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三项机制”助推立案监督
时间:2013-11-19  作者:范跃红 张代磊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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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义乌11月18日电(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张代磊)由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立案监督的一起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案件,今年10月底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金允国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今天,这一判决正式生效。这是今年前10个月义乌市检察院立案监督成功的第31件案件。

  据义乌市检察院代检察长彭中介绍,今年以来,该院制定三项机制,加强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监督,使侦查监督职能落到实处。

  一是建立专人负责制,立案监督案件由侦监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干警专职承办。干警将日常审查批捕案件和立案监督相结合,负责收集、挖掘和梳理线索,尤其是对侦查机关报捕书中另案处理、在逃、共同或者是团伙犯罪进行重点审查,再由侦监部门负责人进行专门督办。二是建立侦查取证动态监督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监督,防止发生立案监督案件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等情况。三是建立协作联动、立案监督线索移送衔接机制。加强侦监部门与公诉、控申等部门的协作,整合内部资源,实现优势互补。

  此外,该院还专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监督和追诉工作的若干意见》,对立案监督的程序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推行“三项机制”后,义乌市检察院的立案监督工作成效显著。据统计,截至目前共立案监督31件41人,有效打击了“漏网之鱼”。

[责任编辑: 谢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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