明确了衔接配合中相关工作机制的具体内容和程序,细化了提升执法效果的各项措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可转发,供学习借鉴。”

  2014年12月,旺苍县检察院起草《旺苍县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违法犯罪“黑名单”信息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得到了县法院、公安、金融、环保、林业、财政、工商等14家单位积极响应。随后,14家单位联合会签《办法》,建立了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违法犯罪“黑名单”信息库。《办法》明确规定,由旺苍县检察院统一建立全县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违法犯罪“黑名单”信息库,在其官方网站开设专栏,联合生态执法部门、生态司法机关公布有关案件信息,并将重大行政违法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信息纳入“黑名单”信息库。针对违法信息和犯罪信息,《办法》分别规定了3年和5年的信息提供期限。如果在信息提供期限内,当事人再犯则期限中断,重新计算;反之,则原则上不再提供。对于真诚悔改积极履行生态补偿责任义务,成效明显的,提供期限则为半年。该《办法》打破了以往单纯依靠行政处罚或刑事惩罚而制裁乏力的现象,完善了信用监管机制,使违法犯罪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办法》还规定,对“黑名单”信息的使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有关部门应依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该院可以在招标投标、立项审批、缴纳保证金、企业年审等方面,对纳入“黑名单”信息库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并加大监管力度的建议。《办法》充分利用执法活动中形成的资源和信息,推动了检察机关预防与行政主管部门自身预防的有机结合,形成预防合力,加大了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的教育震慑力度。

  截至2014年底,该院与各生态司法、执法单位联合向社会公布了首批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违法犯罪“黑名单”,3家单位和12名个人“榜上有名”。“上榜”单位和个人纷纷进行整改,并将结果上报主管部门。首批“黑名单”警示效果显著,震慑作用巨大。

  在强化生态司法、生态执法衔接机制建设的同时,该院积极争取人大监督支持,强化外部协作机制的深度与广度。

  东河是旺苍县城居民饮用水的取水源头、旅游走廊。2013年12月,该院检察长邓海国下乡调研途中,看到东河沿线公路两旁随意乱丢垃圾现象比较突出,一到下雨天,部分垃圾流入东河,将严重影响人民身体健康。2014年1月,该院向县环保、水务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同时将检察建议抄送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及时组织省、市、县三级代表视察。通过实地走访,2014年3月,93位人大代表在旺苍县第十七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上联名提出《关于加大东河饮用水源保护的议案》。

  随即,旺苍县县长挂帅整治机构,出台了《东河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亲抓议案落实。县政府研究决定,拨专款解决检察建议反映的问题。该县投资10万余元,要求东河沿途正源、双汇、高阳等乡镇及时清理拆除不符合规范的垃圾仓、填埋场,同时投资近200万元在正源乡重新修建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对沿线产生的垃圾统一由环卫部门运至垃圾处理厂集中处理,对污水按照规范处理,确保东河沿途乡镇居民垃圾入仓不再流入东河。为了确保垃圾仓拆建、重建工作的开展,旺苍县检察院派出相关科室人员,到实地督促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整治活动收到实效。目前,垃圾中转站已基本竣工,污水处理厂配套设施建设预计在今年3月底竣工。

  生态司法执法“双联”协作机制打破了部门界限,推动形成了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外部一条线”,检察机关通过向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借力”,打出了生态环境保护“齐抓共管”的组合拳,促使全县生态立法、司法、执法单位结成广泛的监管统一战线,取得了良好司法、执法效果。

  文稿统筹:赵超 周永杰 刘德华

[责任编辑: 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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