痪阳雁江:帮教从"心"开始
发布时间: 2011-09-08 作者: 李祥 江明忠 卿明生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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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李祥 江明忠 卿明生) 2006年、2007年,在痪阳市雁江区检察院受理的公诉案件中,未成年人罪犯分别占当年受理公诉总人数的18.75%和21.83%。数据警示:未成年人罪犯正逐年增长,并已进入了高发态势。  

  “如何发现未成年人心理发展的规律,如何运用心理矫治使得未成年人罪犯完成再社会化,使之更好地回归社会,我院将从今年开始进行专题探索。”2008年初,雁江区检察院检察长李翔曾这样告诉记者。 

  三年过去了,当记者再次走进雁江区院时,李翔信心满满地向记者展示了这样一组数据,2009年、2010年未成年人罪犯分别当年占受理公诉总人数的7.9% 和8%;2011年至今,该比率为5.9%。同时,一个个鲜活的案例也在告诉我们该院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咨询和矫治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  

  2008年4月9日,该院和共青团资阳市雁江区委、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资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共同会签了《关于在检察环节开展犯罪未成年人心理咨询、矫治的决定》。该院与拥有专门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和专职心理咨询师的四川省大堰劳教所合作,请劳教所的心理咨询师担负起制定犯罪未成年人心理调查和矫治方案工作,从社会学和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出发,用通俗语言和便于操作的方法开展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心理矫治。 

  在检察环节中加入心理矫治程序可能产生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泄露案件情况等问题,为了杜绝此类情况的出现,该院在会签决定时便确定了以下原则:一是无偿、自愿、保密原则。决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对犯罪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咨询、心理矫治,应当遵循依法、保密、无偿、自愿、有利于挽救、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原则”;二是尊重未成年人原则。决定第九条明确规定,“心理医生在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三是应当注意保护涉案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名誉、相关材料。” 

  心理咨询并非对任何犯罪未成年人都必须进行,心理矫治应当符合一定的适用条件才能进行。该院结合多年实践经验,认为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心理咨询:一是犯罪动机不明、犯罪动因有违常理、行为人有明显心理偏差的;二是语言、行为与平常表现反差较大的;三是存在对某些问题的心理困惑,无法处理好与家庭、学校、社会方面的关系而导致犯罪的;四是家庭教育存在严重缺陷的;五是个人成长经历较为复杂的;六是有必要进行心理咨询的其他情形。 

  实践证明,心理咨询有助于掌握犯罪未成年人的情况,并有针对性地调节其情绪。如涉嫌容留卖淫的黄某(16岁)对发生在自己身边的违法犯罪行为熟视无睹,且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帮助。通过心理咨询师与其本人沟通交流,发现其敌对心理严重,分辨是非的能力非常弱。检察人员根据心理咨询师出具的有针对性的矫治方案,与黄某谈心,消除其敌对心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为案件的处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同时,心理咨询对检察机关作出更加准确的处理决定也有帮助。如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三人受伤的一起交通肇事案的嫌疑人李某(17岁),在事故发生后精神恍惚、存在着严重的心理障碍,为了使其早日走出心理阴影,该院对其启动心理矫治,通过心理专家的矫治、检察官的多次开导,李某逐渐重拾对生活的信心。最后根据对李某犯罪情节的认定、心理咨询师其所做的心理评估,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交通肇事案作出了。

责任编辑: 王俊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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