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三点疑难待解
时间:2014-08-25  作者:宋剑峰 薛海滨 于丽虹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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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并于刑法第133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危险驾驶入罪对规制危险驾驶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厘清了司法实践诸多疑难。不过,笔者认为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明确。 

  应根据犯罪故意的不同来判断主观恶性程度。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危险驾驶罪分为两种故意:一种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另一种是间接故意,如第一天晚上喝酒,后半夜或次日清晨开车,但开车时酒精含量没降下来。也有观点认为这是一种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应属于危险驾驶状态而没有预见,在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因此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不过,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构成间接故意。笔者认为,对于这两种故意所构成的危险驾驶罪,很显然主观恶性不同,在法律处罚上也应有不同。 

  应对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予以明确。危险驾驶的客观方面情形较多,造成危险驾驶的原因也不限于饮酒。吸毒,饮、吃特种药物,同样可以控制人的神经,影响人的判断能力,在现实生活中的危害不亚于醉酒驾车和竞逐驾驶,这类情形是否属于危险驾驶罪?此外,竞逐驾驶中超速多少属于竞逐驾驶,还包括哪些情形?诸如此类问题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需要予以明确。 

  应厘清危险驾驶罪的法定情形及转化情形。首先,饮酒驾车在一般情况下不存在过失饮酒的问题,如果确实属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服用含酒精用品驾车的,必须对其原因和过失服用的情况进行查证。其次,刑法条文明确规定,关于竞逐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必须达到情节恶劣。何为情节恶劣?笔者认为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形:(1)多次竞逐驾驶或者组织多人进行竞逐驾驶的;(2)追逐竞驶造成一定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3)在重点地区、场合或者高速公路等重点道路上追逐竞驶的;(4)追逐竞驶具有其他恶劣情形的。 

  (作者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谢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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