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检察故事汇】“不给钱还要往回要钱,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时间:2022-02-19  作者: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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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人: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第六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李敏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经济活动日益繁复的今天,复杂的合同纠纷案件屡见不鲜,增加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难度,也对法律监督提出了更高要求。

几年前,我们就接到了这样一个案子。被告公司从第三人处接到了一笔总承包费1.5亿元的技术升级改造项目,但合作过程却是一波三折。总承包协议签订后,由于第三人资金短缺,便引入新投资方原告,并重新签订了合作协议。但没料到,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不仅没有投入资金,反而在合作协议解除后、项目搁浅的情况下,起诉索要之前第三人支付的2000万元工程款。

在法庭上,原告提供合作协议和转款凭证证明支付给被告2000万元投资款,坚持要求被告返还。被告公司则表示这笔钱并非原告支付的投资款,而是第三人委托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原告无权要求返还。第三人公司表示自己发包的工程已经转给了原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200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我们也垫了不少钱,现在工程缺钱干不下去了,他们不给钱还要往回要钱,等于我们赔钱干活。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被告公司负责人无奈之下,向我院申请监督。

该案涉及多个合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我们审查民事监督案件时,不仅要遵循实体法和程序法,而且还要运用与案件特点相适应的审查方法。

在检察官联席会上,大家对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返还2000万元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原告是合作协议的出资人,也是第三人承包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继承人。2000万元由原告实际支付,合作协议解除后,被告应举证证明2000万元用于工程建设,没有使用的项目资金应该返还给原告。

然而,原告支付2000万元的时候,尚未与被告、第三人签订合作协议,2000万元实际是原告代第三人支付的工程款。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并未支付任何投资款。合作协议解除后,第三人也未与被告进行结算。

2000万的资金不是小数目,特别是对被告来讲,这笔钱至关重要。被告是一家民营企业,因为承包的项目进展不顺利,经营遇到了困难。在平时公司效益好的时候,2000万元不算大数,但这几年公司在技术研发上面投入了很多钱,造成资金短缺,如果再支付给原告2000万元,可能造成公司经营困难。

本案为合同纠纷,合同约定是合同当事人之间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理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本案3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多个合同关系,涉及到总承包协议、投资协议、合作协议等6个合同关系。2000万元资金的用途多次变化。从单个合同角度来讲,原告起诉要求返还2000万元有一定的依据。但是,仔细分析就会发现本案的法律适用存在问题。

首先,从原告诉讼的权利基础来看,原告依据的是与被告之间的“双务协议”,原告无权在未经结算的情况下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因此,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不应由被告证明2000万工程款的使用情况。其次,从合作协议与其他协议之间的关系来看,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委托支付协议,以及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投资协议均不能作为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的依据。虽然原告概括继承了总承包协议中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但是合作协议中约定,如果原告不继续投资,由被告与第三人继续履行总承包协议。这意味着合作协议被解除后,2000万元仍然是总承包协议项下的工程款,应由被告与第三人进行结算。

总之,合作协议解除后,原告就无权再要求被告返还2000万元了。

2018年2月,经北京市检察院抗诉,北京市高级法院经再审于2019年1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纠纷得以解决,被告公司终于吃了颗定心丸。

[责任编辑: 于春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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