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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玮]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11:00:59

[肖玮] 因为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今天发布会的内容,我们已实时在发布会专用微信群、最高检官网发布,请大家根据直播内容采写稿件。11:00:30

[刘福谦] 四是加强责任追究,对因玩忽职守、监督不力等行为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10:59:58

[刘福谦] 三是对地方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和最高检有关工作部署情况开展“回头看”,继续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抽查,确保各地检察机关不折不扣地落实好防控、监督、报告和配合等有关工作要求。10:59:30

[刘福谦] 二是进一步加强与公安部、司法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建立健全与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疫情防控信息沟通和工作协作机制,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监管场所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10:59:00

[刘福谦] 一是充分履职,做深做细监管场所的疫情防控检察工作。要求各地落实好中央和最高检有关工作要求,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信息化手段和现场检察相结合的方式灵活开展检察工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主动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沟通协商,可以根据工作实际有序恢复开展监狱巡回检察工作;加强对地方检察机关查办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指导和督导,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办案工作,确保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10:58:29

[刘福谦] 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全国人民的卓绝努力,全国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新冠肺炎疫情进入常态化防控阶段。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做好监管场所疫情防控和相关法律监督工作。10:58:03

[刘福谦] 四是第五检察厅充分利用疫情期间刑事执行检察方式调整的时间,坚持学习不停、思考不停、谋划不停,调整培训模式,创新培训方法,针对全系统一万余名检察干警连续推出七场线上培训,为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刑事执行检察战“疫”履职打下了坚实基础。10:57:40

[刘福谦] 三是根据中央政法委统一安排,先后派出第五检察厅厅领导和主办检察官赴山东、湖北等地监管场所抗“疫”一线,就任城监狱新冠肺炎疫情事件和刑释人员黄某英从武汉返京事件进行调查,分别指导山东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监狱系统王文杰、刘葆善和邓体贺等三人涉嫌玩忽职守案件,指导湖北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履职对相关监管场所加强监督防范风险。10:57:13

[刘福谦] 二是积极利用电话和网络视频等形式,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抽查工作,确保中央和最高检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贯彻到基层一线。10:56:49

[刘福谦] 一是起草下发有关工作通知、提示和通报,对各地监督并配合监狱做好罪犯刑满释放、疫情防控、责任追究等工作提出要求,进一步提高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10:56:26

[刘福谦] 最高检党组对监管场所的疫情防控检察工作高度重视,要求各地检察机关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服从服务于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将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落实到监管场所疫情防控的具体工作之中。最高检第五检察厅专门成立了疫情防控办公管理领导小组,确保疫情防控和法律监督两手抓两不误。10:55:42

[新京报] 前段时间湖北、山东、浙江等地的监狱等监管场所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后,检察机关对于监管场所疫情防控检察做了哪些工作?当前,疫情进入常态化防控阶段,检察机关对监管场所的疫情防控检察工作有哪些新要求?10:55:00

[李静] 司法部一直高度重视减刑、假释统筹适用问题,对依法推进假释适用多次作出部署、提出要求。下一步,司法部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加强对依法推进假释适用工作的研究,针对性破解制约假释适用的体制机制问题,顺畅假释案件办理和假释人员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机制,统筹使用好减刑、假释两种刑罚变更措施,依法推进假释适用,发挥好假释在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10:54:40

[李静] 在实践中,减刑适用率较高,假释适用率较低,减刑和假释适用不平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对假释制度认识不够,出现问题后责任倒查的程序和标准不太明确,办案人员担心假释罪犯假释期间再犯罪被追责,而不愿办理假释;假释条件难以把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缺乏可量化、易操作的法律认定标准;一些地方各部门之间工作衔接配合不够顺畅,等等。10:54:16

[李静] 假释有利于督促罪犯规范自己的言行,抑制违法犯罪意识,逐步度过缓冲期和过渡期,逐步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更好地适应社会、融入社会,从而实现刑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目的。10:53:26

[李静] 从减刑假释制度设计来看,均属于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减刑更多的是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一段时间内的悔改情况、改造表现等,依法提出建议,提请法院裁定减去一定刑期。假释是一种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没有对原判刑罚进行实质性变更,有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假释罪犯要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机关的监督管理,一旦违背法律设定的条件,将被依法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10:53:06

[李静] 减刑、假释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中的体现。在罪犯康某某假释案中,康某某既符合减刑条件也符合假释条件,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郑州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拟对康某某提请减刑并征求检察机关意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改为提请假释,体现了实践中对司法解释可以优先适用假释规定的应用,我们完全赞同。10:52:42

[法制网] 在第二个案例中,涉及罪犯康某某假释适用的问题,请问适用假释有什么优势?目前我国假释适用情况怎么样?10:52:06

[侯亚辉] 同时,结合今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破网打伞”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全面梳理各地在沟通联系、线索来源中存在问题与不足,加强与扫黑办、民事、行政检察等业务部门联系沟通,畅通“保护伞”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做好线索登记、处理、分流、反馈等相关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肃查办涉黑涉恶“保护伞”案件。10:51:39

[侯亚辉] 健全完善线索管理机制,研究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种类、管理原则,对线索的移交、衔接、审查、办理、反馈、建档等程序统一标准,建立完善案件线索分级备案管理制度,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督促各地建立统一备案、分级管理、重点监督的工作制度,加快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线索管理模块建设,推动线上运行、规范管理、定期清零。10:51:20

[侯亚辉] 下一步,最高检将尽快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司法实践的立案标准,从侦查办案程序、与纪委监委沟通衔接、线索管理、重大案件请示汇报等方面全面规范检察机关侦查办案工作,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侦查办案工作。10:50:55

[侯亚辉] 自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各地检察机关认真履行侦查办案职能,积极构建办案机制,优化办案流程,创新办案手段,严肃查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行为。截至2019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871人,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较好保障了公民权利,起到了很好的办案效果。10:50:29

[侯亚辉] 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后,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侦查权,我们认为,这是党中央科学判断反腐败斗争新形势、顺应时代新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中国特色法律监督制度科学发展中作出的重要制度设计。司法实践中,执法、司法领域中存在的危害司法公正、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行为,通常与诉讼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特别是一些“减假暂”活动中的司法腐败行为,大多与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密切相关。10:49:46

[侯亚辉] 修订后的刑诉法第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10:49:20

[南方都市报] 在第三个案例中,辽宁省营口市检察机关在对违法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纠正的同时,立案查办了相关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我们知道,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查办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职权,请介绍一下,刑诉法修改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工作有关情况?10:48:35

[刘福谦] 四是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减假暂”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立完善对检察官办理“减假暂”案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注重发现检察机关在办理“减假暂”案件中的不规范或违规违法行为。通过开展常态化的案件质量评查、专项案件督察以及巡回检察等工作,及时发现检察机关办理“减假暂”案件中存在的违规违法问题。对在“减假暂”案件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对发现后不予报告、不依法及时监督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检察人员的责任,确保监督到位。10:47:59

[刘福谦] 三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检察机关在办理“减假暂”案件中,按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与检察机关的监狱巡回检察和“减假暂”办案等工作,听取和接受他们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办案行为、提升检察公信力。10:47:21

[刘福谦] 二是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规定。严格按照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的案件,逐案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的案件,逐案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同时,最高检和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还每年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指导和督促下级人民检察院落实有关要求,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刑罚变更执行案件工作的领导。10:46:56

[刘福谦] 一是坚持线上办理全程留痕。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执检子系统上线运行后,检察机关办理“减假暂”案件要求从受理、办理、流转、审批、监督、用印等各个环节,都要通过系统在网上操作,确保检察机关办理的“减假暂”案件在网上全流程运行,所有文书系统生成,实现对检察机关办案环节的全程留痕,强化对内部办案流程和质量的监督。10:45:12

[刘福谦] 检察机关依法对刑罚变更执行实行法律监督的同时,更要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观念,注重在办理“减假暂”案件中强化自身监督,确保办案质量和检察权依法规范运行。10:44:37

[凤凰卫视] 请问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如何防止“灯下黑”,强化对自身工作的监督?10:43:47

[李静] 下一步,司法部将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使罪犯在监狱每一项执法管理活动中,受触动受教育,使罪犯亲属和社会公众在监狱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持续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监狱阳光执法机制,持续提升监狱执法规范化水平。10:43:00

[李静] 五是持续加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能力水平。司法部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加快推进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要求,坚持政治引领,聚焦实战需求。2019年,举办全国监狱长培训班、全国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培训班,进一步提高监狱人民警察政治站位、依法履职能力和办案水平。同时,严格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零容忍。10:41:16

[李静] 四是大力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促规范化。司法部高度重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工作。截至去年底,全国有638所监狱建成信息化办案平台,有601所监狱建成狱内法庭,有422所监狱能进行远程视频开庭。通过信息化建设,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办案和考核奖惩中的重要事项、重点环节,实现全程留痕,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人为干扰因素,确保了办案过程公开透明。10:37:24

[李静] 第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围绕罪犯及其亲属、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的、监狱执法领域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深化公开,通过多种渠道,将罪犯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执法管理信息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以公开促公正。10:35:55

[李静] 第二,切实强化内部监督。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狱执法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活动,全面深入查找执法环节短板弱项,有效遏制和纠正执法不严格、不规范行为。10:35:19

[李静] 三是强化执法监督检查,确保执法公平公正。完善监督问责机制。第一,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每所监狱都有驻监检察室。去年检察机关开展全面推进巡回检察,监狱系统积极配合。10:34:38

[李静] 二是把好“四关”,进一步严格办案程序。把好罪犯考核关,确保考核基础证据客观公正;把好评议审查关,严格执行提请减刑假释各个审查环节,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把好公示关,提请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要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前予以公示;把好提级审核及备案审查关,确保在监狱办理的每一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体现公平正义。10:33:54

[李静] 一是加强执法制度建设,扎紧扎密制度的笼子。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刑罚执行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完善了监狱刑罚执行制度体系,从执法源头、实体标准及程序审查等各个环节切实防范执法不公,确保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实体、程序标准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要求。10:33:12

[李静] 减刑、假释是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司法部一直以来高度重视。近年来,全国监狱系统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从完善制度、规范行为、深化公开、加强监督等方面,相继采取一系列举措,打好组合拳,使执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监狱执法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高。10:32:42

[新华社] 请问,近年来司法部在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方面做了哪些工作?10:32:04

[侯亚辉] 四是重自强,加强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建设。加强刑事执行检察队伍的政治建设、业务素质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努力提升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注重刀刃向内,对监管场所发生重大问题检察人员履职不到位的,严肃依法问责。10:31:37

[侯亚辉] 三是增刚性,注重检察建议的质量和落实。注重对“减假暂”监督中一类问题的总结分析,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和精准度,提升检察建议的落实效果。10:31:18

[侯亚辉] 二是提实效,深入推进“减假暂”监督信息化建设。完善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减假暂”监督办案模块,尽快实现与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的有效衔接。加快推广“减假暂”监督智能化软件应用,以信息化为驱动提升“减假暂”监督工作质效。10:30:55

[侯亚辉] 一是抓重点,继续做好重点罪犯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着重加强对“三类罪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重点罪犯以及罪犯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立功奖励、病情鉴定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持续加强对“以权赎身”“提钱出狱”等问题的监督纠正。10:30:31

[侯亚辉] 对于刑罚变更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深刻汲取北京郭某思案件的教训,举一反三,深入整改。同时,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力度,加强与刑罚执行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沟通协作,实现刑罚执行及其法律监督工作的双赢多赢共赢,切实维护司法公正。10:30:03

[侯亚辉] 此外,检察机关在“减假暂”法律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比如,对罪犯计分考核活动的监督有待深入。再如,“减假暂”监督纠正标准、统计口径等不规范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也存在。又如,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对检察建议的质量重视不够,制发的检察建议数量虽多但对整改情况督促落实不够等等。另外,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需要加强,现代信息技术支撑还不够。10:29:42

[侯亚辉] 三是监狱罪犯计分考核标准要进一步总结、完善,以突出重点。实践中,计分考核标准等主要是以罪犯劳动表现为重点,较难准确反映罪犯的教育改造情况。10:29:21

[侯亚辉] 二是司法实践中一些刑罚变更执行评判标准不明确,导致执法司法尺度不统一。如“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具体认定问题、财产刑履行能力认定标准问题等。由于缺乏统一科学的标准,不同地区对同类或相似案件处理结果不是很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10:29:03

[侯亚辉] 一是个别执法司法人员对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执行制度还有不正确的认识。减刑、假释的适用是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发挥刑罚的功能,从而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把减刑、假释制度作为稳定服刑罪犯思想情绪、督促服刑人员安心接受改造的一种手段等执法司法观念。10:28:41

[侯亚辉] 近年来,刑罚执行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既分工配合又相互制约,确保刑罚执行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同时,我们认为在刑罚执行活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各部门共同研究解决。10:28:23

[侯亚辉] 经查,郭某思在服刑期间,刘某某、隋某某等人受郭某思家属及有关社会人员请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郭某思获得减刑提供帮助,涉嫌徇私舞弊减刑、受贿等犯罪。同时,北京市检察院也进行了通报,对照郭某思减刑案件调查组发现的相关问题,将深入开展自查,切实检查纠正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对发现涉及到检察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绝不姑息。10:27:55

[侯亚辉] 我先回答第一问。对于前一段时间的郭某思服刑期间减刑的违法违规问题,5月9日,北京市联合调查组作出了通报:调查发现相关单位和人员存在执法不规范、违法工作纪律和失职渎职等问题,北京市监察委已对监狱干警刘某某、隋某某等人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10:27:27

[CCTV13] 今天发布会介绍了当前刑罚变更执行及其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日前,北京市通报了致人死亡的郭某思在服刑期间减刑案件违法违规情况。请问,目前我国刑罚变更执行以及法律监督工作中还存在哪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今后检察机关将如何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10:25:03

[肖玮] 接下来进行第三项议程,请各位记者朋友提问。10:24:50

[刘福谦] 该案的指导意义有三个方面:一是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法律监督时,应注重发现和查办违法暂予监外执行背后的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二是对司法鉴定意见、病情诊断意见的审查,应当注重对其及所依据的原始资料进行重点审查。三是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时,应当加强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联合审查。10:24:36

[刘福谦] 2016年4月,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犯罪对张某、赵某立案侦查。经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张某、赵某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2018年5月,检察机关向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发出《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建议法院依法纠正对罪犯王某某作出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决定对罪犯王某某再执行有期徒刑二年。10:22:55

[刘福谦]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2016年3月,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王某某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有疑点,经过调查核实,查明了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科原科长张某、营口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原负责人赵某,接受罪犯王某某亲友请托,违法为罪犯王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10:22:23

[刘福谦] 三、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10:22:01

[刘福谦] 该案的指导意义有四个方面:一是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一般应优先适用假释。二是对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适用假释可以依法从宽掌握,综合各种因素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假释条件。三是对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假释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罪犯的父母参加假释庭审。四是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好罪犯监狱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衔接,继续加强对假释的罪犯社区矫正活动的法律监督。10:21:08

[刘福谦]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康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同时也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优先适用假释,向郑州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对罪犯康某依法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郑州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接受检察机关的意见,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假释。2018年7月3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康某裁定假释。10:20:19

[刘福谦]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罪犯康某,男,1999年9月29日出生,2016年12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罪时系未成年人。2018年6月,河南省郑州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以康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拟对其提请减刑,并征求检察机关意见。10:20:00

[刘福谦] 二、罪犯康某假释监督案10:19:35

[刘福谦] 该案的指导意义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人民法院减刑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纠正。二是人民法院对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缓刑罪犯裁定减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监督纠正。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继续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0:19:04

[刘福谦]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进行监督纠正。最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裁定撤销原减刑裁定、原再审减刑裁定,对蔡某等12名缓刑罪犯不予减刑,剩余缓刑考验期继续执行。10:18:27

[刘福谦]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中发现问题并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缓刑罪犯裁定减刑违反了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并进行监督纠正。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上述案件进行审理,并维持原裁定。10:18:04

[刘福谦]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罪犯蔡某等12人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后接受社区矫正。南京市司法局以蔡某等12名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上述罪犯裁定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10:17:44

[刘福谦] 一、宣告缓刑罪犯蔡某等12人减刑监督案10:17:06

[刘福谦]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今天正式发布以刑罚变更检察为主题的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在此,介绍这批指导性案例的基本情况和指导意义。10:16:08

[肖玮] 谢谢侯亚辉厅长。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发布以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为主题的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因案例已经作为发布会材料发印发给大家,就不一一宣读了。现在请刘福谦副厅长简要介绍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相关情况。10:15:12

[侯亚辉] 三是明确了监督办案的重点。当前,依法扩大假释适用、对犯罪时未成年人刑罚变更执行的从宽掌握、如何在违法“减假暂”中发现和查办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如何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有关规定等都是刑罚变更执行检察工作中需要重点关注和加强的几项工作,这三个案例对如何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作了较为充分的阐释和说明。10:14:54

[侯亚辉] 二是涵盖了监督办案的范围。目前,我国的刑罚执行主体较多,有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涉及到提请、审理、裁定、执行等多个环节。因此我们在制发“减假暂”指导性案例的时候,充分考虑到了刑罚变更执行及其法律监督的办案范围。从案件类型看,这批指导性案例减刑案例、假释案例、暂予监外执行案例各一个,分别代表了刑罚变更执行的三种类型;从被监督主体看,有对监狱的监督,有对人民法院的监督,还有对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从监督环节来看,有对提请活动的监督,有对裁定活动的监督,还有对执行活动的监督。10:14:16

[侯亚辉] 整体来看,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体现了履行职责的特点。与检察机关办理批捕、公诉案件相比,办理“减假暂”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争议相对较少,但比较突出的关键特点在于审查发现问题后如何进行调查核实和监督纠正。因此,需要通过对“减假暂”案件从事实上和程序上进行审查,明确开展检察工作的具体方法、步骤,指明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督促刑罚执行机关和审判机关进一步规范执法司法工作,实现法律监督工作和刑罚执行工作的双赢多赢共赢。10:13:44

[侯亚辉] 为了进一步总结各地检察机关在刑罚变更执行检察工作中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指导各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最高检发布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以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为主题。10:13:17

[侯亚辉] 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52件,有力地惩治了刑罚变更执行领域的司法不公问题。同时,各级检察机关还结合办理的典型案件,及时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并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堵塞漏洞,防止权力滥用。10:12:48

[侯亚辉] 2018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按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加强与纪委监委的工作沟通,坚持纠正违法与查办职务犯罪相结合,紧紧抓住刑罚变更执行中容易发生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的重点环节,突出查办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职务犯罪案件。10:12:24

[侯亚辉] 五是严肃查办违法“减假暂”背后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违法刑罚执行背后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既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和增强监督刚性的有效手段,也是国家反腐败大局的重要组成部分。10:12:08

[侯亚辉] 同时,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研发为契机,深入分析当前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减假暂”办案模块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组织对包括“减假暂”办理模块在内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提升“减假暂”法律监督工作的科技含量和信息化水平。10:11:38

[侯亚辉] 四是大力推进刑罚变更执行信息化建设。进一步落实好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关于“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和衔接配合,研究制定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技术标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下发《检察机关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技术规范》,合力推动平台建设有序进行。10:10:46

[侯亚辉] 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积极会同当地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总结交流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假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把达成的共识确定下来,明确统一执法司法标准。还有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会同当地法院,以业务培训为切入点,逐步转变执法司法人员的工作理念和思路,不断提高办案人员对假释工作的认识水平。10:10:24

[侯亚辉] 三是依法推进假释适用。为充分发挥假释功能,最高检多次会同最高法、司法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研和座谈,研究制定有关工作意见,明确依法推进假释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10:10:04

[侯亚辉] 会议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建立刑罚执行与法律监督联席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业务研究和工作交流。各地检察机关按照会议纪要有关要求,与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刑罚变更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共同维护司法公正。10:09:36

[侯亚辉] 二是建立健全刑罚变更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机制。为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2019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在北京召开刑罚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联席会议,交流了刑罚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有关情况。10:09:13

[侯亚辉] 严格按照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上级检察院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发现案件存在疑点或者可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减假暂”决定错误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对于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比例明显高于其他罪犯的相应比例的认真查找和分析问题原因,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或者建议。10:08:54

[侯亚辉] 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对“减假暂”提请、决定(裁定)活动提出检察意见、发出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8.6万件,得到采纳8万件。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等“三类罪犯”有重大立功拟提请减刑或减刑幅度大、间隔时间短、考核计分高、假释考验期长等重点案件,通过调阅材料、实地调查、重新鉴定等方式逐一核实,从严把握“三类罪犯”“减假暂”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监督纠正了一批“有权人”“有钱人”刑罚变更执行不规范案件。10:07:19

[侯亚辉] 一是全面履行刑罚变更执行检察职责。2018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实行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相结合、书面检察和实地调查相结合、全面检察和重点检察相结合等工作方式,全面加强对“减假暂”活动提请、审理、裁决、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同步监督,特别是加强对罪犯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立功奖励、病情鉴定等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10:06:54

[侯亚辉] 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刑罚变更执行及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精神,牢固树立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各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下,与刑罚执行机关、人民法院既分工配合又相互制约,依法对“减假暂”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确保刑罚变更执行的公平、公正。10:06:34

[侯亚辉] 刑罚执行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事关刑事司法功能的实现,事关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依法对刑罚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下简称“减假暂”)是我国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也是司法实践中容易滋生腐败、产生执法司法不公的重点环节,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普遍关注。10:06:06

[肖玮] 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请侯亚辉厅长向大家通报检察机关开展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情况。10:05:34

[肖玮] 检察机关与刑罚执行机关、人民法院既分工配合又相互制约,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促进实现刑罚执行和检察监督办案双赢多赢共赢。10:05:18

[肖玮] 大家知道,刑罚执行关乎公平正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是影响罪犯教育改造效果的重要方面,人民群众对此十分关注。10:02:25

[肖玮] 今天的发布会共有三项议程:一是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情况;二是发布最高检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简要介绍案例相关情况;三是回答记者提问。10:01:50

[肖玮] 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加强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促进双赢多赢共赢”。出席发布会的嘉宾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副厅长刘福谦,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李静。10:01:00

[肖玮]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今年两会新闻宣传工作,得到了各位记者朋友、各家媒体的大力支持,大家为讲好检察故事、唱响检察声音,作出了积极贡献,借此机会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