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就规范摩托车生产销售问题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时间:2022-11-29  作者: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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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2020年6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下简称“五分院”)在开展常规性案件评查中发现,石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撞伤行人一案系经销商将涉案摩托车虚假宣传为“助力车”无需上牌办证,造成石某某无证驾驶已达到普通摩托车技术指标的机动车上路,并引发交通事故。该院进一步对2018年至2020年辖区基层院办理的摩托车驾驶路面违法案件进行专项分析,发现因“机动车、非机动车混淆”难以认定主观明知导致存疑不起诉的案件19件,部分地区办理的相关案件中,挂假牌、未登记办证等违法情况占比超过50%,市场监管部门对摩托车的监管存在履职不到位、职责不清晰、未形成监管合力等问题。五分院针对上述问题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制发过程】

五分院深入开展社会综合调查和论证分析,通过召开摩托车行业专业人员座谈会、听取相关监管部门意见、走访交通事故受害人、查访摩托车经销网点、向当地群众了解情况、举行检察官联席会、调取辖区基层院案件材料等方式,梳理分析将机动车混淆为非机动车、普通摩托车违规使用“助力车”标牌标识、部分摩托车生产企业生产违标车辆、部分销售商虚假宣传、部分二手车销售市场管理混乱等问题。检察建议发出前,由分管副检察长带队到市场监管部门征求意见。2020年12月21日,五分院检察长向市场监管部门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并听取意见。2021年1月7日,五分院将该检察建议书分送对摩托车生产销售负有监管职责的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以下简称“经信部门”)和商务部门。

【被建议单位回复和采纳情况】

三家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及时书面回复,采纳全部建议内容,并积极落实整改。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检察建议书中涉及问题逐项研究,针对性制定整改措施,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并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工作专班,由10余个处室组成专项整治工作组,拟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从2021年2月起在全市开展为期3个月的专项整治。经信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梳理摩托车生产企业和在建摩托车项目,实地检查全市38家摩托车生产企业,抽查摩托车产品质量,核查摩托车产品合格证和车辆一致性证书。商务部门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二手摩托车市场整治工作,组织摩托车销售企业签订主体责任承诺书,开展全市监督抽查,严格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标准摩托车的行为,将违法违规的销售企业纳入信用记录。

【跟踪督促和落实情况】

检察建议书送达后,五分院采用现场监督、当面沟通、定期回访等多种形式跟踪督促检察建议落实。三家行政机关采取多项措施在全市范围内整改落实。一是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收集整理附录获证企业名单、技术性标准和法律法规资料,编制两轮轻便摩托车专项治理执法参考。二是全面推进专项整治。全市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5000余人次,检查生产企业28家,销售主体2406家,梳理摩托车产品强制性3C认证834张,并与在售产品进行比对排查。对违法产品及时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多家摩托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资质不达标被立案查处或罚款。三是强化执法及法治宣传联动。2021年4月29日,五分院与市场监管部门在重庆市摩托车销售企业最集中的某汽配城举行整治工作现场会,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和法治宣传,通报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和部分不规范经营行为。经综合治理,摩托车驾驶路面违法案件中挂假牌、无证上路等情况基本杜绝,虚假宣传得到基本整治。

2022年2月,五分院对辖区基层院一年来办理的摩托车驾驶路面违法案件进行了梳理,并随机走访8家摩托车销售门店,未发现“机动车、非机动车混淆”问题。同年3月7日,分管副检察长带队再次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回访,双方就持续推进相关产品专项抽查、抓好执法检查“回头看”、构建线索移送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建立摩托车行业整治长效机制等后续工作达成共识。

【效果和意义】

超大城市的机动车管理是群众关心的热点,也是城市治理的难点之一。重庆是全国重要的摩托车生产基地,摩托车保有量逾200万台,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快递配送业迅猛发展,摩托车使用量呈上升趋势,摩托车驾驶路面违法案件频发,暴露出行政监管漏洞。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通过检察建议推动多部门协调配合、合力推进问题整改,真正实现以“我管”促“都管”,共同推动市域治理水平有效提升,为在“多部门治理一事”中精准开展法律监督提供了实践范本。

【检察建议书】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检察建议书

渝检五分院建〔2020〕Z11号

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本院对辖区人民检察院近三年办理的摩托车驾驶路面违法案件分析发现,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的规定,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其技术性指标为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使用内燃机的排量大于50ml,使用电驱动的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4kw。当前,我市一些摩托车生产、销售企业仍将达到上述技术指标的普通摩托车混淆为非机动车,扰乱了摩托车行业市场秩序和交通秩序,驾驶人无证驾驶、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摩托车等违法现象非常突出,造成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对司法办案造成困扰,反映出当前我市在摩托车生产、销售市场监管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一、普通摩托车违规使用“助力车”标牌标识问题突出

一些摩托车生产、销售企业违规在普通摩托车身上喷涂或悬挂“助力车”标识标牌,故意将机动车混淆为非机动车,导致摩托车驾驶员产生错误认识,不按照机动车的管理要求驾驶,使本应纳入机动车管理的摩托车脱管,且极易发生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造成危害。并且,上述将摩托车混淆为非机动车的行为还导致因证据问题难以进行司法处理。

二、部分企业存在生产违超标车辆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当落实国家标准,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前,一些摩托车生产企业不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的规定生产车辆,存在生产违超标车辆、出厂合格证书错误记载车辆的属性和参数、欺骗、误导消费者等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摩托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扰乱了交通管理秩序,侵害了其他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车辆行驶安全隐患。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摩托车驾驶路面违法案件中,涉案车辆尾部挂号牌处悬挂“精品助力车”标牌,车辆合格证上记载车辆型号为“48CC两轮助力车”,排量和功率(ml/kw)为49.5ml/3.0kw,整备质量94kg,额定载质量100kg。经司法鉴定,涉案车辆实际排量为112.49ml,不符合生产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属于明显超标车辆,应归属于普通摩托车。

三、部分销售企业涉嫌虚假宣传的问题较为严重

当前,一些摩托车销售企业为片面提升销量,存在向消费者虚假宣传车辆性能和属性,假借“燃油助力车”的名义销售摩托车,甚至错误诱导消费者不用上牌办证等现象,有的摩托车驾驶员没有认真核实便当做非机动车使用,不按照机动车牌证管理制度和道路交通规定行驶,严重妨害了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如在上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称摩托车销售商向其介绍涉案车辆属于助力车,不需要办理行驶证和牌照,故一直当成非机动车使用,经司法鉴定后才知道是机动车。

四、二手摩托车销售市场不规范的问题突出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当前,我市二手摩托车市场监管范围不够全面,特别是对一些分散的摩托车销售、维修门店监管不够到位,有的门店登记手续不齐备、不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进行经销活动,甚至违法收购、销售无出厂合格证件、不能上牌的二手车,上述问题成为大量无牌摩托车上路行驶的重要原因之一。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30件摩托车驾驶路面违法案件中,12件系无证、无牌驾驶或车辆在被注销的情况下上路行驶。

上述问题既有部分生产、销售人员受利益驱使和法治意识淡薄、违法成本较低等原因,也有行政职能部门的重视程度不够、行政监管不够有力、相关部门之间监管职能不够清晰、没有形成合力等原因。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你单位承担市场综合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等法定职责。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此类违法犯罪的发生,切实解决摩托车治理难题,促进摩托车行业规范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合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特向你单位提出工作建议。

一、加强摩托车生产监管。配合经济信息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摩托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督促摩托车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标准生产。强化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常态化开展对摩托车生产企业的质量检查,依法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国家标准生产、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摩托车等行为。严格摩托车出厂证书和外观标识管理,依法处理车辆证书记载参数与实际不符、车身外观喷涂或悬挂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图案、标牌等行为,促进摩托车产业规范发展。

二、严格摩托车销售监管。建议加强摩托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途径,及时受理、依法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全市销售摩托车质量监督抽查,严格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标准摩托车的行为。督促摩托车销售企业强化责任意识,依法查处违规使用助力车标识标牌、虚假宣传等行为。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进一步加大摩托车带牌销售的工作力度。建议与商务、税务等部门相互配合,加大对二手摩托车市场监管力度,联合开展二手摩托车市场整治工作,规范二手摩托车的收购、销售市场秩序,整治二手摩托车交易乱象,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三、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建议结合我市实际,探索制定加强摩托车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完善摩托车生产、销售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在质量抽查、销售监管、消费者投诉等工作中发现违法线索,依法及时作出调查处理决定。将违法违规的生产、销售企业纳入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公示,并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加大震慑力度。对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摩托车企业信息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必要时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工作合力。

四、强化法治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摩托车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生产、销售、使用违标摩托车的危害及后果,引导摩托车生产、销售企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杜绝生产、销售违标摩托车、违规使用助力车标识等现象。在工作中注意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汽油机助力自行车》(GB 17284-1998)已经废止,引导人民群众认识到已经不存在汽油或电驱动的助力车概念,防止消费者将摩托车误认为“燃油助力车”。引导人民群众不购买、不使用违标摩托车,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相关争议纠纷,提高公民的守法用法意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及时研究,如有异议,请于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如无异议,请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相关工作,在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本院。

2020年12月21日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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