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直接审理的刑事上诉案件 不宜退回补充证据
时间:2017-07-05  作者:葛星 武耀辉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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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刑事案件二审的启动方式有上诉程序和抗诉程序两种,分别由原审当事人(包括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和原审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对于二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刑诉法规定可由上级法院直接审理,也可以由上级法院发回原审法院审理,对于后者,原审法院需按照法律规定重新组成合议庭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对判决结果不服的,仍可以由原审当事人提出上诉或原审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但是,对于由二审法院直接审理的上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能否退回检察机关补充证据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可以退回补充证据,因为刑诉法第231条规定对于该类案件,除二审程序有规定的以外,参照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而刑事案件的一审程序中有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规定。也有人认为,对于该类案件不能补充证据,理由是二审程序退回补充证据,有违二审终审制的基本审判原则。

  笔者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上诉案件,不宜要求检察机关补充证据。

  首先,二审审限较短。根据刑诉法第23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关于二审案件的审限,刑诉法第232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诉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从上述规定来看,虽然第二审法院直接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参照一审程序进行,但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却远远少于一审案件,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最长可以延长到十四个月,而正常情况下的二审案件应该在四个月内审结,且二审案件的程序中,并无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因此,第二审法院将直接审理的上诉案件退回补充证据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退回补充证据与二审终审制的审判原则不符。二审终审制的宗旨是为了充分保证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如果在二审程序中,将案件退回补充证据,以补充后的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因该判决结果是终审判决,这就直接导致被告人丧失上诉权。如果被告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只能通过申诉启动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将使得被告人丧失基本的救济权利,不利于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再次,二审审理内容受限制。二审程序以一审判决和裁定为基础,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其审理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如果二审法院将直接审理的上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补充证据,并依据补充后的事实和证据对上诉案件作出判决,这就超出了二审案件的审查内容,有违二审案件的审查原则。对于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不应由二审法院直接审理。

  最后,退回补充证据容易造成案件久押不决的局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清理久押不决案件的专项活动中,发现了一批久押不决的刑事案件,究其原因,与二审法院退回补充证据不无关系。显然,退回补充证据不利于对被告人的人权保护,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因此,在二审法院直接审理上诉案件时,应严格遵照刑诉法232条关于审限的规定,在法定审理期限内结案,防止久押不决。

  综上,二审法院直接审理的刑事上诉案件,不宜退回补充证据,对确需通过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链才能作出判决的案件,应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刘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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