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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松苗]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在这项工作的部署、推进和深化过程中,离不开新闻媒体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我们将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经验做法成效,提供相关新闻素材,希望各家媒体予以关心关注,及时进行宣传报道,为试点工作开展乃至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1:42:30
  • [王松苗] 因为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各位记者朋友,部署开展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按照张军检察长提出的“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要求,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创新举措。 11:41:49
  • [周伟] 四是加强巡回检察制度建设。我们将结合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及时总结巡回检察经验做法,指导试点地区制定巡回检察规范性文件,同时着手修改《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为下一步全面推开巡回检察工作,实现常态化、规范化开展提供制度依据和保障。 11:17:42
  • [周伟] 三是加强专题培训和督导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培训,认真组织巡回检察人员学习监狱检察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典型监督案例,提升巡回检察监督能力和水平。采取切实措施抓好督导检查,督促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最高检将跟踪了解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在全国推广的意见,并对试点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地方给予通报表扬。 11:16:58
  • [周伟] 二是加强请示报告和沟通协调。承担试点任务的省(区、市)院和试点院对于试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地方党委请示报告,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要建立与省(区、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和监狱的协调配合机制,保证试点工作稳步开展。试点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最高检。 11:15:27
  • [周伟]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和执法保障。最高检将于近期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座谈会,就做好有关试点工作作进一步的部署,并将在会议期间组织承担试点任务的八个省(区、市)院的参会同志研究具体落实措施。试点方案也要求承担试点任务的省(区、市)院要成立以分管副检察长为组长、试点院要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真正把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全力保障巡回检察所需的人员、经费、车辆和装备。 11:14:24
  • [周伟] 为保证试点工作依法有序推进、扎实有效开展,确保达到预期目标要求,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 11:13:26
  • [周伟] 我们将通过为期一年的试点实践,不断积累和总结巡回检察工作经验做法,指导各地检察机关进一步更新监狱监督理念,健全监狱检察工作机制,提炼出可复制、可推广的巡回检察工作标准和规范,与监狱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共同落实治本安全观,共同促进提升监管改造效果,更好地满足人们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内涵更丰富、水平更高的需求,实现监狱检察工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11:12:50
  • [中国妇女报] 这次试点工作的目标是什么,下一步还会采取哪些措施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和试点目标的实现? 11:09:39
  • [周伟] 对首轮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要依法适度从宽处理;对此后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从严处理。同时,要注意加强内部监督制约,适时安排不同的检察官办案组对同一监狱进行巡回检察,及时发现和解决上次巡回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提升巡回检察工作的质效。 11:09:11
  • [周伟] 三是严肃责任追究。对不依法履行巡回检察职责,对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失职的责任;对发现的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不予报告、未依法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的,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渎职的责任。对上轮巡回检察发现的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后,不及时采取措施督促监狱整改落实,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的,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失职的责任。 11:07:20
  • [周伟] 二是严格规范巡回检察记录和报告工作。每次巡回检察都应当制作检察记录,报告重大事项。记录和报告的内容包括巡回检察工作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措施、有关意见或者建议等,报本院领导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巡回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可以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11:05:44
  • [周伟] 一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试点院要结合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巡回检察工作机制,规范巡回检察工作流程,保障人员配备和车辆装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专门的巡回检察机构。承担试点任务的省(区、市)院要统筹、协调、指导试点院开展巡回检察工作,制定巡回检察工作规范,建立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同时,要与监狱建立联席会议等工作联系和沟通协作机制,及时了解监狱重要工作部署和发生的重大情况,共同分析监管执法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 11:04:45
  • [法制网] 巡回检察过程中,检察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巡回检察能够取得好的效果? 11:03:28
  • [周伟] 我们将要求试点地区将此次试点工作和专项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坚持问题导向,监督纠正和预防减少侵犯监狱罪犯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保障罪犯合法权益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稳定,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 11:03:02
  • [周伟] 三是结合正在开展的“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专项活动”,加强对罪犯权益的保护力度。为落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要求,通过强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加大对监狱、看守所在押人员的人权保障力度,促进监管场所提高监管改造质量,2018年4月,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专项活动”。 11:01:47
  • [周伟] 二是注重对罪犯举报控告申诉案件的办理,切实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巡回检察过程中,抽取部分监室找罪犯逐个谈话,开启查看检察信箱,认真接受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 11:00:19
  • [周伟] 一是注重治本安全观的落实,督促监狱更加重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在试点过程中,要求试点单位不仅注重维护监狱监管秩序的稳定,更要监督监狱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促进监狱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向社会输出,从实际行动上落实好总体国家安全观。 10:59:19
  • [周伟] 从我们此前调研座谈和征求意见情况看,不论是检察机关还是相关部门,大家都表示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试点工作。同时也有一些同志对试点工作表示了担心和顾虑,主要是担心检察机关对监狱不再派驻检察,将难以做到全面及时地掌握监管执法情况和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一些小问题可能会因没有得到及时发现纠正成为大问题,不利于监狱监管执法活动的及时规范和罪犯合法权益的及时保障。我们将在试点工作中指导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加强制度设计,提高监督的及时性、同步性,着力防范这些问题的发生。 10:58:10
  • [中央电视台] 派驻检察改为巡回检察后,法律监督的效果会不会减弱,如何保证检察质量?如何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10:56:46
  • [王守安] 检察官办案组成员要定期调整、轮换。人员之所以要求不少于三人,主要是考虑到有些地市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人员不多,如果要求每个办案组人数较多的话可能无法成立两个以上的办案组,难以做到定期调整、轮换和实行交叉检察。考虑到开展巡回检察和办案工作的实际需要,需要保持派驻检察室办公办案用房、装备设施以及机构、编制等不变。 10:56:05
  • [王守安] 在试点过程中,各试点院对辖区监狱不再实行派驻检察,以现有派驻检察人员为基础,调整充实和整合力量,组成若干个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对监狱进行巡回检察,办理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罪犯又犯罪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监管事故检察等案件,这样就可以兼顾巡回检察与日常监督办案工作。检察官办案组组长必须由员额检察官担任,必要时可以由分管副检察长担任,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10:54:57
  • [新华社] 派驻检察改为巡回检察后,目前派驻检察机构会有什么变化,派驻人员将如何安排?巡回检察人员如何配置? 10:53:43
  • [周伟] 二是关于试点地区问题。我们综合考虑东西南北中地域分布因素,选择山西、辽宁、上海、山东、湖北、海南、四川、宁夏8个省份进行试点,这里既有东部,也有西部、中部;既有省、自治区,也有直辖市。为保证试点检察院的代表性和考虑试点省份实际状况,我们要求承担试点任务的省(区)检察院要至少确定三个、上海市院要至少确定两个地市级检察院或者刑事执行检察院为试点院。试点院对辖区内的监狱全面实行巡回检察。 10:53:11
  • [周伟] 一是关于试点时间问题。考虑到巡回检察是监狱检察方式的重大变革,对于试点地区而言,基本上是一种新的监督方式,起草具体实施方案、确定试点院、部署落实需要一定时间,同时也需要通过较长一段时间体现试点成效。参加调研座谈的省级检察院同志也都提出试点时间不能太短。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我们确定试点工作从今年6月份开始到明年5月份结束,为期一年时间。 10:52:09
  • [北京青年报] 从试点方案看,这次试点的时间为一年,选择了山西等八个省份作为试点地区,请问是基于什么考虑的? 10:51:12
  • [王守安] 四是监督实际节点的变化。按照现在监狱检察工作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对监狱出监收监、禁闭等活动都要进行日常监督,并且要求填写监狱检察日志,记录罪犯每日变动情况、开展检察工作等情况。巡回检察后,对监狱出监收监、禁闭等活动不再实行日常监督,而是通过巡回方式检察监狱出监收监、禁闭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违法情况。 10:50:45
  • [王守安] 三是问责追究的变化。派驻检察工作主要是对发现监狱监管执法和刑罚执行活动中违法问题的监督纠正,要求检察机关对派驻检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问题,根据违法程度不同,通过口头或书面的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纠正,督促监狱严格规范执法。巡回检察在注重对监狱纠正违法的同时,还注重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如对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对发现的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不予报告、未依法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的,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的责任,更加注重提升监督工作的质效。 10:49:47
  • [王守安] 二是工作重点的变化。派驻检察工作职责较多,主要包括对监狱日常监管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办理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等案件。巡回检察工作的重点有所不同,强调加强对监狱管理改造、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等活动的监督,与监狱共同促进提升监管改造效果,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 10:48:00
  • [王守安] 一是检察方式的变化。派驻检察是检察人员常驻监管场所,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进行检察,其最大的特点是派驻,要求每一名派驻检察人员每个月派驻检察的时间不得少于16个工作日,而且要求每个工作日派驻检察室都要有人员在岗。而巡回检察是不定期检察,虽然对试点期间巡回检察的次数及每次的时间、人员安排没有作具体要求,但必须保证巡回检察的工作质效。各试点单位还可以采取不固定人员、不固定监狱的方式,组织开展交叉巡回检察。 10:47:13
  • [王守安] 开展试点工作后,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将分别是非试点地区和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与派驻检察相比,此次巡回检察主要有四点变化: 10:45:59
  • [国际台] 请问这次巡回检察改革试点与以往派驻检察相比,有哪些具体的变化? 10:45:10
  • [王松苗] 我要介绍的就这些。现在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各位记者朋友提问。 10:44:39
  • [王松苗] 三是发现执法司法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的,依法处理或者办理。同时,还强调,要注意加强内部监督制约,适时安排不同的检察官办案组对同一监狱进行巡回检察,及时发现和解决上次巡回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提升巡回检察工作的质效。 10:44:11
  • [王松苗] 二是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存在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向监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的,应当作为监督案件办理,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建议并落实专人跟踪督促纠正。对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十五日内,监狱仍未纠正或者回复意见的,应当及时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由省级人民检察院通报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进行监督纠正。 10:43:10
  • [王松苗] 一是发现存在轻微违法情况和工作漏洞、安全隐患的,应当当场向监狱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者建议。 10:42:26
  • [王松苗] (五)巡回检察发现问题的处理。试点方案分三类情形作出规定。 10:41:55
  • [王松苗] (四)巡回检察具体方法措施。主要是:调阅、复制有关案卷材料、档案资料、有关帐表、会议记录、罪犯计分考核、奖励材料等资料,调看监控录像和联网监管信息;实地查看禁闭室、会见室、监区、监舍、医疗场所及罪犯生活、学习、劳动场所;抽取一两个监室,找罪犯逐个谈话;找已出监或者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谈话;听取监狱工作情况介绍,列席监狱狱情分析会等有关会议,找有关监管民警进行谈话,召开座谈会;开展专项检察等。 10:41:24
  • [王松苗] 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不固定人员、不固定监狱的方式,组织开展交叉巡回检察。监狱发生罪犯非正常死亡、脱逃等监管事故的,应当及时进行专门检察。 10:40:10
  • [ 王松苗] (三)巡回检察方式和要求。借鉴以往组织巡视检察工作的经验做法,试点方案规定各试点检察院可以采取不定期检察等方式进行巡回检察。试点期间对监狱巡回检察的次数及每次的时间、人员安排等,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但要保证巡回检察的工作质效。 10:39:34
  • [王松苗] 检察官办案组除了负责巡回检察之外,还承担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等日常办案任务。巡回检察与以往的日常派驻检察的重点不同,更突出监管改造情况检察,更强调监督的质效。 10:38:46
  • [王松苗] (二)巡回检察内容和重点。各试点检察院要以现有派驻检察人员为基础组成若干个检察官办案组,代表本院对监狱执行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规定情况,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全面检察。重点是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活动检察;监管安全防范检察;戒具使用和禁闭检察;罪犯合法权益保障情况检察等。 10:37:51
  • [王松苗] 三、试点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一)试点时间和地区。试点时间是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为期一年。试点地区是山西、辽宁、上海、山东、湖北、海南、四川、宁夏等8个省(区、市)。承担试点任务的省(区)检察院要至少确定3个、上海市检察院要至少确定2个地市级检察院或者刑事执行检察院为试点院。 10:36:25
  • [王松苗] 部署开展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内涵更丰富、水平更高的需求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开创监狱检察工作新局面,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整体实效,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0:35:28
  • [王松苗] 通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认为,在部分省(区、市)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确有必要,切实可行。这不仅仅是对监狱的监督方式的改革与创新,也是对监狱检察人员力量的整合,对监狱检察监督理念、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的调整。 10:34:29
  • [王松苗] 从征求意见情况看,大家都认为这是监狱检察方式的重大改革,有利于解决目前派驻监狱检察存在的弊端,都表示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试点工作。 10:33:22
  • [王松苗] 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等有关部门对开展对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组织工作专班起草试点方案稿。在起草试点方案的过程中,通过发函、座谈交流、实地调研等形式,多次征求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的省(区、市)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和监狱的意见建议,并认真进行研究、吸纳,同时也学习借鉴了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巡视巡察的经验做法。 10:32:50
  • [王松苗] 二、试点工作的研究论证。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对做好新形势下的监狱检察工作高度重视,就做好巡回检察试点的研究论证工作多次提出明确要求。 10:31:39
  • [王松苗] 从可行性方面看,通过近年来全国监狱检察信息化建设,检察机关普遍实现了与监狱监管信息联网,一些地方还实现了与监狱监控联网,监狱整体上执法规范化水平较以往也有了明显提高,为探索实行巡回检察试点提供了条件,奠定了基础。 10:30:51
  • [王松苗] 从实践经验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市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近年对辖区的一些监狱,采取随机抽查、突击检察和不定期检察等方式进行的巡视检察,也带有巡回检察性质的意味。还有一些派驻检察室负责两个以上监狱的监督任务,实际上采取的也是“派驻+巡回”的监督方式。 10:30:05
  • [王松苗] 因此,从必要性方面看,可以说是问题的倒逼。近年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对监狱开展巡视检察和巡回检察。这种巡视检察集中发现纠正了监狱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10:29:14
  • [王松苗] 与此同时,2013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实施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人员力量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承担了许多新的职责。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2016年底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刑事执行检察子系统的上线运行,如何高质高效地完成大量的日常派驻检察和繁重的“减假暂”案件办理任务,成为必须破解的一道难题。 10:28:34
  • [王松苗] 我们都知道“熟能生巧”,但也要警惕“熟能生懒”,防止“熟能生腐”。俗话说“滚动的石头不长青苔”,实行巡回检察试点,目的就在于防止权力长青苔。 10:27:20
  • [王松苗] 主要是派驻检察人员相对固定,缺乏必要的交流轮岗,有的长期派驻在一个监狱,熟悉监狱工作情况但也会出现熟视无睹,导致监督的敏感性不强,甚至被“同化”,进而出现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监督流于形式、缺乏实效的问题。 10:26:54
  • [王松苗] 实行派驻检察为主的监督方式,客观上对于强化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的监督,促进监狱依法严格文明规范执法,强化罪犯合法权益保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这一监督方式也存在一些问题,导致监督质效不够理想。 10:26:05
  • [王松苗] 截至2018年4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设置667个派驻监狱检察室承担监狱检察任务,对全国监狱派驻检察的比例达到了97%以上。 10:25:13
  • [王松苗] 目前,检察机关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主要是采取同级检察机关派驻检察、上级检察机关不定期巡视检察和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察等监督方式。其中,派驻检察是最主要的日常监督方式。 10:24:41
  • [王松苗] 四是监狱检察信息化建设迈上新台阶。研发应用了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刑事执行检察子系统,会同最高法院、司法部共同推进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实现了“减假暂”等案件的网上办理,进一步提升了办案效率和监督效果。 10:23:57
  • [王松苗] 三是监狱检察制度机制更加完善。高检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等多个相关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严格落实《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进一步健全监狱检察工作机制。 10:23:09
  • [王松苗] 二是罪犯合法权益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严厉打击“牢头狱霸”,加强对未成年和老弱病残罪犯合法权益的保护,认真受理罪犯举报、控告和申诉,注重纠防冤假错案。近年来检察机关督促纠正的“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海南黄家光故意杀人案”,都是在监狱检察工作中发现的。 10:22:24
  • [王松苗] 一是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取得新的成效。加强对罪犯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立功奖励、病情鉴定等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从源头上防止违法不当问题的发生。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意见要求,重点强化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等“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同步监督,“有权人”、“有钱人”减刑快、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期偏短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10:21:29
  • [ 王松苗]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法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和监狱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检察机关监狱检察工作取得了一些发展。 10:20:15
  • [王松苗] 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新的形势对于检察机关创新监狱监督理念,改进监狱监督方式,提升监狱检察工作整体质效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10:19:18
  • [王松苗] 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也是国家内部安全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刑罚目的的最终实现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也直接关系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全面落实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10:18:42
  • [王松苗] 一、开展试点的主要考虑。党的十九大对深化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作出重要部署,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国家安全法治保障,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 10:18:01
  • [王松苗] 与大家熟悉的监狱派驻检察不同,监狱巡回检察试点,主要是通过机动式巡回检察,合理调整检察机关与监督对象之间的关系,灵活确定监督重点,及时进行整改纠正,确保检察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 10:16:55
  • [王松苗]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积极推进监狱检察改革,加强和改进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的监督,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实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18年6月起,8个省(区、市)检察机关开展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方案已于日前印发。 10:16:24
  • [王松苗] 受邀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王守安,和副厅长周伟。下面,我先就部署开展对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情况向大家作一简单介绍。 10:15:36
  • [王松苗] 主要有两项议程,一是向大家通报检察机关即将开展的对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情况;二是回答记者提问。 10:15:07
  • [王松苗]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 增强监督针对性实效性”。 10: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