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村民自治焉能侵害“外嫁女”合法权益
时间:2022-06-08  作者:吴贻伙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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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在安徽省检察院召开的以“‘三农’中的民法典”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6起相关典型案例,其中某村民组侵害“外嫁女”权益纠纷抗诉案引起广泛关注。

户口还在村里,咋就不享受村民待遇

马某甲、马某乙是姐妹俩,她们出生后户籍一直在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某村民组。1992年,马某甲与丁某结婚。1999年,丁某的户籍迁入该村民组,两人生育的女儿和儿子均在该村民组落户。

因城市建设需要,该村民组在土地征收后,从县政府获得一定亩数的土地作为安置补偿。2008年5月22日,该村民组村民会议决定通过留地安置门面房分配方案,方案以马某甲一家四口及马某乙为外挂户和外嫁女为由,确定这5人不享受村民组村民待遇,未将他们纳入门面房分配人员范围。丁某遂向庐江县庐城镇政府信访反映,称该村民组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求镇政府按政策给他们分配留地安置门面房。

2015年1月20日,镇政府答复称,对丁某等人的诉求镇政府和社区均进行了协调,但协调无果,丁某等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对丁某等人提出的请求事项不予受理。当日,马某甲等5人向法院起诉。庐江县法院、合肥市中级法院均认为案涉留地安置门面房分配系村民自治范畴,并以马某甲等5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马某甲等5人不服裁定,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法院提审后,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二审、一审民事裁定,指令庐江县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庐江县法院、合肥市中级法院经一审、二审程序重新审理后,分别作出民事裁定,再次以原事实和理由裁定驳回马某甲等5人的起诉。

检察监督厘清是非,村民会议决定被裁定无效

此后,马某甲等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要求确定他们的村民组成员资格,并撤销村民会议的决定。2020年6月,在合肥市检察院不支持其监督申请的情况下,马某甲等人向安徽省检察院申请复查。

围绕马某甲等人户籍登记等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承办检察官通过调阅原审案卷、核实相关征地安置情况,确认相关证据可以证实马某甲等人因出生、婚姻而落户并生活在该村民组,依据有关规定应享有该村民组的村民待遇。

2020年8月24日,安徽省检察院依法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抗诉意见认为,《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有明确的标准,即以户口在本村为主要标准,并非村民自治议定事项,马某甲等5人户口均在该村民组,理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马某甲等人认为村民会议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根据物权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原审裁定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利益,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应由其集体经济组织处理,系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020年12月14日,安徽省高级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民事裁定,认为案涉纠纷构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裁定认定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以村民自治事由排除当事人诉权,明显与物权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相抵触,其裁判理由无法律依据,遂裁定再次撤销一审、二审裁定,指令庐江县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2021年3月20日,庐江县法院再审判决认定,马某甲等5人具有村民组集体成员资格,并确认村民会议决定的安置门面房分配方案无效。

今年5月30日,安徽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案件承办人员对申请复查人之一的丁某(即马某甲的丈夫)进行了电话回访,了解法院判决的执行情况。丁某说,法院判决认定的无效安置门面房分配方案已经停止执行,因各种原因影响,村里新的具体分配方案尚未出台,但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相信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电话中,丁某还对检察机关表示了谢意。安徽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对该案判决的执行情况继续进行跟踪监督。

村民自治不能逾越法律边界

村民自治是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教育、服务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占据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般情况下,村民会议对涉及本集体村民利益事项讨论作出的决定应得到尊重和执行,但前提是该决定的程序和内容不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更不得无正当理由侵害甚至剥夺他人合法权益。”安徽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负责人结合此案的监督工作告诉记者,本案中,村民会议决定将马某甲等5人排除在留地安置门面房分配方案之外,由于涉及村集体成员资格身份的认定,损害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明显超出了村民自治的边界。这位负责人还提醒说,检察机关在审查涉及村民自治案件时,应严格区分村民自主管理范围和自治决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界限。

当前,乡村振兴战略正大力推进,推进过程中,既离不开村民自我管理机制的良性运转,更离不开村民具体权利的充分行使和权利受损后的及时救济。这位负责人强调,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均是村民自治组织自我管理的“红线”。如果村集体组织作出的决定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受害人有权得到司法的公正救济,司法机关不能以村民自治为由随意排除当事人的诉权。对损害妇女、儿童等村民合法权益的村集体决定,法院怠于履行审查职责的,检察机关要及时审查,依法提出监督意见,畅通权利保护和司法救济渠道,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

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安徽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在回答记者有关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保护包括“外嫁女”在内的妇女群体民事合法权益的提问时说,对涉及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生效民事裁判和执行行为,检察机关要畅通申诉渠道,优先受理审查,注重调查核实,发现确有错误的,及时提出监督意见,督促法院纠正错误的裁判和执行行为。在上述案例中,安徽省检察院通过复查程序主动撤销了下级检察院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同时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纠正了错误裁判和村民组损害妇女权益的决议,进一步明确了村民自治的边界。

(本报记者吴贻伙)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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