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就社区矫正管理问题向某市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
时间:2022-11-29  作者: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体:  

【基本情况】

2020年以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以下简称“汉江分院”)共立案查处社区矫正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案件4件5人。上述案件中,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社区矫正对象脱管后又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汉江分院对上述案件进行系统梳理,发现某市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一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配备不足,矫正效果无法保障;二是分类管理不明确,监管针对性不强;三是智能化水平不高,信息共享存在梗阻;四是教育帮扶场地受限,社区矫正对象缺乏再就业培训;五是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汉江分院认为,社区矫正工作是重要的刑罚执行措施,对促进社区矫正人员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上述问题的存在,损害刑罚执行的权威性,严重影响辖区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水平,有必要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

【制发过程】

汉江分院立足办案,对查处的社区矫正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案件进行分析总结,深入剖析案件特点和发案原因。就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汉江分院组织开展实地调研,现场查看部分社区矫正机构指挥平台、法律文书、在矫人员台账等,摸清社区矫正对象解矫、收监、定位等情况,并联合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流动情况开展调查核实。汉江分院主动向某市市委政法委汇报,加强与某市司法局的沟通衔接,组织召开座谈会,共同研判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财政支持、强化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构建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共享平台等六条建议达成共识。为进一步提升检察建议的针对性,汉江分院还通过电话、座谈会等方式,深入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意见建议。

鉴于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多种主体协同共治,其中涉及的经费保障、信息共享、就业帮扶等问题仅凭司法行政机关自身力量难以有效解决,需要由市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因此,汉江分院将检察建议制发对象确定为某市人民政府。在检察建议发出前,汉江分院再次与该市市委政法委、司法局等单位进行沟通,并征求该市人民政府意见,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2021年11月,汉江分院向某市人民政府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并进行释法说理,邀请人民监督员到场监督,某市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现场签收检察建议书。

【被建议单位回复和采纳情况】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某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市委主要领导在全市政法工作会议上,就解决检察建议书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专项部署,要求相关单位及时将检察建议逐条落实到位。2022年1月12日,某市人民政府书面回复汉江分院,对检察建议书的意见全部采纳并提出整改措施:一是全面加大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力度;二是纵深推进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三是精准实施分类管理;四是依法规范刑罚执行、创新管理矫正方式;五是扎实做好社区矫正相关法律制度的宣讲解读;六是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对象再就业扶持机制。

【跟踪督促和落实情况】

检察建议书送达被建议单位后,汉江分院持续关注和跟进整改情况。一是及时与某市人民政府召开座谈会,就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沟通。二是指导某市人民检察院对该市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全覆盖法律监督,依托“司法e通”等信息化平台进行随机抽查,并先后开展了“社区矫正对象护照、港澳通行证统一管理专项核查”“女性社区矫正对象专项帮扶”等活动,持续监督和支持被建议单位开展整改工作,推动整改项目逐步落实。三是促进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生产经营的相关制度落实到位,指导督促基层院就强化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请假、销假、监管等工作形成制度机制。四是协调某市司法局收集统计有就业需求的在矫人员情况,推动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点对点”招工就业活动,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就业,促进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

某市人民政府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部署开展了专项整改活动,推动相关问题整改落实。一是逐步充实人员和经费。市人民政府将社区矫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经费已拨付到位。新招社区矫正辅助人员3名,后期将持续增加招录计划,人手少问题逐步得到缓解。二是依法成立社区矫正委员会。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的社区矫正委员会,将社区矫正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纳入平安建设工作年度考核。三是推动落实落细分类监管。实行社区矫正对象档案“一人一册”“三书一表”,规范外出审批程序,实施“阶梯式”管控措施。四是着力提升公众知晓度。市普法办将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纳入普法工作内容,努力营造关心关爱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的浓厚氛围。五是持续加大就业扶持力度。市司法局经风险研判、公开听证,对一批社区矫正对象批准赴外地工作。同时,某市人民政府协调关工委、义工联、人社局、民政局、妇联等单位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合力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低保、临时救助、社会保障等实际困难。

【效果和意义】

社区矫正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融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为一体的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依法对社区矫正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汉江分院贯彻“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在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深挖案发原因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人民政府加强对社区矫正重点环节、重要领域的监督管理,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水平,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融入社会,最大限度降低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比例,以能动履职保障平安中国建设。同时,将服务保障民营企业融入检察履职,推动落实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相关制度,有效保障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检察助力。

【检察建议书】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

检察建议书

鄂检汉分建〔2021〕9号

某市人民政府:

社区矫正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依法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对培养社区矫正人员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法律意识,早日修复社会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近期,针对汉江辖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多发问题,本院部署开展了社区矫正专项法律监督工作,通过实地调研走访、查看档案资料、询问在矫人员、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你市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深入细致地分析研究,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及《湖北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工作人员配备不足,矫正效果无法保障。2015年以来,由于刑事速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社区矫正对象数量逐年上升。基层司法所是受社区矫正机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机构,但你市基层司法所,不仅要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还要承担人民调解、法治宣传以及乡镇党委、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质效。

二、分类管理不明确,监督管理针对性不强。《湖北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入矫时间、现实表现和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可以划分为严管、普管、宽管三个类别,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但你市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对分级管理的时间和管理措施内容不清楚,基层司法所对分类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没有充分发挥分类管理的激励和调节作用,导致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

三、信息化水平不高,信息共享存在梗阻。你市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信息化水平不高,没有实现信息共享,仍停留在比较基础的纸质化管理和依靠人力管理的方式。

四、教育帮扶场地受限,缺乏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再就业培训。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监管、帮扶、教育等措施让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改造、重返社会,教育帮扶是社区矫正专业化工作的核心和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你市各基层司法所受办公场所限制,教育帮扶场地条件有限,开展教育帮扶的形式单一,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没有开展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不利于社区矫正对象再就业并重返社会。

五、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问题时有发生。2015年以来,你市共有多名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再犯罪率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反映出社区矫正监管工作在教育转化、日常监管方面还存在不到位的情况。

六、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病情复查工作落实不到位。《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身体状况以及疾病治疗等情况,每三个月审查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根据日常监督发现,你市在监督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进行病情复查以及审查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方面存在较大漏洞。

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你市社区矫正工作,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预防和减少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一是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财政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建议你市财政部门合理确定社区矫正经费预算,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聘用培训经费等落实到位,并监督司法行政部门专款专用。另外,对于工作中的一些合理费用,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如对于因病导致家庭困难无力承担每三个月一次的病情复查费用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民政、社保、卫生等部门应协调解决其诊断费用问题,确保病情复查工作落实到位。

二是强化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一方面,建议尽快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在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的基础上,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专业社工服务,不断扩充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同时,还可以通过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将社会组织、企业、社区、家庭等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力量参与者的载体,充实到社区矫正工作之中。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具备刑罚执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心理矫正、危险评估、信息化管理等多项专业知识和技能,必须持续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增强工作人员的事业心、责任感,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履职能力,锻造一支专业化、正规化、职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三是构建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共享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建议由政府牵头搭建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大数据共享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业务协同、互联互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准确传输交换有关法律文书,根据需要实时查询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脱离监管、被治安管理处罚、采取强制措施、变更刑事执行、办理再犯罪案件等情况,共享社区矫正工作动态信息,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

四是严格实行分类管理,有针对性制定管理措施。建议督促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矫正对象的管理类别,落实不同的管理措施,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守规定、接受矫正,体现宽严相济。对重新违法犯罪风险较高的人员要列为重点人员,重点管控、重点教育、重点帮助、重点转化,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五是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的再就业培训。建议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与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合作,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再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通过设立公益性岗位实现托底就业,可建立过渡性就业基地、协助自谋职业、鼓励自主创业,通过多渠道、多政策扶持来开展帮扶工作。对提供社区矫正对象再就业岗位的企业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扶持,使企业愿意提供更多的机会给社区矫正对象,有效优化社区矫正对象的再就业环境,缓解社区矫正对象经济压力,从而降低再次犯罪的几率,帮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

六是扎实做好社区矫正相关法律制度的宣传解读。建议认真组织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向人民群众宣讲社区矫正人员类型、监管措施、奖惩制度等相关法律知识,切实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度,让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的内涵和理念有更深的认识和理解,赢得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广泛支持,使社区矫正对象能够在宽容、关爱、友善的大环境中自觉接受社区矫正,进而获得更好的矫正效果。

请你单位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相关工作,并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两个月内,向本院书面反馈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2021年11月15日

[责任编辑: 王冬]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