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序 倒序 刷新文字实录

[高检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化行政检察监督 促进案结事了政和”新闻发布会结束,感谢各位网友关注。10:45:42

[李雪慧]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10:43:41

[李雪慧]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聚焦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全面协调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持续做优刑事检察工作、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做实行政检察工作、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欢迎记者朋友继续关注支持检察工作,共同推动各项规则的贯彻落实、细化完善,助力检察机关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10:43:18

[李雪慧] 自2018年最高检内设机构重塑性改革以来,检察机关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推动形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并行的法律监督工作新格局。为全面正确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最高检持续修订、颁布实施办案规则。2019年12月,修订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布施行;今年7月,我们又相继公布《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和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今天再次公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到目前为止,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的监督办案规则已全部公布,“四大检察”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10:42:43

[李雪慧] 因为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10:42:25

[张步洪] 三是关于行政诉讼监督法律文书制作。修订后的《规则》施行后,行政诉讼监督法律文书不能再引用2016年《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和2013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条文。最高检已研究制定与修订后《规则》相配套的法律文书,将尽快公布。10:41:53

[张步洪] 二是修订后的《规则》施行后,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在2021年9月1日前受理但尚未办结的行政赔偿监督案件,由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依照《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继续办理。10:41:34

[张步洪] (二)关于几个具体适用问题。一是关于2021年9月1日前受理但尚未办结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适用修订后的《规则》规定继续办理,依照2016年《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10:41:10

[张步洪] (一)总的适用原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总体上属于程序规范,按照“程序从新”的原则,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施行后,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应当适用修订后的《规则》。10:40:44

[张步洪]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同时废止。为做好新旧衔接工作,我们已研究明确了相应的适用规则。10:39:57

[法治日报]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施行后,2016年《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同时废止。请问在新旧衔接方面应注意哪些问题?10:39:43

[张相军] 主要考虑:一是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不同,大多经过了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司法审判多个程序。二是修订后的《规则》强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尤其对拟不支持监督申请的行政案件,更加强调压实办案单位化解行政争议的责任,这比增设复查程序更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更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讼累。三是不增设复查程序不会影响检察机关办案质效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保证不支持监督决定的公正、准确,修订后的《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纠正程序,即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如果发现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纠正错误。10:36:39

[张相军] 在修订过程中,是否参照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增设复查程序,争议较多。经研究,修订后的《规则》没有增设复查程序。10:36:01

[张相军]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实行“一次审查”,抗诉权在上级检察院。为便于当事人申请监督,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同级监督优势,缓解行政裁判结果监督工作中“倒三角”难题,提高监督效率和效果,2016年《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条继续实行“同级受理”原则,即由作出生效裁判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该原则包含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同级受理”方便当事人就地就近提出监督申请,有利于地方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案情,开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基本符合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实际。10:34:20

[凤凰卫视] 我们注意到,对于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本次修订没有设置上级检察院复查程序。请问这是基于什么考虑?10:33:46

[张步洪] 修订后的《规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赔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由负责行政检察的部门办理,适用本规则规定。”此前,2010年的《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三条规定,这类案件原由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合署办公)统一办理。修订《规则》中改变承办部门,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二是2018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之前,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合署办公,改革后,为体现受理与办理相分离的原则,客观上需要对职能作出调整。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调整承办部门后,办理行政赔偿监督案件,适用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规定,不再适用《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10:32:12

[南方都市报]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赔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由行政检察部门办理。原来这类案件似乎是由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办理的。调整办理部门后,这类案件的受理办理程序是否作出相应调整?10:31:51

[张相军] 5. 关于申请监督的委托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为其他公民的,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从这次修改来讲,在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利方面做了更加完善的规定,更加便于当事人行使申请监督。10:31:27

[张相军] 4. 关于申请监督的方式。近年来,人民检察院不断拓宽当事人申请监督渠道,已经建立了来信、来访、视频、网络渠道以及一站式12309检察服务中心。申请人可以采取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便利方式提出监督申请。 10:31:01

[张相军] 3. 关于申请监督材料的提交。申请监督材料齐备是受理条件之一。根据修订后的《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10:30:40

[张相军] 2. 关于监督申请书的撰写。申请监督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重要切入点。修订后的《规则》第二十二条对监督申请书的内容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10:30:21

[张相军] 1.关于检察机关的受理条件。修订后的《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对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受理条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不予受理的情形。当事人应当对照衡量其监督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10:30:00

[张相军] 我们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有的当事人未向法院申请再审而直接申请检察监督、有的申请超过法定期限、有的越级申请监督、有的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等,影响了申请监督权利的有效行使。在这里作以下提示:10:29:33

[张相军]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需要畅通司法救济渠道。申请监督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保障当事人依法申请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在2016年《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承继者的申请监督主体资格,完善申请监督期限起算点,完善材料不齐备的法律后果,明确不予受理的救济途径,明确审查受理期限,为当事人及时、有效行使申请监督权利提供了指引。10:28:27

[中国日报]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是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最主要来源。我们注意到,本次修订在保障当事人的申请监督权利方面有不少新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如何正确行使申请监督权利,有哪些提示?10:28:04

[杨春雷] 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是同属行政诉讼法框架下的司法制度,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符合中央司法政策,解决了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在总结提炼专项活动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后的《规则》第二条增加“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办案目标,第六条增加规定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基本方式方法,为今后深入开展、进一步完善提升预留了空间。此外,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对涉及实质性化解的指定管辖、延长审查期限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最近,最高检编写的6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指导性案例已经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将适时对外发布。10:27:47

[杨春雷]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第十条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 。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增加规定“解决行政争议”作为行政诉讼的目的和任务,这也是行政检察“保护权利”和“监督权力”的结合点和落脚点。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在今年党史学习教育中,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把深化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在履行行政检察职责中,常态化开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近两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化解了一批疑难、复杂行政争议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实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规范化奠定了基础。10:24:27

[新华社] 我们注意到这次修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出原则规定。这样修订的主要考虑是什么?10:23:56

[李雪慧] 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请各位记者朋友提问。10:23:53

[张相军] 这批案例与《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配套发布,为广大行政检察人员规范化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提供参考和借鉴。案例材料已经发给大家,这里就不一一介绍。谢谢大家!10:23:35

[张相军] 跟进监督是保障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刚性的重要措施。案例九“陕西某国土资源分局申请执行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罚款决定检察监督案”,属于通过跟进监督取得良好成效的案例。10:23:16

[张相军] 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增加规定“解决行政争议”作为行政诉讼的目的和任务。《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第十条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六条规定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原则、方式等。案例六“河北朱某诉某市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案例七“浙江王某诉某市人社局甲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案例八“贵州刘某祥、邓某珍诉某县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检察监督案”,体现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方式方法以及成效。10:22:56

[张相军]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案例十“西藏某市人民检察院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诉源治理案”,属于参与社会治理案例。案例五“湖南某市执法局申请执行罚款决定检察监督案”、案例六“河北朱某诉某市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也包含了参与社会治理的内容。10:22:37

[张相军] 案例四“山西翟某胜申请执行行政处理判决检察监督案”,属于行政裁判执行监督案例。案例五“湖南某市执法局申请执行罚款决定检察监督案”、案例九“陕西某国土资源分局申请执行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罚款决定检察监督案”,属于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例。10:21:50

[张相军] 纠正违法检察建议,适用于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以及对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例三“山东某养殖中心诉某镇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审判程序检察监督案”,属于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例。10:20:39

[张相军] 检察建议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其中,再审检察建议适用于可以通过再审程序纠正的符合法定情形的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同级监督。案例二“江苏丁某诉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检察监督案”,属于行政裁判结果监督再审检察建议案例。10:20:02

[张相军]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适用于监督可以通过再审程序纠正的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案例一“福建潘某英诉某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检察监督案”,属于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抗诉案例。10:19:28

[张相军] 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监督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是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行政诉讼从案件受理、审理、裁判到执行,均属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范围。《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用三章分别规定了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对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的监督。十个典型案例涵盖行政生效裁判结果监督、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行政裁判执行活动监督、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监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参与社会治理等行政诉讼监督工作。10:18:26

[张相军] 各位记者朋友,感谢大家对行政检察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厚爱!这次发布会同时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反映了检察机关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的范围和方式。现简要介绍如下:10:18:07

[李雪慧] 谢谢杨检。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发布全国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请张相军厅长简要介绍典型案例有关情况。10:17:49

[杨春雷] 《规则》是规范行政检察职能运行的“总章程”。下一步,我们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持续抓好《规则》的学习贯彻,使广大行政检察人员熟悉、掌握和运用好《规则》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和规范化水平,为“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行政检察力量。10:17:30

[杨春雷] 二是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督促和支持人民法院落实检察建议,建立完善人民法院的异议及处理程序,形成与法院的良性互动,实现双赢多赢共赢。10:17:07

[杨春雷] 一是明确听取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意见。在通过阅卷以及调查核实难以认定有关事实的情形下,检察机关可以听取审判、执行人员的意见,全面了解案件审判、执行的相关事实和理由。10:16:43

[杨春雷] (六)自觉接受监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10:16:25

[杨春雷] 新增专项监督和类案监督方式。基于完善监督方式,强化监督职责,深化监督作用,促进解决行政诉讼中存在的共性问题的考虑,增加人民检察院针对行政诉讼监督中的普遍性问题或者突出问题,组织开展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专项监督工作,和针对多起案件中的同类问题开展类案监督的规定,这是检察机关发挥“一手托两家”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体现。10:16:05

[杨春雷] (五)加强穿透式监督,促进法治政府建设10:15:47

[杨春雷] 针对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的突出问题,将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行政诉讼监督办案的一个重要目标,并在修订后的《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中予以明确。同时,对2019年10月以来开展的“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经验进行了总结、提炼,增加第六条规定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原则、方式等,进一步明确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一案三查”的办理思路。10:15:18

[杨春雷] (四)新增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案结事了政和10:14:59

[杨春雷] 三是明确跟进监督程序。完善对抗诉的跟进监督机制,包括督促、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再次提出抗诉等方式,避免“一抗了之”,落实监督责任。10:14:38

[杨春雷] 二是完善再审检察建议备案和监督程序。明确检察机关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及审查终结报告等案件材料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同时,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增加规定上级检察院认为再审检察建议错误或不当的,指令下级撤回或变更的程序。10:14:17

[杨春雷] 一是增加检察官异议程序。增加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司法责任制的要求,改变原来“承办人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审批决定”的办案机制,建立完善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办案组织形式,改革讨论和审核案件程序;检察官认为检察长决定错误的,在执行的同时,可以提出异议。10:14:00

[杨春雷] (三)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案件办理程序10:13:43

[杨春雷] 四是进一步明确抗诉条件。将“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列入新证据的范围;围绕证据证明力及其审查判断,修改完善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认定标准;将“导致原判决、裁定结果确有错误”作为“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要件,同时将“违背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增加为“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之一。10:13:26

[杨春雷] 三是新增智慧借助和类案检索。在总则中新增智慧借助原则,在审查一章中规定,对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听取专家意见的具体方式。同时,增加规定,办案中应当全面检索相关案例,并在审查终结报告中作出说明。10:13:05

[杨春雷] 二是完善调查核实制度。进一步明确调查核实适用条件,丰富调查核实内容,完善对妨碍调查核实的处置措施。比如新增对于“被诉行政行为及相关行政行为可能违法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人合法权益未得到依法实现的”情形,可以调查核实;对于拒绝或妨碍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人民检察院向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责令纠正,必要时可以通报同级政府、监察机关。10:12:46

[杨春雷] 一是建立繁简分流制度。在总则中明确,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繁案精办、简案快办。新增一节规定简易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简易案件的审查终结报告、审批程序应当简化。10:12:28

[杨春雷] (二)践行精准监督理念,提升办案质效10:12:06

[杨春雷] 三是规范听证程序。修订后的《规则》单设一节专门规定听证程序,进一步规范了听证的条件、范围和步骤。增加听取听证员意见的评议环节,评议意见既是监督意见,又是专家意见,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重要参考。10:11:43

[杨春雷] 二是严格办案期限。原则上,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有需要调查核实、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特殊情况的,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延长。同时,对中止审查的,在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查,严防无故拖延办案时限。10:11:00

[杨春雷] 一是明确申请监督期限起算点。申请监督期限的起算点,由原来的“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修改为“送达之日”,解决了作出日期与送达日期存在时间差,行政诉讼监督期限起算点设置不合理的问题。10:10:11

[杨春雷] (一)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10:09:53

[杨春雷] 修订后的《规则》共10章137条。与《规则(试行)》7章37条相比,增加了3章100条。其中,新增“回避”“案件管理”两章,将原第五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与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分立为两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0:09:29

[杨春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10:08:46

[杨春雷] 第四,巩固司法改革成果。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和综合配套改革不断深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相继制定了一些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一些新司法解释及规定,对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特别是2018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实施重塑性改革,最高检党组提出“做实行政检察”以来,行政诉讼监督不断创新发展。修订后的《规则》坚持以改革为主基调,贯彻中央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精神,落实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新要求,总结、吸收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专项活动的经验。10:08:13

[杨春雷] 第三,落实新时代检察监督新理念。最高检党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新时代新要求,提出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精准监督、智慧借助、双赢多赢共赢等一系列检察监督新理念。修订工作坚持以理念更新和变革为引领,注意将精准监督、“穿透式”监督、智慧借助、双赢多赢共赢等理念要求贯穿于总则和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受理、办理、争议化解等各环节。10:07:27

[杨春雷] 第二,建立独立的行政检察规则体系。《规则(试行)》仅三十七条,对一些具体程序问题未作规定,而是在第三十六条规定“适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哪些可以适用,哪些完全不能适用,哪些可以部分适用,基层行政检察人员反映难以准确把握,产生了一些困惑甚至争议。为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基于行政诉讼及行政诉讼监督的自身属性和特点,这次修订采取了制定单独且体例完整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方式,以便为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引。10:06:25

[杨春雷] 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在行政检察工作中日益凸显,近年来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呈现出数量持续上升、类型分布广泛多样、矛盾集中突出、息诉化解难度大等特点。修订过程中,我们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行政检察工作的新需求,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权利,努力解决“诉讼程序空转”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10:06:08

[杨春雷] 整个修订工作,严格遵循司法解释的定位,坚持问题导向,力争使《规则》条文具有较强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10:05:49

[杨春雷] 二、修订的主要考虑10:05:27

[杨春雷] 为更好地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满足实践需求,顺应司法规律,修订过程中,我们就重点修订内容进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地方检察机关、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对各方面意见逐一梳理、分析、研究、吸纳,修订后的《规则》最大限度凝聚了各方共识。10:04:59

[杨春雷]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在行政案件中得到越来越多的体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行政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法律立改废步伐加快,同时最高检党组确立的“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法律监督总体布局有效推动了行政检察工作,客观上要求对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作相应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均将修订《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试行)》)列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10:04:12

[杨春雷]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于2016年3月22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检察机关贯彻落实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范行政诉讼监督,提高工作质效发挥了重要作用。10:03:46

[杨春雷]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10:03:27

[杨春雷]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就这次修订的主要情况作一个通报。10:03:04

[李雪慧] 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介绍《规则》修订的有关情况。《规则》全文已经作为新闻发布会材料印发给大家,这里就不一一宣读了。下面,请杨春雷副检察长通报《规则》修订的背景过程、主要考虑和修订内容。10:02:21

[李雪慧] 行政检察工作是“四大检察”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强化和规范行政检察是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精准监督、“穿透式”监督,发挥“一手托两家”作用,着力解决行政程序空转等突出问题,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案结事了政和。前不久,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强调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为更好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及时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法治新需求,最高检修订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10:01:50

[李雪慧] 今天的发布会主要有三项议程:一是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介绍《规则》修订的背景过程、主要考虑和修订内容;二是发布全国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三是回答记者提问。10:01:25

[李雪慧]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嘉宾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副厅长张步洪。10:00:09

[李雪慧]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深化行政检察监督 促进案结事了政和”。09:57:49

[高检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 促进案结事了政和”新闻发布会即将开始。此次新闻发布会将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介绍《规则》修订的背景过程、主要考虑和修订内容,发布全国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09: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